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内容和出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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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内容和出具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内容和出具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01]33号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送发行股票申请时,应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该监管意见书是对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的拟上市证券公司在报表数据、风险管理及经营合规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客观描述。
一、监管意见书的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综合类或经纪类的类别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情况
3、公司自设立以来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情况
4、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机构或网点
5、公司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情况
6、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和利润总体情况
(二)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情况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意见
(三)公司风险监管情况
1、资本充足情况
(1)按照新的净资本规则计算的公司近三年的净资本情况
(2)净资本情况与我会规定标准的比较
(3)净资本情况的历史比较和变化原因分析
2、资产流动性情况
(1)公司近三年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情况、资产流动性比率情况
(2)公司近三年自营证券、实物资产、逾期债权、长期投资情况及其占净资产的比重和变化原因
(3)公司或有项目的明细情况
3、资产负债的适度性情况
(1)资产负债率情况
(2)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情况
(3)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情况
(四)公司经营的规范化情况
1、公司近三年遵纪守法情况、受处罚及已立案调查的情况。
2、公司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合规性情况
3、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的合规性情况
4、公司近三年承销、自营、经纪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情况
5、公司近三年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及目前的归还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意见的情况
7、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五)公司业务经营和盈利状况
1、公司近三年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其他业务开展情况
2、公司近三年各项业务收入情况
(六)监管结论
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总体说明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对其上市出具有异议或无异议的监管意见,对有异议的证券公司同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监管意见书的出具程序
(一)公司按照监管意见书的内容,逐条自我陈述,并说明出处或理由,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关附件,以及与其主承销商签定的承销意向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收到该公司的有关材料后,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稽查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意见并逐条审查核对后,就其在报表数据、风险管理及经营合规性等方面的情况向该公司出具监管意见书。


20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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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4日 证监发字[1997]2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

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

上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卫生检疫总所《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卫生检疫总所《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卫生检疫总所
          《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

       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的通知

     (国口办字〔1988〕30号 1988年8月17日)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口岸办(委):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1987)卫防字48号文精神,进出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承担。最近,卫生检疫总所根据文件精神提出了如何贯彻落实的意见,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是可行的,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处理好新、老口岸的食检工作关系。

 

        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

            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的意见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87)卫防字第48号文《关于改革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进出国境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划归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对外。原有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仍由地方管理,负责地方食品的日常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经请示我部领导,1、新开口岸的进出国境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因此,当考虑新开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基建、人员编制、经费时,应包括食检任务。2、老口岸的进出境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已经在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的,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3、老口岸的进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在地方食检部门的,拟逐步调整解决。对此,于今年七月一日,我们与你办公室负责同志进行了讨论研究,认为上述三条意见是可行的。事后,我们进行了研究,关于老口岸食检由地方调整到卫检负责事宜,拟逐步落实,特此函告。

 

                        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