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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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事厅    2004-8-17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的精神,营造人人都可以成才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作出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可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特殊人才范围:其身份、学历和资历等不具备本专业正常的职称评审范围规定和条件要求,但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审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和科技推广三等奖或相同奖项省(部)级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2、完成过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成果经相应专业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2本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每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3、以发明人身份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4、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5、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面积达5万亩以上或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审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科技推广、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相同奖项省(部)级一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2、完成过3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4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成果经相应专业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以上论文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3本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每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得到业内和社会同行专家认可。3、以发明人身份获得5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4、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10天,无异议的,上报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4、省人事厅对评审结果研究审批。5、省职改办对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办理相关证书。

第六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与正常职称评审同步进行,评审一般采取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答辩等形式进行,有关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下列材料:1、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评审表一式3份;2、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评审简表一式15份;3、反映申报人身份和业绩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4、申报人述职报告;5、单位专题推荐材料。6、业绩证明。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按评聘分开的原则进行,不受单位专业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九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申报评审者,即取消本人和有关单位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经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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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两点疑问?


刚刚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在很多方面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进行了解释,并真正意义上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但同时又在两个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疑问,甚至于会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从而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一疑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已受理的案件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具有新颖性,但这种新颖性又存在两大问题:
一、撤销的案件属于什么性质?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内容看,很明确是属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但这种不受理案件在以往是按照驳回仲裁请求进行处理。现在按撤销案件进行处理,一方面纠正仲裁委员会受理上的错误,另一方面它的定性却又是不明确的。
二、对于仲裁委员会撤销的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这一点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是否会受理这类案件也是不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作出这一新颖性论断,一旦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的话,实质上将矛盾和纠纷引导到用人单位,甚至于是下达了撤销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疑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众所周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院判决书的走向。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让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话,是否可以采用这一规则,在开庭当日以协商为由(或者采取其它非法的手段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故意让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从而导致案件按撤诉进行处理,而劳动者再次申请仲裁而得不到再次受理的结局。
之后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如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劳动法规不熟悉的话,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判决。
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愿意在仲裁阶段按终局裁决了结劳动争议。这一规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会迫使用人单位采取一切手段故意让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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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下发《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棋字(200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体育总局),各行业体协:
  现将《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中国象棋协会业余序列)》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 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象棋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象棋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中国象棋协会业余序列)

  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一)棋协大师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各类全国性个人赛的前6名。
  2.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14岁以上的全国青少年个人赛的前3名,12岁组冠军。
  (二)地方棋协大师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个人赛前12名,14岁以上组前8名,12岁组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6名。
  3.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3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以上青少年个人赛冠军。
  (三)棋协一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个人赛前24名,14岁以上组前16名,12岁组前8名,10岁 组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16名,14岁以上组前6名,12岁以上组冠军 。
  3.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16名。
  4.地、市级个人赛前6名。
  5.省辖市、地区、自治州14岁以上组冠军。
  (四)棋协二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个人赛前36名,14岁组前24名,12岁组前16名,10岁 组前8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32名。
  3.地、市级个人赛前16名。
  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14岁以上组前6名,12岁以上组冠军。
  5.县级个人赛前6名。
  6.县级少年赛14岁以上组冠军。
  7.在地区、省辖市棋协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五)棋协三级棋士
  1.地、市级个人赛前32名。
  2.地、市级青少年赛前6名。
  3.县个人赛前16名。
  (六)棋协四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赛前16名。
  2.县个人赛前32名。
  3.县青少年赛前6名。
  (七)棋协五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赛前32名。
  2.县青少年赛前16名。
  (八)棋协六级棋士
  县青少年赛前32名。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本技术等级标准为中国象棋协会象棋业余棋手技术等级序列。其技术等级称号的申 请,只能依据全国各级协会举办的比赛及全国各级青少年宫系统比赛的名次。
  (二)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任一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三)棋协二级棋士以下(含二级棋士)的等级称号亦可以通过中国象棋协会授权的特级大 师鉴定而产生;棋协三级棋士以下(含三级棋士)的等级称号亦可以通过中国象棋协会授权的 国家大师鉴定而产生。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中国象棋协会的批准权限为棋协大师至棋协一级棋士。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权限为地方棋协大师至棋协四级棋士。
  (三)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协会的批准权限为地方棋协大师至棋协五级棋士。
  (四)地区、省辖市协会的批准权限为棋协一级棋士至棋协六级棋士。
  (五)区、县协会的批准权限为棋协三级棋士至棋协六级棋士。
  第四条
  (一)棋手等级证书由中国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二)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