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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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2002年第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7年,发行期为2002年8月16日至8月22日。发行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2.39%,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从2002年8月16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8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由证券交易所市场2002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承购包销,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在99.90元━100.10元的价格区间内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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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府发 〔2006〕8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妥善解决我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阿委发〔2005〕19号)规定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原则和基金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失地无业农牧民的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县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基金来源由土地出让收益金和本人缴费组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基金出现缺口,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缴费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失地无业农牧民可按以下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10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出让收益和个人缴费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5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土地出让收益和个人缴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男年不满40周岁和女年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应当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五)上述(二)(三)项所列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 应当按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六)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土地收益中支付,土地收益未收足前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



第四条 待遇的计算和发放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失地农无业农牧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发放。



(二)第三条(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其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并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第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好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身份界定,公安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情况的确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失业情况的认定,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养老保险基础资料。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益划拨征地调节资金的比例, 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出台有关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新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准法制室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织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室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织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法制室《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织方面的法规性文件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地方政权组
织方面的已经失效的法规性文件目录》、附件二《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已经失效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法规性决定、决议)目录》、附件三《公布废止法规的决议目录》、附件四《1979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包括法规性决定、决议)目录》。



198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