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考核中有关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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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考核中有关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78号
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考核中有关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中有关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赣环控字[2000]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的锅炉,SO2排放浓度限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999年之前下达限期治理要求的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91)执行。200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前下达限期治理要求的,若达标期限在2000年3月1日以前,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91);若达标期限在2000年3月1日后,则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3-1999)执行。2000年3月1日以后下达限期治理要求的,一律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WPB 3-1999)执行。
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达标考核验收仍按我局环发[1998]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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