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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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高检发〔1995〕1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支持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支持抗诉或者作出抗诉决定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专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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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人民广场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请自行发布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广场地区的管理,维护人民广场地区的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广场地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西藏中路西侧人行道,西至黄陂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武胜路南侧人行道,北至市政大厦、大剧场外墙线和地铁人民广场站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所属人员,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协调、审议,组织、协调在广场举行的重大活动。
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广场内的治安、交通、市容环境、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二)扰乱车站、商场、剧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倒卖车票、文艺演出入场券及其他票证;
(四)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进入广场的车辆和行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民警和执勤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广场内交通的畅通。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跨车道行驶;
(二)机动车辆鸣号;
(三)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四)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
(五)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六)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
(七)占路设摊、堆物、搭棚或者擅自设立停车场、点;
(八)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广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随地躺卧、露宿;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五)其他有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四)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
广场内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故意损坏路牌、交通隔离护栏、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及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好的行为。
第十条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二)非经营性车辆从事载客、载货营业;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擅自设摊经营;
(五)携犬进出;
(六)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第十一条 凡需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广场管理办公室同意:
(一)举行重大活动;
(二)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有关部门或者广场管理办公室认为需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在广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广场内的指示牌、标志牌、公告栏、画廊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清洗、更新、维修和养护,并保持其整洁和完好。
各有关单位在广场内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和交通畅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2日

八部委对建筑市场联合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


八部委对建筑市场联合检查的通知



建市[2002]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划委员会、监察厅(局)、水利厅(局)、交通厅(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青藏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青藏铁路公司筹备组,上海、济南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

  按照部际联席会商定的由八部委联合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大检查的安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决定,今年9月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现就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情况。其主要内容是:

  1.检查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重点是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办理情况,实施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是否相符;

  2.检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重点是有无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

  3.检查工程承包情况,重点是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等;

  4.检查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重点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无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5.检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情况,重点是有无违反规定搞地区封锁或部门保护等;

  6.检查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情况,重点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追究和实施处罚的情况等。

  二、联合检查组的组成及检查对象

  联合检查组由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分七个组,由建设部、国家计委、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民航总局分别作为组长单位,由一名部级或司级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分别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铁道、信息产业、民航工程项目。

  第一组 组长单位:建设部

  参加单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计委、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

  检查对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检查地点:北京、河北、河南

  第二组 组长单位:国家计委

  参加单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

  检查对象:国债项目

  检查地点:黑龙江、吉林、辽宁

  第三组 组长单位:水利部

  参加单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

  检查对象: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包括基础防渗隐蔽工程)

  检查地点:湖北、安徽

  第四组 组长单位:交通部

  参加单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水利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

  检查对象:江苏(润杨长江公路大桥、南京港龙潭港区Ⅰ期工程)、浙江(金华—丽水—温州高速公路)、安徽(合肥—安庆高速公路)

  检查地点:江苏、浙江、安徽

  第五组 组长单位:铁道部

  参加单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

  检查对象:铁道项目(青藏、西合、宁启、胶新线2001年开工的4个工程项目)

  检查地点:西藏、陕西、江苏、山东

  第六组 组长单位:信息产业部

  参加单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民航总局

  检查对象:通信建设项目(检查两个电信运营集团公司,每个公司抽查两项2001年下半年至年底开工、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检查地点:(信息产业部定)

  第七组 组长单位:国家民航总局

  参加单位: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

  检查对象:民航项目(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扩建、青岛流亭机场扩建和攀枝花机场等工程项目)

   检查地点:广东、陕西、山东、四川

  三、联合检查工作程序

  1.听取受检地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情况的汇报,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情况。

  2.现场检查工程。包括查阅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资料,检查参建单位资质及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资格,检验工程实体、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对于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成立即整改,并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3.接受群众举报,并根据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的重点问题确定增加检查的项目。

  4.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有关单位的座谈会,听取各方对当地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建议。

  5.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和意见。

  6.联合检查组返京后,各组应当在10天内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包括当地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情况、检查工程项目简况、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下一步工作建议,以及2-3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送建设部汇总。建设部将经汇总后的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四、联合检查的时间安排

  联合检查组于9月初出发,9月下旬结束。各组到达检查地时间和行程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提前准备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以及在建工程项目清单。

  2.各地区在联合检查组到达的前三天,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3.检查组确定检查工程项目后,有关部门要通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准备好有关材料。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从简做好检查组的接待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