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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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社科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辞书、史志、论文,以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奖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本市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市与外市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成果,方可参评全书,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七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限于评奖数额,每个作者只能评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者,可再评选一项。

第三章评奖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些成果还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评奖分为三个等级和一个单项奖,其标准是:

一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所突破,或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重大作用等,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一定贡献,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市级以上的有关部门的肯定评价,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较大作用等,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普及读物。

决策咨询奖: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具有重要价值,被采纳吸收,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良好效益的内部科研成果。

第十条 每次设奖数额在10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70项,决策咨询奖若干项。获奖项目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在本市报刊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月之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裁决;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奖。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决策咨询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3000元,二等奖为2000元,三等奖为1000元,决策咨询奖1500元。

第十二条 奖项的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安排。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四章评奖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奖办公室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或单位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申报均需填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复评、终评三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织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初评之后进行大组复评,最后由市评委会负责终评。

第十七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复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有成果申报的作者不参加各级评审组织。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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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7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自治区信访局(同时挂自治区党委信访局牌子)。自治区信访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是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研究草拟自治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四)负责办理中办、国办信访部门、自治区党政领导及兄弟省区批办、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督促、检查和反馈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五)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报送信访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加强、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七)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信访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办理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督查办案处
 负责综合调研,收集信访信息,反映信访动态;负责重要信访案件的调查办理、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信访文件和法规草案;负责信访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指导全区信访办案工作。
 (三)信件办理处
 办理群众来信,督办重要来信案件;向各地、州、市和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群众来信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负责对全区信件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来访接待处(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接待室,负责接待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访的各族人民群众)。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督办重要的来访案件;办理群众来访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协调处理各地、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及有关信访的重要事项;负责对全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信访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党的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9〕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中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适用本办法。
政府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区办事处)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由部门、镇政府(区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四条 市法制局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负责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市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法制局和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部分事项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第九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根据文件实施情况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每年年初制定实施效果评估年度计划,并在每年5月份前报市法制局备案。市法制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年度计划或评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6月份前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需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
(二)市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建议进行评估的;
(四)按照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需进行评估的;
(五)市政府或评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或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大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实施满1年后,先由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对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初步评估,评估意见报市法制局备案;文件发布实施满两年,由市法制局视实际情况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3年的必须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合法性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一致。
(二)科学性、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协调性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评估: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七)实施效果评估: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评估机关组织与文件实施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由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的,评估工作小组由受委托评估单位、委托机关以及与文件实施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工作小组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法律专家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以及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专栏和公众意见反馈专栏,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将评估文件全文登载,并公开评估方案、评估程序和评估情况等信息,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或受委托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
(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五)评估结论及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适当简化评估程序,通过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公开征求意见、文献检索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结束后,市法制局负责评估工作的,由市法制局起草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由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工作的,由该机关起草评估报告,经市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在年度评估计划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作为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建议修改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府〔2005〕55号),将文件修订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文件修订草案原则上应采纳评估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局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废止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按《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由市法制局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程序予以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材料和数据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由市法制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或者及时采取措施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由市法制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怠于履行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纳入《中山市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中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围,一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