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3:42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岩委办〔2006〕58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


            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搭建事业单位公正选人用人平台,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以及《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闽人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缺编和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经编制部门批准用编后,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按本办法规定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对象外,都要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范围
  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2、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
  3、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6、到市属边远山区艰苦行业(指农业、林业、水利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对口专业高校毕业生;
  7、经费渠道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8、事业单位人员(除工勤人员外)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考试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条件。
  (三)招聘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由事业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本条第(二)、(三)款除外〕,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属学校、医院和艺术团体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医技人员和艺术类人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或授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进行监督指导。
  (三)事业单位在招聘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员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进行。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一般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举行一次,与公务员录用考试同期进行,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另行组织考试。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事先征求市人事局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对招聘单位面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和招聘计划(含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报名和考试时间、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等)、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八条 招聘方案(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于发布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市人事局审核。招聘方案核准后,其所附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应在“龙岩人才网”(网址:www.lyrcw.com)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日以上。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协同市人事考试中心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市属学校、医院和艺术团体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医技人员和艺术人才,由招聘单位委托、授权的单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情况特殊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其中龙岩市外生源毕业生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五)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技能;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表格从龙岩人才网〈www.lyrcw.com〉下载),由组织考试单位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合格线由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事局审定。
  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在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办法参照福建省人事厅闽人发〔2006〕10号文件的加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5日前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部门和单位组织命题工作实行入闱管理制度,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进行命题。
  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卷各l份。市人事局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成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
  命题组根据定稿试题拟定参考答案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反复审核,必要时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试题连同答案征求有关权威专家意见,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九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二十条 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进行评卷。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七章 面 试

  第二十一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如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降低报考比例的,可以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应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
  第二十二条 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由单位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二十四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二十六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七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自行网上查询。
  第三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必要的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并公告。体检的医院应是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有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招聘单位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连同考试成绩在招聘单位和“龙岩人才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当事人已和原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依法解除原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其中,经批准免于笔试的边远山区艰苦行业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聘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调整工作单位。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填写《龙岩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审核表》和《龙岩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龙岩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第三十五条 招聘人员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单位制定的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应严格付诸实施。
  负责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在招考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市人事局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市人事局核准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市人事局和上级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人事接转手续,不予办理工资基金入册。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查证属实的按《龙岩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直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考生笔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6〕费114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情况特殊需单独开考的,考试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事局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公开招聘考试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格鲁吉亚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格鲁吉亚共和国国藉的自然人;
  (二)依照格鲁吉亚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格鲁吉亚共和国领土内的法人。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
  缔约一方在其法律中所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缔约一方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域。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四)所述的补偿,应等于宣布征收前一刻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应是可以兑换的和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无故迟延。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若缔约另一方采取补偿等有关措施,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六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管辖下,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
  (四)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成费;
  (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
  (六)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七)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二、上述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一方通行的汇率进行。

  第七条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并承认缔约一方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原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双方应在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双方应负担与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有关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有关的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如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如有关的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适用。
  四、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之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七、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八、争议各方应负担与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第十条
  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或之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十二条
  一、缔约双方代表为下述目的应不时进行会谈:
  (一)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交换法律情报和投资机会;
  (三)解决因投资引起的争议;
  (四)提出促进投资的建议;
  (五)研究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若缔约任何一方提出就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缔约另一方应及时作出反应。磋商可轮流在北京和第比利斯举行。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五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第一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适用十年。
  由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 永 江            祖拉勃·克尔瓦利什维利
    (签 字)                (签  字)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化部令
第3号

  现发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徐光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电影院),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五)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避、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更变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并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