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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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88)卫防字75号 1988年9月7日)

海南省口岸委、海南省卫生厅、丹东市口岸委、辽宁省卫生厅:

  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国境卫生检疫体制改革。其中涉及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体制的问题。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87)卫防字第48号文件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管理体制已有明确意见。鉴于当前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自身建设任务繁重,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体制的归属问题尚未开始调整,当前暂作如下安排:

  一、各地现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体制的归属暂不变动;

  二、新开口岸的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归属,请地方口岸委与当地政府根据地方情况商定;

  三、卫生部拟在适当时机组织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作好工作,以便妥善解决进口食品监督检验体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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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定西市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定西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建设质量和项目资金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和廉洁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标投标、质量监督、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上成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四条 监督范围包括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国债资金项目、灾后重建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 建立建设工程监管结果公开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次督查结果采取印发简报、网上公示、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定期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直接监督。

  第六条 建立建设工程年度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每年进行集中检查,查纠问题,督促加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建设工程情况通报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第八条 建立建设工程跟踪监督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对数额较大或社会关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单独或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通过召集会议、印发文件、派员驻点、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资料、设立举报电话、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单项)督查等方法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可研审批、计划下达、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会同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县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入手,自上而下的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审计部门按照《定西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每年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配合监察机关对《定西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核拨、发放等资金流程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拨付支出行为,对建设项目和资金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建设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市、县区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执法监察,强化对建设项目论证、招投标、资金使用、质量和安全等环节的全面或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



第三章 监管重点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储备报批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范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不得随意提高建筑容积率和降低绿地率,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应在可研批复的控制范围内,概算总投资应控制在可研批复估算总投资的10%以内。

除国家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设计变更审查,防止过多设计变更给质量管理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和资金的浪费。

设计变更必须按照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再报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会同审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做出相应变更图纸或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后方可交付施工。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人员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准确把握签证量。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工程签证工作,并要签字确认签证工程量。签证工程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建设单位确认。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纳入本办法监督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严格审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确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三)严禁非法分包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包。

  (四)建立项目代建制。即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五)实行招投标代理制。建设单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单位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进行招标代理,对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六)实行资格预审制。招标人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投标资格,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七)实行现场踏勘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八)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即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实行招标控制价,利用市场竞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招标方式。

  (九)建立中标结果监管制。实行建设项目中标后跟踪稽查、中标承诺公示、合同备案等制度。

  (十)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建立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各方的信誉档案,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市场清出制度。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十一)完善招投标投诉机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对受理案件及时查处。各级监察部门要进驻有形市场,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

  (二)建设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告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请预付项目启动资金。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负总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四)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前,必须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项目进度填报财政专项资金报帐申请单。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注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核,及时拨付报帐资金。

  (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预留。财政部门直接报帐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留,项目主管部门报帐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预留;项目主管部门将质量保证金预留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六)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开发银行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向项目实施单位派出财务总监,履行财政监管职能,财务总监职责由财政部门具体制定。

  (七)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意见书,财政部门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及审计意见书,按项目财务决算拨付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八)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审计监管工作。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报审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应及时报批并和审计部门沟通,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尽快组织工程结算,并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运行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要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建立工程项目数据库,与企业资质、执业人员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联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闭合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严肃查处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及投标承诺,随意变更施工现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重点工程和企业的监管,进一步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对施工企业进行动态监管,设置安全监督巡查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行为和实物状态进行检查,做到安全监管,工程到人,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月报表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对当年竣工的项目,要逐项逐月排定工期,锁定目标,抓紧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具体后评价工作由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县区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廉政责任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廉政保证书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廉政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建设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或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县区和部门,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擅自改变规划审批、设计及概算审批、违法违规招投标、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未按可研、初设批复的内容进行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未达标及未能取得既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等一系列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技术经济论证不充分、审批手续不齐全,单位或个人匆忙决定,造成资金浪费;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任意改变建设工期和总概算,造成资金浪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监管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或无资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设计文件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设计有重大漏项,计算有错误,导致建设资金浪费,造价升高,以及不能按时出图影响工程建设的,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监管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程序,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故意拖延工期,甚至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的,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组织领导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低劣,概算失控等情况的,由相关部门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监管中发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有违反规定的监理行为或监理工作不到位,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监管中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串标、围标、陪标的投标企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督促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由市政府或监察局责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察 、发改、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审计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员,未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查处的,由市政府或监察局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附件∶定西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附件∶



定西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许尔峰 市委常委 市委副书记 市长

副组长∶王建太 市委常委 市纪委书记

    王永生 市委常委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柏恒 市委常委 市政府副市长

    王明寿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单发勤 市纪委副书记 监察局局长

吉 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锁 市财政局局长

    杨爱平 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段习文 市交通局局长

    董映蕃 市水务局局长

    马育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岳余之 市审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税函[200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推行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来,全国各级国税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单位强行推销、寻机搭售通用设备的行为明显减少,促进了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提高,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的服务单位采用各种手段,向纳税人强行推销计算机、打印机和扫描仪等通用设备,且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有的服务单位变相收取培训费或不维护而强索服务费,这些行为引起了纳税人的强烈不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纳税人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者,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纳税人权益也必须依法受到有效保护。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任何不法侵害,不仅会损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而且会损害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影响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推广的宣传解释工作,明确告知纳税人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的区别,增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于纳税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投诉,一定要认真对待,及时妥善处理,以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利用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以及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问题,2000年原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中进行了明确。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问题专门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服务单位在经营和服务中存在的侵害纳税人权益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的服务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告批评,并按规定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切实抓好税务系统自身建设,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坚决防止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的发生。对于纳税人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侵权投诉,必须认真核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2009年6月底前,各地税务机关要普遍开展一次对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服务工作情况的清理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服务单位销售通用设备情况、提供服务情况及收取培训费和服务费情况。要重点检查服务单位是否存在借机搭售、强行推销和高价销售通用设备的行为;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收费不培训、收费不维护、少服务多收费等问题。同时,要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纳税人反映的问题逐一核实,对属于问题投诉的,要跟踪检查并走访落实。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的检查情况务于2009年6月底前书面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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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