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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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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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市)财政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
  (三)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
  (一)以区(市)为主,市与区(市)相结合原则;
  (二)以奖代补原则。各区(市)应当研究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市财政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采取奖补方式,支持地方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本级幼儿园改善办学条 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骨干教师,以及对学前教育发展好、管理好的区(市)进行奖励等。其中,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园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六条 对五市新建、改扩建(或回购)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定建设标准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8万元/班,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3万元/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维修改造,购置保教、玩教具以及卫生消毒设备等。
  第七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市本级和各区(市)按照65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拨款,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第八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园条 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 件标准(试行)》,规模在3个班以上,托幼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教职工配备齐全,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保教质量较高,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经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民办幼儿园。各区(市)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1000元/生/年的生均定额给予补助,同时采取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第九条 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补助制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在托幼收费、教育管理等方面应当与本市儿童享受相同的待遇。各区(市)应当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对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幼儿园予以补助。
  第十条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平均资助面为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十一条 市财政建立综合奖补制度。市财政对各区(市)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市)进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所需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十三条 市财政每年对学前教育发展好、管理好的区(市)进行评选表彰,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个;对新创建通过省、市十佳幼儿园,按照每园8万元、5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对新创建通过省、市示范幼儿园,按照每园5万元、3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同年验收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学前教育工作、改善办园条 件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加强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管理,建立幼儿园基本情况台账。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区(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2003年2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51号令发布)



为创造北部新区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改善政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快北部新区开发建设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就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便民原则,市级相关部门向北部新区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使北部新区享有市级管理权限;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市级部门赋予北部新区的管理权限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办理上述审批事项,应定期抄送北部新区管委会,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市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证券资金及需要国家或市综合平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对北部新区地域内凡属市级审批权限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或登记备案)、可行性研究、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及颁发投资许可证等计划行政管理,分别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应部门办理。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北部新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各项专业规划),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在经开园、高新园内分别行使其他详细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建设用地选址的集中申请办理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查处违法建设等管理职能。北部新区内的重大规划事项,按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定,报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两个专业委员会讨论审查。

四、北部新区内由经开区、高新区立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建设配套费征收、打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建设行政管理,分别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中北部新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五、北部新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国有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北部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现场踏勘、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等事项全部由北部新区中的相应机构办理。

六、建设项目涉及高危险行业的矿山、危险物品、石油、电力、燃气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和输送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工作须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需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劳动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改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七、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在设计阶段,须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报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在竣工验收阶段,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报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在建设项目竣工或试运行期间,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书。

八、北部新区建设项目防雷行政管理工作,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须进行防雷工程设计,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气象防雷技术机构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审、工程竣工验收;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

九、北部新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市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提交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管理部门批复抗震设防要求,参加工程竣工的综合验收。

十、北部新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的行政管理工作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防战术技术要求办理。“结建”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结建”工作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对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全额用于北部新区人防工程建设。

十一、在北部新区内,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已分别在经开园、高新园完成区域性地质灾害评估的,经控规评价属易发区范围的,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不属易发区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建设项目所在范围内尚未进行区域性地质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十二、北部新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保、消防、园林绿化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从促进北部新区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改革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三、北部新区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分别直接收取并全额留用(上缴中央的除外)。

十四、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设计咨询、防雷技术、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对北部新区的建设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应根据北部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设计、评价、评估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相关费用,鼓励给予减缓免优惠政策。

以上中介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十五、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审批,应建立健全限时办理制度、办事回执制度、行政审批责任制度等,加强审批监督;应增强服务意识和政务公开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建立“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审批,实现“办事不出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