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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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5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十五日

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局、国土房产局

  一、为加强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矿业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征收管理。

  1、矿业权出让价款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征收。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照矿业权批准权限,按矿业权出让合同(协议)的约定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年征收,由市(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岛内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接征收,岛外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岛外各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采矿权人在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市财政局负责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监缴入库工作。

  四、缴费方式。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有资源性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缴款人凭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收费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直接将款项就地缴入市金库。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立征收管理台帐,及时与财政部门对帐。

  五、票据的使用管理。矿产收费统一使用厦门市财政票据所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票据”(银行代收制专用)。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申报、领用、保管、发放和核销等工作。

  六、资金使用管理。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业务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矿业权评估费、广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票据管理、矿产资源勘查、保护支出等费用。

  七、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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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是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林业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11日



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聘任、涉密岗位聘用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补充外,一般都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统筹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成立国家林业局公开招聘工作小组,由人事人才、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无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人事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核;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制定招聘方案。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和批复的招聘计划,制定本单位招聘实施方案,报人事司审批。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定的编制数及空编数、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数量、招聘时间、招聘方式等。

第十一条 发布招聘公告。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自行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无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由人事司统一组织发布。招聘公告应包含用人单位简介,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招聘方式及程序,报名时间、方式,考试时间、科目,招聘咨询方式等内容。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初试人员名单,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试。考试分初试与复试两个环节。

初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初试成绩,一般按不少于1:5 的比例确定复试人选,并通过网站予以公告。

复试可采用面试和专业考试的方式,用人单位制定复试工作方案,报人事司备案。面试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面试小组,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可根据岗位特点增设专业考试。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初试和复试成绩按4:6的权重比例计算得出总成绩。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按照人选和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

第十四条 体检和考核。对确定为体检和考核人选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和考核。体检应到指定医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学习(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对于由此产生或因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可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或特殊岗位需要的,报人事司审核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六条 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人事司。人事司按程序报局审批备案(京内事业单位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报人社部审批)。

第十七条 公示。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涉密岗位的拟聘人员,可不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一般试用期为一年,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开招聘工作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供虚假报名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漏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局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负责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期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 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增加“(五)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

(二)第三十六条增加“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及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的情况。”和“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董事会应讨论、分析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三)第四十二条增加“公司应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规定,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前述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四)第四十七条(二)增加“公司还应披露本年度发生的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和“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要求披露的违规担保,公司应明确说明。同时,公司还应披露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五)第六十二条改为“公司应披露股东情况。应按照第二十五条(一)(二)(三)(五)所列内容披露。”

(六)附件二4.2“前十名股东持股表”改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七)附件二7.3增加“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违规担保总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三行。

(八)附件二“填表说明”增加两项注释:

“注19:相关指标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规定计算,其中‘担保总额’应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1)上市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对外担保余额;

(2)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各个法人实体的对外担保余额,乘以上市公司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比例。”

“注20:‘7.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中‘发生额’、‘余额’应包括以下项目的加总:

(1)‘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有关金额;

(2)‘应收账款’及‘预付款’科目中的代垫经营性费用及成本部分。”

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