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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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的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香洲、斗门、金湾区除外)招聘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五条 招考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考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数内,按照空缺职位的用人要求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考计划由各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招考计划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考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招考聘用的程序;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聘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开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考试承办单位为市人事考试中心。各用人单位招考计划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招考计划报市人事局。

特殊情况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临时招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四)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五)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报考年龄为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符合招考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考;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考。

第十二条 每次招考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一招考职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比例低于1:3的职位,不予开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个别选考方式,简化考试程序,采用面试、考核的方法。

(一)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能力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予考试,由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本市财政核拨、核补、定额补贴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四)选聘的单位领导;

(五)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报考教师职位除外);

(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招考报名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40%。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七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凡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其笔试成绩从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可按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面试对象是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以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拟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主要考查面试对象的专业知识和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素质与能力。面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专家组,主要由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每个考官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派出的考官不得超过每组考官总人数的50%,其余的考官从相近行业、部门抽调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面试完毕后,将考生的面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事局。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对已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考核评分采取100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应试者的德、能、勤、绩与职位匹配性及是否符合回避原则等,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考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单位意见;

(三)查阅被考核者的人事档案;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交学生的现实表现及鉴定;

(四)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考核小组成员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量化测评。

测评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一条 笔试、面试、考核成绩,按4:4:2比例计算,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不合格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市人事局批准,后者可依次替补。体检工作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医疗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粤人调录〔199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拟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证、体检表报市人事局审批。批准聘用后,由市人事局发给《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用人单位凭《聘用通知书》为其办理工作和户口关系调入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招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为三至五年,其中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满,职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试用期和聘期的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招考工作的人员,凡与拟招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拟制血亲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在招考聘用工作中应该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招考聘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该项工作资格、调离招考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合同和辞退,3年内不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的考试。

对违反招考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洲、金湾、斗门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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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正在全面开展。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按照中央宣传部的统一部署,我部已就“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经部领导同意,现就各地做好“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新闻宣传工作是“百日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策划好、组织好。各厅局要明确主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具体落实。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新闻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要积极争取当地宣传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组织地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消息、评论、专访、新闻调查等多种形式,形成立体化宣传格局。


二、上下联动,扩大声势。要按照“百日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策划,制定具体细致的新闻宣传方案,分阶段、抓重点、有层次地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与中央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形成互动和呼应,在整个行动期间始终保持舆论强势。


三、正面引导,把握重点。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及时做好动态报道,推出一批析事明理、释疑解惑的评论文章和深度报道,突出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土地执法的坚强决心和“百日行动”的积极成果。重点是要宣传开展“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阐明“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严格土地执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百日行动”的目标、措施和行动方案;报道行动进展,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的经验和取得的突出成果。


四、严格把关,稳妥把握。要正确引导到对土地执法形势的宣传,避免出现偏差。对涉及敏感、热点问题的报道,要认真审核,慎重把关。要注意利用好内参等渠道,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工作队。


五、掌握节奏,注重实效。按照“百日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宣传报道重点放在行动拉开序幕之后二周内(即“十一”国庆之前)和行动接近尾声(11月中旬至12月份)。行动一开始,就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强度,形成强大声势;在行动进行过程中,跟踪报道行动进展,主要是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等方面的情况;在督察整改阶段,要大力宣传报道行动取得的成效,再掀起新闻宣传高潮。


各地开展“百日行动”宣传的情况,请于2008年1月10日前书面总结,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微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微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