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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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5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最近,不少地方发现了一些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例如:四川发现有人用工业酒精兑水,冒充白酒贩卖,致使多人中毒死亡;哈尔滨一肉制品厂把大量氧化囊虫猪肉和疫病猪肉,加工成熟肉制品出售;山西运城一制药厂非法制造、销售大量安纳咖粉及其制品,毒害城乡居民;福建晋江几十家工厂大批制造、贩卖假药等等.这些犯罪分子贪图不义之财,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各地群众对此十分愤慨,强烈要求政法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当前出现的这种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抓紧从严打击.
一、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把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打"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对已经发现的这类案件,有关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迅速查实案情,及时依法惩处.
二、公、检、法、司在最近期间内,要集中力量抓几件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大案,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一定重判,决不能手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与宣传部门配合,除毒品案件外,进行公开报道,以张扬法制,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三、今后,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密切注意这类犯罪的动向,一经发现,务必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经济制裁代替判处刑罚.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意见,请各级公、检、法、司部门立即认真研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迅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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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51号

1995-06-2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教育)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能够招聘到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新学年一开始即纷纷到高等学校进行毕业生招聘活动,使全国毕业生招聘工作出现了越来越提前的趋势,以致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生最后一学年的学习。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就用人单位到高校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招聘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应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提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
三、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与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在征得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后,方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四、用人单位在高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五、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中应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在11月20日以前联系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学校不得接待并坚决制止。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必须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复,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程序,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以免引起混乱,影响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