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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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府办〔2005〕73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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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总体方案



为促进五指山市旅游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的整顿和规范,集中解决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车”、“黑店(点)”(以下简称“四黑”)旅游环境综合整治问题。现就综合整治我市旅游市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全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会议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执法、企业自律”的工作方针,坚持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促进发展,用好现有法律法规,集中力量打击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利益,更好地打造树立五指山市旅游的良好形象,使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使旅游市场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得到提高,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得到建立,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开创建立五指山市和谐旅游的新格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整治旅游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五指山市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 坚(市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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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石春海(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郭宏良(市旅游局局长)

周泄辰(市公安局局长)

黄元师(五指山工商局局长)

邓 卫(五指山地税局局长)

王家洪(五指山技术监督局局长)

黄建波(市监察局局长)

云昌裕(市交通局局长)

王明英(市物价局局长)

王楚蝶(市民宗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石春海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郭宏良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中抽调。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重点打击“黑车”、“黑店”为主要工作目标,辅以配合整治“黑社”、“黑导”。

(一)大力整治“黑车”

“黑车”指无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营业性旅游客运的车辆。整治重点包括:

1、套牌旅游车;

2、从事旅游客运的报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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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

4、未办理营运证而经营旅游客运的车辆;

5、勾结不法经营者欺诈游客的出租车。

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配合。对查出的套牌旅游车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出来的报废车,一律按销毁处理;对从事旅游运营的行政用车,由监察部门责成行政车辆所在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擅自利用行政车辆从事旅游客运者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批准从事旅游业务客运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利用“黑车”从事旅游客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整治“黑店(点)”

“黑店(点)”指以欺诈、坑蒙游客非法牟利的购物点、餐饮点、娱乐点、旅游饭店等。整治重点包括:

1、以套“老乡”购物等手段诱骗游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勾结不法分子对游客进行敲诈勒索、用“托儿”诱导游客购物的购物点;出售假冒、伪劣、违禁商品的购物点。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法规,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和以上购物点勾结欺诈游客的旅行社和导游员,按规定从重处罚。

2、以“算命测相”、“烧香拜佛”、“看病抓药”等为诱饵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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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游客钱财等欺客宰客的旅游点,非正规黎族苗族的低俗文化宣传的旅游景点。

由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物价、公安等部门配合。坚决查处不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违规旅游经营场所和非正规黎族苗族的低俗文化宣传的景点。

3、以低素质从业,低水平服务的旅游饭店、餐饮店、旅游景区(点)。

由旅游局牵头,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责成各餐饮店、旅游景区(点)业主加强做好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工作,若经培训还达不到旅游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部门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属旅游星级饭店的,将在年度复星时根据星级标准进行查处,并拟降星或撤星意见上报省旅游局。

4、以虚报价格、虚假广告、开假发票、强买强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利用“调包”、缺斤短两等手法欺诈游客的餐饮点、购物商店。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门配合,进行大力整治,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整治“黑社”和“黑导”

“黑社”指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黑导”指未取得导游证非法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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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整治重点包括:

1、假冒旅行社名称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

2、挂靠承包或变相承包非法取得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3、以街头、旅游区(点)非法散发“旅游优惠卡”和旅游传单等形式招来游客,从事旅游组团活动。

导游人员整治重点包括:

1、冒用导游人员名称从事导游业务;

2、以旅行社经理资格证、领队等证件冒充导游上岗带团;

3、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但未取得导游证上岗带团。

由旅游局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件》的规定,对查出来的“黑社”、“黑导”从重处罚。

四、时间安排

根据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我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9月7日—18日)

制定本地区打击“四黑”的实施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工作措施,部署全市综合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企业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方案上报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9月19日—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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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尽快全面开展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查处一起,公布一起,曝光一起。召开阶段性小结会议,相互交流整治工作经验,通报整治工作成果。

(三)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1月12日—12月31日)。

根据市场特点和综合整治的成果,总结旅游市场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日—10日)

对全市前段时期集中整治项目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做出专项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材料和做好迎接省的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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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


(1993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已经依法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从1993年3月1日起废止《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1993年2月2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6日)

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
   (二)规范高效原则;
   (三)完整统一原则;
   (四)真实可靠原则;
   (五)收支平衡原则;
   (六)绩效追踪原则;
   (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
   (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对单位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九条收入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本单位人员、车辆等情况和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各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应按要求编制征收计划表。
  第十条支出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按轻重缓急顺序编制,不得留硬缺口。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按市人事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数和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测算、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编制;如确因情况特殊,公用经费不足的,据实编制弥补公用经费预算定额不足的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排序和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项目预算以财政部门确定的各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分类表”的项目分类为框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要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严禁超标准采购办公用品,严禁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基础数据和基本支出规模,收支建议计划,以及下年度新增项目和测算依据;
  “一下”:财政部门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我市财政收支形势,以及各预算单位具体情况,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含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草案);
  “二下”: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关于部门机动经费。部门预算编制中,各预算单位需按项目预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部门机动经费。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完全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年初指标分为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三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三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一)人员支出。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二)公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三)项目支出。项目经费按经费支出分类,每类支出对应一条指标,相互之间不得调剂。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
   (四)部门机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中凡在部门机动经费额度内的请款需求,一律先从本预算单位部门机动经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另行安排,部门机动经费的使用需报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束前未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结余资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转。
   (一)人员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二)公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50%,剩余指标预算单位结转留用。
   (三)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尚未启动的项目,经费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予以收回;已经启动的项目,预算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下年预算一并执行。
   (四)政府采购结余指标。项目申报期限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专户资金使用截止至下年6月30日。
   (五)部门机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十八条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部门决算草案由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二十条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和绩效检查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开展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按照《深圳市财政局绩效监督检查评价方案》有关具体要求,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及执行结果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