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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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6〕6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成立的仲裁机构,它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代表国家行
使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部门。
二、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办理经济合同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及《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仲裁程序的组成部分。仲裁作出裁决,裁决书送
达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原保全措施也随之终止。案件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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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现发布《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的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监察、计划、经贸、财政、物价、民政、审计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规定,给予乡镇企业减免税、退税、减息、低息贷款等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五条 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单位,应当向企业说明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并出示收费依据和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或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乡镇企业对收费项目性质、标准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收费单位的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查询。财政、物价部门对乡镇企业的查询,应当在查询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乡镇企业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应当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依据。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向乡镇企业集资。确需向乡镇企业集资的,必须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并应当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单位应当发给出资企业集资凭证,保障出资企业应有的受益。
第九条 设立要求乡镇企业出资的各种基金,设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乡镇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刁难,不得借机要求乡镇企业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乡镇企业重复办理各种证照。
第十一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检查的单位应当出示依据。检查人员不得接受乡镇企业无偿提供的食宿费用,不得索要纪念品和其它物(产)品。
对乡镇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禁止收取费用和提取样品。依法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的,应当按规定的数量和标准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超额或变相超额提取样品和收费。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下列行为:
(一)强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劳务、捐献财物等;
(二)无偿借用乡镇企业人员、占用乡镇企业财物;
(三)向乡镇企业索要或强买强卖产品、物资;
(四)强求乡镇企业承担不应由乡镇企业开支的旅差费、食宿费、会议费、修车费、油料费、购置费、购物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五)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要求乡镇企业承担费用;
(六)强求乡镇企业出资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七)强制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担保;
(八)强制乡镇企业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
(九)强求乡镇企业参加各类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提供活动经费;
(十)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和做广告;
(十一)强制乡镇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政策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保险;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的负担。
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应当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物价、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控告。
各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检举、控告,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制发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其他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一律无效,并应当自行撤销,不自行撤销的,由发文单位的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4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17号)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74号)的有关规定,目前,经贸部已批复了大部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外贸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撤并留方案,并配合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对中央部门所属外贸公司撤并留方案进行了批复。
为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9〕17号和国发〔1989〕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现就审核各类外贸企业经营范围及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和程序
(一)审核对象
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中央部门所属各类外贸公司;
经经贸部批准保留的地方所属各类外贸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经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并经经贸部确认的军队系统所属外贸公司;
以上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广告服务性公司。
(二)审核程序
由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经贸部门对其所属外贸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经贸部。
经贸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各类外贸企业逐个进行审定,并颁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见附表一)。
(三)报送材料
1.各部门对所属外贸企业初审情况及初审意见;
2.企业初审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电传、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二、经营范围的规范和划分
(一)经营范围的规范和划分
1.经营××××商品的出口业务(如机械、电子、粮油等);
2.经营××××商品的进口业务;
3.接受委托,承办上述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业务;
4.经营(××省、区、市、部门系统内)技术进出口业务;
5.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
6.承办国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
7.承办补偿贸易业务;
8.经营对销贸易业务;
9.经营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业务;
10.经营小额边境易货贸易业务;
11.经营租赁项下的进出口业务;
12.经营转口贸易业务;
13.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广告业务;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
(二)经营范围的划分
1.外贸专业总公司、省外贸专业公司、中央各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原由经贸部批准的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国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2.省(含经济特区)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可接受省(特区)内单位的委托,承办其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3.省外贸公司经营本地区技术进出口业务,按照《关于审核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技术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0〕外经贸技字第47号)的规定,由省指定公司报经贸部批准经营;
4.中央部门外贸公司只经营本部门或本系统内的技术进出口业务;
5.苏东国家易货贸易业务,由经贸部批准中央和地方公司经营;
6.从事对外广告、咨询服务、展览、技术交流业务仅限于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公司经营,其它公司不得经营。
三、出口商品经营分工和审批原则
出口商品的经营分工以商品分类划分,按照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
1.由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
2.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
1.由各专业外贸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经营,按专业分工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2.中央行业性部门外贸公司、有关部门(含军队)综合性外贸公司,按以下原则审批经营商品目录:
(1)经贸部原批准经营的;
(2)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企业生产的产品;
(3)已投资生产且1988年以来一直经营的。
(注:国内资源紧缺及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的商品除外)
3.省属综合性外贸公司,其经营商品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
4.经贸部批准的经济特区综合性外贸公司,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参照第二条原则,审批其经营商品目录;
5.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按其企业(集团)自产的产品审批。
(三)第三类出口商品
由各类外贸企业按专业分工或产品类别分工经营。
1.专业外贸公司按专业分工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
2.行业外贸公司、工贸、农贸等公司,经营本行业或本系统生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3.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经营本企业(集团)自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
4.综合性外贸公司按照批准范围和类别经营;
5.经贸部批准试点经营第三类出口商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只经营与其业务有关的国家或地区的第三类出口商品,但不得经营第三类计划列名商品。
(四)几点说明
1.技术进出口公司只经营技术引进项下的设备(配件)的进口和技术出口所带动的相关设备(配件)的出口业务,不直接经营其它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从事对外广告、展览业务的公司,仅经营与其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商品进出口业务;
3.对外咨询服务公司,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四、商品目录的确定
(一)对实行计划列名的商品(包括第一、二类进出口商品和第三类计划列名出口商品),经贸部将按具体商品品名审定。
(二)三类出口商品目录的确定
经贸部将按商品的类别划分为专业大类和大类下的小条目分类(详见附表二)。
1.专业公司只审定其专业大类和小条目分类;
2.综合性公司审定专业大类;
3.属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审定到小条目分类或具体商品品名;
4.属国家或有关部门特殊规定的商品,如高退税商品等,将按具体商品审定。
五、关于进口商品的审核
有关进口商品的审核,仍按现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商品目录未审定之前,地方综合性公司暂不经营二类出口商品,其它各公司可暂按原定商品目录经营。
七、各单位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尽快对所属公司进行业务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初步审定并报送我部。

附:三类出口商品分类目录(不包括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计划列名出口商品)
1.粮油
(1)粮谷类 (2)豆类 (3)转口粮食 (4)食用植物油籽 (5)工业用油籽(6)动物油 (7)其它粮油
2.食品
(1)活畜禽类 (2)肉食类 (3)蛋品类 (4)水产类 (5)水果
(6)果干果脯 (7)干果及制品 (8)蔬菜 (9)干菜及制品 (10)罐头 (11)糖类 (12)糖果饼干类 (13)酒类 (14)饮料 (15)调味品 (16)鲜奶及其制品 (17)米、面、豆制品 (18)速冻食品 (19)食品工业原料 (20)? 渌称? 3.饲料
(1)植物性饲料 (2)动物性饲料
4.咖啡、可可
(1)咖啡 (2)可可 (3)其它咖啡,可可产品
5.香调料及香料油
(1)香调料 (2)香料油 (3)合成香料 (4)其它香料
6.工业用土产原料
(1)植物性原料 (2)胶类 (3)蜡类 (4)其它工业用土产原料
7.山货
(1)竹、叶、棕及制品 (2)花类及观赏动物 (3)其它山货
8.畜产品
(1)鬃尾 (2)肠衣 (3)羽绒及其制品 (4)革皮及其制品 (5)裘皮及其制品
9.木材
(1)成材 (2)板及制品 (3)其它木材
10.中药材
(1)生药 (2)中成药 (3)中药酒
11.种籽种畜
(1)种籽 (2)种畜
12.纺织纤维及废棉
(1)丝类 (2)丝半制品及副产品 (3)化学纤维 (4)麻及制品 (5)废棉及其它纤维
13.纺织品
(1)化纤纱 (2)麻纱 (3)毛纱及毛线 (4)其它纱 (5)棉布
(6)化纤混纺布 (7)麻布及其它布 (8)呢绒 (9)人造毛皮 (10)棉织品 (11)涤棉织品 (12)人棉织品 (13)其它织品 (14)棉针织品 (15)毛针织品 (16)尼龙纺织品 (17)涤棉针织品 (18)人棉针织品 (19)棉型腈纶针

织品 (20)其它针织品 (21)毛毯 (22)纤维毯 (23)制品 (24)其它纺织品
14.丝织品
(1)真丝针织品 (2)人丝针织品 (3)混纺针织品 (4)丝揣制品 (5)其它丝织品
15.服装
(1)棉布服装 (2)棉涤纶服装 (3)麻及麻涤纶服装 (4)中长纤维服装 (5)人棉服装
(6)虎木棉服装 (7)涤粘服装 (8)涤虎服装
(9)化纤服装 (10)呢绒服装 (11)真丝绸服装 (12)合纤绸服装 (13)其它绸服装 (14)进料加工服装 (15)其它服装
16.轻工业品
(1)自行车 (2)缝纫机 (3)搪瓷器皿 (4)保温瓶 (5)玻璃器皿 (6)金属器皿
(7)鞋类 (8)皮件 (9)人造革、塑料箱包 (10)钟表 (11)清洁用品 (12)化妆品 (13)日用五金、百货 (14)锁类 (15)渔网渔具 (16)塑料制品(17)纸张、纸浆 (18)纸制品 (19)文教用品 (20)办公用品 (21)体
育用品 (22)乐器 (23)玩具 (24)建材杂品 (25)家用电器 (26)电视机及音响设备 (27)照相机及电影器材 (28)其它轻工业品
17.陶瓷品
(1)日用瓷以外的其它瓷 (2)日用陶以外的其它陶 (3)陶瓷贴花纸
18.工艺品
(1)特种工艺 (2)日用工艺 (3)家具类 (4)草柳竹藤制品 (5)其它工艺品
19.黑色金属
(1)钢锭 (2)金属制品 (3)小五金 (4)黑色金属矿产品
(5)铸铁制品 (6)铸锻件 (7)其它黑色金属
20.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矿产品 (2)有色金属材及制品
(3)高纯金属 (4)贵瘾金属 (5)瘾有金属及其
矿产品 (6)瘾土金属及其矿产品 (7)其它有色金属
21.非金属矿产品
(1)建筑材料 (2)耐火材料 (3)其它非金属矿产品
22.化工类
(1)化工原料 (2)各种染料 (3)染料助剂
(4)染料中间体 (5)颜料 (6)油料 (7)油漆
(8)油墨 (9)塑料原料 (10)化肥 (11)火工
产品 (12)化学试剂 (13)其它化工产品
23.橡胶及制品
(1)天然橡胶 (2)合成橡胶 (3)再生胶 (4)橡胶制品
(5)其它橡胶制品
25.运输工具
(1)船舶 (2)航空设备 (3)铁路车辆及设备 (4)汽车
(5)无轨电车及设备 (6)摩托车 (7)汽车零件 (8)摩托车零件
(9)其它运输工具
26.机械及设备
(1)动力机械 (2)电工设备 (3)重型矿山
机械 (4)金工机械 (5)通用机械 (6)轴承基
础件 (7)农业机械 (8)煤矿机械 (9)土建机
械 (10)地质机械 (11)纺织机械及器材 (12)
粮油食品加工机械 (13)橡胶加工机械 (14)制
药机械 (15)轻工机械 (16)杂项机械 (17)炭
素制品 (18)小成套设备 (19)援外出口零配件
(20)其它机械设备
27.工农具
(1)工具 (2)硬质合金 (3)农具 (4)其它工农具
28.仪器仪表
(1)电机设备 (2)电子设备 (3)光学仪器
(4)物理化工仪器 (5)其它仪器仪表
29.图书



199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