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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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2-04-16

教发函〔2002〕10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3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天津市交通局职工大学

天津市交通学校

天津市交通技工学校

天津市交通职工中专学校
天津市


2
承德旅游职业学院
承德旅游中专

承德财经学校
河北省


3
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
河北省艺术学校
河北省


4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更名

5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哈尔滨市建设职工大学
哈尔滨财贸职工大学

哈尔滨市职工轻工学院

哈尔滨市科技职工大学

哈尔滨市机电职工大学

(含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
黑龙江省


6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电力学校
黑龙江省


7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铁路工程学校
黑龙江省


8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原大兴安岭教育学院(资源)

大兴安岭师范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卫生学校

大兴安岭林业师范学校
黑龙江省


9
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
黑龙江省


10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农业经济学校
黑龙江省


11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机电职工大学

浙江机械工业学校
浙江省


12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商业学校
浙江省


13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第三人民警察学校
浙江省


14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工业高级技术学校
浙江省


15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浙江旅游学校
浙江省


16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银行学校
浙江省


17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物资学校
浙江省


18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育才职工大学

浙江建筑工业学校
浙江省


19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供销社职工学院

浙江供销学校
浙江省


20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1
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2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职工大学
浙江省


23
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


24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嘉兴农业学校

嘉兴丝绸工业学校
浙江省


25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湖州贸易经济学校
浙江省


26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衢州师范学校

衢州卫生学校

浙师大衢州教师进修部(资源)
浙江省


27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丽水工业学校

丽水农业学校
浙江省


28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职工大学
湖北省


29
长江职业学院
民办长江职业学院
湖北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更名

30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广东省


31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邮电学校
广东省


32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汕头教育学院

汕头商业学校

汕头机电学校
广东省


33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清远市师范学校

清远市卫生学校
广东省


34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5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广东外语职业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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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1)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离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未婚且有住房的。
6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同时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职工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级别不同的,其中较高的一方(职务或职称级别相同的,其中任一方)按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另一方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大于1的,按系数1计算采暖费补贴,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小于1的,按实际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三、有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根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热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确定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四、无住房以及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五、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
六、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按《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鞍政办发〔2003〕31号)执行。
七、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确实无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市、区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八、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待遇发生变化,或职工的住房情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上述有关条款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
九、实际住房面积已超出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的,超标部分的住房面积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十、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明细表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
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
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
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
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
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
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
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
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
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
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
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重视推荐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
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
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
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
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
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
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
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
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
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
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
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人选控制指标数和我省人才
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分布情况,下达各地级市、顺德市、各部门的推
荐人选指标数。
  (二)各地级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推荐过
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
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推荐材料:
  1.被推荐人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
份),有关填报手续要完备。
  2.推荐单位填写被推荐人《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每人一
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及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印章。
  3.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
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
同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经专家投票后,按得票数排出名次。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和省科技厅,根
据选拔条件和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当年控制指标数,对专家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
审核、平衡,初定上报人选。
  (七)省人事厅将初定上报人选通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有关人选的基
本情况转发给人选所在基层单位,并监督其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广泛听取意见。推荐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含同
意意见)组织核实后,函报省人事厅。
  (八)省人事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再商有关部门确定上报人选,报经省人
民政府核定后,呈送人事部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九)广州、深圳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
选拔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人事部。

  五、加强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组织
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有关材料
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和对违背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
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头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
义现代化拼搏奉献。
  (三)省人事厅要建立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据库,跟踪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工作和生活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
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