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加纳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5:17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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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加纳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加纳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13日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加纳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加纳共和国,免办签证;加纳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加纳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唐 家 璇           戈特弗里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纳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驻华大使

             关于我与加纳共和国就
        香港特区与加纳互免签证签署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加纳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加纳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现送上协定副文(中、英文),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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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的职责是坐堂断案

杨涛


7月2日,10名来自福建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结束了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为期8个月的“审判助理”生涯。他们的担任“审判助理”时的任务包括:审前初次文书送达、当事人证据的收取和交换、庭前调查、庭前调解;在开庭时辅助法官开展庭审活动,为法官收集、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向法官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并记录重要的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异议等;审后撰写简易案件法律文书,最后交由法官定稿。(《中国青年报》7月6日)
前不久,笔者在有关媒体就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出台首个以量化标准考核法官的方法发表《法官,需要点“贵族”气质》一文,认为法官不能等同于一般人,在行为和精神上要有点“贵族”气质。这次的话题与上次有些关联,容我娓娓道来。
法官是居中的裁决者,法官是坐在公堂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定纷止争”。但是,法庭除此之外却有许多琐碎的如文书送达、整理材料、当事人证据的收取和交换、庭前调查等事务,那么?来完成这些事务呢?我们知道,像美国最高法院,总共才9名法官,这些事务是不可能由他们来亲自完成。那么他们国家就给法官配备了“法官助理”,助理的数量远远在法官之上,一名法官有好几名“法官助理”协助其完成审判工作。
在我们国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我们法官队伍是一表现为法官的数量庞大,就全国而言法官数量多,对某一法院而言法官所占比重大;二是法官的职称待遇化,法官的职称评定不是主要根据业务水平,而是作为解决个人待遇,许多法院的司机也有审判员资格。我们的法官甚至一名法官还不能配备一名书记员,这就不难想像,法官事无巨细都要躬身而行,甚至不得不到田间地头,与当事人打成一片。
那么,读者又要问了,法官为什么就不能事无巨细都去做呢?这是因为,裁断是一项极为严肃的事情,法官所作的决定动辄关乎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法官要确保其全部精力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有时间来研究法律条文和类似的案件,要从中找到价值的平衡点,法官不要因为琐事分散精力。更重要的还在于法官要保持中立者的形象,要让判决赢得尊重,要有点“贵族”气质,不能过多与当事人接触,不能与当事人拉拉扯扯、纠缠不清。这些事务性工作还是交给助理去干好!
话说到此,那读者可能还是有疑惑,如果我们的法官缺少助理,那么法院多招几个人,给法官都配备助理不就完了,干吗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要叫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来做“审判助理”呢?这个问题不在于法院要剥削我们研究生的劳动力,而要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分析了。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我们国家法官的数量庞大,而财政并不宽裕,法院编制也有限,我们在短时间是不可能再招大量的“法官助理”。而我们前面也说了法官的职称待遇化,“能上不能下”的思想又还在作祟,那些已取得法官职称但素质不高人不愿屈居做“法官助理”,我们就只好请学生来帮忙了。
不过,依靠学生来做“法官助理”最终只是个权宜之计。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进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聘任制、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配备法官助理等试点工作。我们希望,改革的步伐快快到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82号




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总局设立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现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尽快开展组建工作。组建后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组建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附件: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监督站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2、负责军用核设施的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3、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4、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

  5、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目前仅限于北方监督站);

  6、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设立地点。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仍维持原设置地点不变;东北监督站设置在大连;西北监督站设置在兰州,同时在404厂设置现场办公室。

  2、机构建制。监督站均为司局级建制。

  3、内设机构。根据监督站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各监督站内设机构设置如下。

  (1)上海、广东2个监督站分别内设3个机构。

  综合处。主要负责文秘、人事、计划、财务、党群、行政后勤等综合事务。

  监督一处。主要负责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以及核事故(含核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监督二处。主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以及辐射事故(含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2)四川监督站内设2个机构。

  综合处。职责同上。

  监督处。主要负责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3)北方监督站内设4个机构。

  综合处、监督一处、监督二处。职责同上。

  监督三处。主要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

  (4)东北、西北2个监督站暂不设置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1、分别核定东北、西北监督站人员编制6名、8名,组建初期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量控制使用;另外4个监督站的人员编制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逐步配齐。

  2、分别核定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领导职数1正2副共3名,筹建期间先按1名配备;分别核定东北、西北监督站领导职数1至2名,筹建期间先按1名配备。

  3、中层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运行机制

  1、监督站受总局领导,对总局负责,但仅承担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现场监督,既不指导也不督查地方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2、监督站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监督站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报经总局同意后执行;临时重大活动需事先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4、监督站纳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通畅联系。

  5、监督站由核安全司归口联系和业务指导。

  6、监督站的党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五、工作制度

  1、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参加总局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与活动,以及涉及该区域的环境保护专题会议和活动。

  2、总局普发性文件发至监督站。

  3、监督站应定期向核安全司汇报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同时抄报核安全司。

  六、各监督站的监管区域

  上海监督站——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广东监督站——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四川监督站——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北方监督站——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河南

  东北监督站——辽宁、吉林、黑龙江

  西北监督站——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