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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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推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用工管理,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的自我约束机制,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促进玉林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市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诚信评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进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情况和实行平等协商及集体合同制度情况;

(三)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四)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七)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八)单位内部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

(九)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健全情况;

(十)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评价分为A、B、C三个级别。

(一) A级为优秀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连续三年(从2003年起)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年检)审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2、工会组织健全,并能较好地开展工作;

3、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定期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并严格履行集体合同;

4、当年无投诉举报案件,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5、法定代表人及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较好地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涉及员工劳动保障的问题。

(二) B级为良好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当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2、工会组织健全,并能正常开展工作;

3、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定期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并能够履行集体合同;

4、当年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二次,并能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纠正;

5、法定代表人及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基本掌握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并能够运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员工劳动保障的问题。

(三) C级为较差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

1、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年内出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改正或没有完全改正,或改正后又出现违法行为的;

2、未建立工会组织或组织不健全的;

3、企业未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未履行集体合同的;

4、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5、一个年度内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举报投诉案件达两起以上或发生员工集体上访、罢工等事件的;

6、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的;

7、连续两年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的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A级用人单位年内发生一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当年降为B级;A级、B级用人单位年内出现C级任何一种情况的,当年均降为C级;当B级、C级用人单位年内达到上一档次标准时,次年可分别升为A级和B级。

第七条 评价方法: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评价内容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并结合本机构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中的情况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分类,提出评定初步意见,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工会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后决定(各县(市)区推荐的A级用人单位,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审查确认)。

第八条 管理方法:对被评为A级单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给A级单位牌匾,并向社会公布,三年内免于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材料审查;对B级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权限发给B级证书,按要求纳入常规的管理和检查;对C级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关系状况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将作为其当年参加有关考评的重要指标。对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对其当年参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参与并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用人单位工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听取工会对该用人单位守法情况的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提供诚信评价内容有关情况的相关职能科室(部门)、监察机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本着“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凡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谎报瞒报而违纪违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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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如澄明之径 ————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



肖斐


  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就是根据已查证属实的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推定出判决裁定的过程。也就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处理问题。法律推理实际上就是讲道理。就法学研究而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逻辑,就是法律命题的指导规则和推导结构,是力图通过法律推理研究来建立系统而纯粹的法律科学。法律推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富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直接关系到裁定和判决的正确适用,因而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法律推理在层次上可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所谓形式推理就是指根据形式逻辑的规则进行规范和概念的技术操作。形式推理又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推理形式。实质推理则是没有(既定的)法律规则,也无法遵守形式逻辑规则情况下的主观价值判断。实质推理一般在法律规定本身含糊不明、不同的法律在规定同类事物时互有抵触,法律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司法工作者选择的条款,法律对某些新出现的事物未做规定以及出现通常所说的“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等情况下适用。

  形式规则(包括形式逻辑规则与法律规则)与价值判断是形成法律推理方法的基本要素。人们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依照情况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形成不同法律推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相并重,而以形式推理为主。为了形象的阐明法律推理的作用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综合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储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必要说明:

  被告人,储时健(男,1928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罗以军(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乔发科(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储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云南高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对云南高检的三项指控作出评判(略)。最后判处:①被告人储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并对其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②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13万元;③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万元。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因此,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云南高院的这份裁决书,从内容到形式一改以往许多裁决书“查明”、“认为”、“判决”等模式,给人民造成法院判决“不够讲理”甚至不讲道理这一弊端。成为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运用事实和法律充分说理的典范。该判决书首先分别就起诉书对储时健等三人提出的三项指控一一阐述控辩双方的主要观念和证据。客观的再现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接着通过“本院认为”分析和认定证据,对指控事实分别做出认定与不予认定的评判。讲明了为什么这样认定以及不这样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然后法庭“综上所述”,从准确适用法律及本案存在的具体情节上对储时健三人定罪量刑,做出综合裁判。整个判决书论点论据严密,逻辑性强,层次分明,前呼后应,分析透彻,情理法浑然一体,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不仅反映出审理该案的法官们较高的审判艺术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也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写作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这个案件的成功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说明任何人不管过去的职务有多高,功劳有多大,一旦触犯了刑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正严肃执法的良好形象。下面,我就分别谈谈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在案件诉讼中的运用。

  首先从形式推理来看,云南高检的起诉书指控,1995年11月中旬,储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帐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帐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156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储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把钱转存在该账户。罗以军在储时健给的收款帐户上注明1156美元连同储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到深圳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储时健的账户上收到1156万美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银行转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证人罗以军、刘瑞麟、钟照欣的证言以证实储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银行帐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在境外银行开设帐户的过程。被告人储时健及其辩护人对此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词则指出,指控储时健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以及对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表示异议。并提出这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云南高院经认真研究,运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通过细致分析后认为,被告人储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帐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钟照欣在境外的银行帐户上这一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关键的焦点在于指控被告人储时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中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储时健符合这一犯罪主体,另外储利用转账的方法侵吞国家资金,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这一犯罪客观方面,加上数额特别巨大(1156万美元),法院应该支持公诉机关的控诉。云南高院运用了演绎推理对这一控诉进行评判。演绎推理或三段论式的推理方式,是以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判断,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做出判决和裁定。演绎推理的理论基础至少有三点:第一,法制原则下的分权理论,在法制社会,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适用立法机关适用的法律;第二,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统一性;第三,人的理性能力,当我们面对法律调整的事物或需要依法解决的争议时,可能首先想到并使用的推理方法就是演绎推理
。本案中,证人罗以军的证言内容前后不一,特别是出庭作证的内容与开庭前所作的证言有重大变化,所以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钟照欣的证言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证言上关于专门为被告人储时健转款购买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一节,经查证在时间、用途上均存在矛盾。关于提供给被告人储时健账号一节,有多种说法,前后不一致,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故对钟的证言也不采信;另外公诉机关出示的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烟丝膨胀设备的款项没有从转出的1156万美元中支付,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储时健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不予采信,指控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另外,也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储时健贪污那1156万美元的账外款。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证据不充分的指控不能成立。在指控中,证据反映出被告人储时健转款行为的主观故意,同时存在非法占有,购买设备或其它目的的可能性,不具有充分的排它性质。因此法院推论储的贪污罪明不能成立。

  这段推理过程,如果简化为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形式,则可表述为:

  第一步: 《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 (大前提)

   储时健有转账1156万美元的故意。 (小前提)

   所以,储有犯贪污罪的可能性。 (结论)

  第二步: 刑诉法中规定,控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如不充分,指控则不能成立。

   (大前提)

   起诉书中的指控,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云南高检出示

  书证不能同证言形成相互印证的锁链。 (小前提)

   所以,对储时健的指控不能成立,即储时健贪污帐外资金1156万美元的指控不能成立。 (结论)

  不仅一个判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演绎推理的适用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

  另外,本案还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实质推理过程。近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由于国家处于转型时期,一方面要求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在有些领域则又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因而,法官们更应运用实质推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比如辩护人提出储时健以及乔发科曾对玉溪卷烟厂做出了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云南高院认为,被告人储时健以及乔发科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为“玉烟”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应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刑法典》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储时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的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与此同时,云南高院运用实质推理,又充分肯定了储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历史表现等主观方面反映出来的情节,在量刑上时酌情进行了考虑。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利用法律理由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和证成手段。它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应受法律规则或调整的法律行为,是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正是法律推理使司法裁判和神明裁判、主观臆断区别开来,因而它是法制生成的一个重要条件。现代化社会强调法律推理的使用、研究将有助于司法的合理化,法学的科学化,更有助于社会合意的普遍化。17世纪英国著名法官E•柯克爵士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所以说,司法工作者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法律的真谛做出精辟、认真、细致的理解判断。具体到人民法官上就应当以法律价值判断为前提,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作到知理,用理,讲理。

  
  参考书目:

   ① 谢兴权 《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② 张 骐 《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又一条思路》 转载《法学研究》 1999年第五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在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属于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属于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的经营场所,并在六个月内未找到新的经营场所的,按自行停业处理。依照《械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20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