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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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7日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邯郸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含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申请作出批准、许可、认可、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立。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公开各项审批事项的服务内容、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五条 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建立牵头部门主办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给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条 实行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或直接予以取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市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
1、一般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4、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5、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概算调整
6、重点项目竣工验收
二、保留核准事项(17项)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间接利用外资(借用境外贷款)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农村小城镇建设
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6、国家和省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
7、以工代赈项目
8、“农转非”计划
9、教育事业计划
10、企业债券发行
11、重要产品进出口申报(包括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食糖、羊毛、天然橡胶等)
12、编制下达市级资本金使用计划
13、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
1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优惠证
1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和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场点
16、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17、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
1、直接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暂停办理)
2、社会集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名称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4、物资分配计划
5、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上报
6、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编制项目建议书,2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做初步设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9项)
1、工业企业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及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
2、限下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3、工业企业集团组建
4、市直工业企业改制
5、企业兼并、跨地区租赁及本市范围内企业的整体租赁
6、限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7、市食品生产许可证
8、食品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
9、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生产管理
二、保留核准事项(11项)
1、限上技改项目、现汇引进项目及国家专项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下,但项目属国家限制类项目、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项目、进口设备需办免手续的现有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3、省以上新产品鉴定
4、征收酒类专卖利润
5、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6、限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7、省食品生产许可证
8、省二、三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
9、省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10、煤炭经营许可证
11、企业划型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自筹资金建设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不涉及国家限制类项目、不涉及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需办理免税手续的现有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市属非工业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全市企、事业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设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
1、限下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同(含补偿贸易合同和带设备的加工装配合同)
2、加工贸易合同
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
1、出口退税稽核
2、出口商品贴息稽核
三、取消审批、核准事项(4项)
1、市属外经贸企业成立、撤销、改制
2、企业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申领(按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4、外国常驻我市代表机构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
1、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项目计划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二、保留核准事项(6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3、省级科学技术奖励
4、技术广告
5、举办技术交易会
6、民营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三、取消审批、核准事项(6项)
1、技术合同登记(改为备案)
2、专利合同登记(改为备案)
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专利申请
5、对假冒专利的查处
6、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市财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6项)
1、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专项控制商品
3、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和延期缴纳
4、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
5、市级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
6、工交企业各类资产盘亏、盘盈、毁损、丢失、报废、折旧方法、坏帐损失等
7、市直企业工效挂钩
8、国有、集体企业破产
9、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方案、资产损失处理、资本金合并等
10、全市排污费年度收支计划及预决算
11、企业住房公积金
12、清产核资损失处理和帐务调整
13、限额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14、国有公房出售的价格和产权比例
15、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6、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保留核准事项(13项)
1、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运用
2、政府外债项目上报
3、劳模津贴
4、退税
5、运管费年度收支计划和预算
6、财会字[2000]5号文第八条规定人员的会计证审办
7、企业效绩评价审核、确认
8、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帐
9、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10、国有资产划转
11、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品的抵押、有偿转让
1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资格
13、组建国有独资公司
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办理登记手续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5项)
1、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资金
2、支农专项资金
3、费用摊销和资本金增减变化
4、业务招待费
5、企业存货计价方法
6、会议证考度试审办
7、企业对外投资项目
8、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办
10、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11、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2、公路差路费年度收支计划及预决算
13、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情况的考试、确认
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改为备案)
1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改为备案)

市审计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转为事后监管)
2、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
1、市属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方案
2、市属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3、企业职工调动手续
4、市属企业职工接续工龄手续
5、市属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6、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7、定点医疗机构
8、定点药店
9、职业介绍许可证
10、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11、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资格证书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二、保留核准事项(9项)
1、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2、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3、下岗待工证
4、企业招用工简单
5、集体合同方案
6、提前退休工种人员认定
7、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
8、建筑安装安全资格证
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用工备案
2、企业职工“农转非”手续
四、取消审批事项(19项)
1、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
2、社会保险登记
3、下岗职工从业政策优待证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6、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金和促进再就业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7、劳动服务企业认证
8、就业前培训单位和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9、就业证
10、市属以上企业单位招用外埠和农村劳务工
11、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手续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13、劳动合同鉴证
14、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鉴定证
15、起重机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安全资格
16、对企业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作的保健食品
1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
19、锅炉、压力容器建设工程技术方案与开工报告

市人事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驻邯省部属单位)录用
2、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及涉及户粮关系转移的干部调动
3、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级工考核评定
二、保留核准事项(14项)
1、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晋升
2、市政府系统新增统配及调入人员工资转正定级及工资确定
3、市政府系统离退休人员增长离退生活费
4、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6、市直单位科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
8、基层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退休后增加5%困难补助
9、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因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
10、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工资
11、退休高级专家特殊贡献待遇
12、工作人员二等功以上行政奖励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及提前退休退职、工作人员接续连续工龄
1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三、保留备案事项(9项)
1、市政府系统各类人员职务晋升处分后的工资确定
2、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3%审批指标内晋职工资
3、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滚动升级
4、市政府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晋升升级别工资
5、市直特级教师及男30年、女25年教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
6、全市乡镇部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退体待遇
7、市直调转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8、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9、市直系统工作人员辞职辞退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7项)
1、警衔津贴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考核评定
3、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审查
4、报考专业资格、执行资格职称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
5、工作人员惩戒
6、三等功以下奖励
(7?16项安有关规定办理)
7、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离退休
8、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
9、市直单位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初聘(确认)
10、高级专家延缓退(离)休
1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高级工、技师考核评定
12、乡镇企业优秀人才家属子女“农转非”
13、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4、评选胡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比例
1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子女“农转非”
17、市直单位国家公务职位设置、调整、变更(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
1、设置社会福利事业机构
2、地方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
5、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象
6、城镇街道、城镇中新建、改建需命名、更名地区,城市居民区,自然村(含片村),辖区内山、河、湖(洼淀)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经营性公墓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社会福利企业认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4项)
1、举办订婚、结婚仪式和举办丧礼具体标准
2、婚姻收养登记只
3、居委会的设立
4、社区服务项目登记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3项)
(1至7项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1、农村退伍军人二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2、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
3、军队离退体干部安置
4、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
5、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
6、特殊困难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7、省甲级敬老院
(8至15项改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8、病故一次性抚恤金
9、因公牺牲
10、救灾款物的发放
11、追认革命烈士
12、伤残军人提高伤残等级
13、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评定伤残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定伤残提高等级
15、现役军人追认烈士
(16至21项改为按有关规定管理)
16、市级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县(市)区
17、市甲级敬老院
18、转业、复员、退伍债务伤残军人伤残建档
19、本市境内边界争议的调解处理
20、达标休干所
21、民政工作先进县和全优乡镇(街道)
22、丧葬用品管理(下放县[市]管理)
23、婚姻登记(下放县[市]管理)

市统计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统计调查项目立项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统计资料公布
2、县(市)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调动
3、统计人员上岗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3项)
1、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单位注册登记
3、新开工、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
1、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2、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核
3、人口出生率、出生统计求实率和计划生育率三项指标的考核
4、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划分
5、小康县、乡建设经济指标审核
6、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经济指标审核

市物价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21项)
1、自来水销售价格
2、管道煤气销售价格
3、集中供热厂、销价格
4、燃氯销售价格
5、小火电厂、销价格(2.5万千瓦及以下火力电厂)
6、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7、复方胃友、复方降压片等50种药品厂、销价格
8、农电户表以下用电器材收费标准
9、污水处理费标准
10、医疗单位自制药剂售价
11、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2、公园和旅游景点门票
13、新增医疗项目收费
14、公交车票价(市区)
15、党政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
16、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17、殡葬服务收费
1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经批准办班收费标准
19、有形建筑市场市场服务费
20、二级及以下客运站站务收费
21、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二、保留备案事项(2项)
1、商品房价格
2、各县(市)区公交车票价
三、暂停审批事项(7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收费
2、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3、物资供应价格
4、文体演出票价
5、美容、美发、照相(身份证除外)收费
6、旅业客房、娱乐业服务费
7、黄金饰品零售价格(省定限价幅度内)
四、取消审批,由政府或物价部门定价,公布执行,物价部门依法加强监管的项目(49项)
1、钾肥、复合肥厂、销价格
2、小氮肥厂、销价格
3、小磷肥厂、销价格
4、地产农药厂、销价格
5、粮食(小麦、玉米)收购价格
6、饮食行业毛利率(通过等级认定实现)
7、共有住房租金
8、基准地价
9、标定地价
10、房屋拆迁管理费及补偿补助标准
11、房屋拆迁管理费及补偿补助标准
12、地下水资源费
13、饮食服务行业超标准排污费
14、车辆停车收费
15、机动车辆喷放大号收费
16、喷车门字、机动车市内通行证工本费
17、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服务费
18、小学、初中杂费
19、借读生费
20、学校住宿费
21、高中学费
22、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和培养费
23、学前班收费
24、幼儿园收费
25、有线电视安装费
26、垃圾清运费
2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28、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
29、城市临时占道费
30、摊位费
31、出租车票价
32、出租车公司管理服务费
33、服装、鞋类暴利点界定
34、娱乐场所内售商品暴利点界定
35、蔬菜、水产品、熟肉制品、糕点、奶粉等商品的暴利点界定
36、理发、旅店收费暴利点界定
37、私立医院和个体行医收费暴利点界定
38、机动车、家电维修费暴利点界定
39、防劫防盗中心收费
40、电子警察收费
41、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价格
4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43、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
44、个体车辆挂靠服务费
45、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含不动产)、无形资产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
46、涉案工程造价审核鉴证
47、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证
48、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认证、登记
49、降价、让利、优惠销售价格认证

市公安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
1、外国人签证的延期、变更和居留
2、公民因私出国
3、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4、爆破员作业证
5、爆炸物品管理中六种证件
6、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7、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8、民用枪支配购证、持枪证
9、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制作
10、国产机动车注册
11、机动车报废
12、进口机动车注册
二、保留核准事项(22项)
1、公民收养弃婴落户
2、废旧金属特种待业许可证
3、机动车修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4、出租汽车特种行业许可证
5、华侨、港澳同胞暂住
6、“网吧”安全检查合格证
7、打字复印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歌舞娱乐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洗浴按摩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0、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1、公民因私事前往(往来)港澳、台湾地区
1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13、安全防范工程
14、内部单位经济民警建制
15、保安公司组建、保安员培训
16、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1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19、消防产品、阻燃产品
20、刻安业特种待业许可证
2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2、机动车驾驶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三资企业、涉外宾馆、饭店及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
2、影像业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9项)
(1至4项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1、边境通行证
2、“农转非”
3、非农业户口迁移
4、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5至9项改为备案)
5、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音像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国家安全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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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


1992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

办法
一、根据各年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的通知》、《关于对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3年偿付本息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二、1992年到期可兑付本息的国债券是:
(一)个人购买的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8年公布的中签号码在1992年到期的部分;个人购买的1987年国库券和1989年国库券。
(二)在1989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推迟3年还本付息后,于1992年再次到期有部分。其中1981年国库券按财政部1986年公布的中签号码为准,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分别按当年单位购买
总额的20%偿还。
1992年到期的单位购买的1983年、1984年、1987年国库券的兑付办法,另文下达。
(三)个人和单位购买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
三、1992年到期国库券的兑付事项:
(一)各年度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期均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债券的利息均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算起至1992年6月30日止,其年利息率和计息年限分别是:
个人购买的1983年国库券,年利息率8%,计息年限9年;1984年国库券,年利息率8%,计息年限8年;1987年国库券,年利息率10%,计息年限5年;1989年国库券,年利息率14%,计息年限3年。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11年;1982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10年;1983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9年;1984年国库券,年利息率4%,计息年限8年。
以上债券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三)个人购买的1983年、1987年、1989年国库券和单位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国库券中推迟三年偿还再次到期部分,今年已到最后偿还期,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四)凡以前年度到期按规定可还本付息,但应付未付的各年国库券和国家建设债券,1992年仍可办理兑取手续,其计息年限以该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准,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即:1981年国库券计息年限9年;1982年国库券计息年限9年;1985年国库
券计息年限5年;1986年国库券计息年限5年;1988年国库券计息年限3年;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计息年限2年。
(五)1987年国库券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在购买时已发给国库券收据,今年办理兑取手续时,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今年是发给个人国库券收据到期的最后1年,各银行对尚未兑付的个人国库券收据持有者要通知其办理,以便做好个人国库券收据的
清理工作,其中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办理国库券收据转移过户的,按(85)银发字第471号文办理。
单位购买的1981年国库券,凭券办理兑付;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单位购买的国库券还本付息时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四、1992年到期的1989年保值公债券(以下简称保值公债)兑付事项:
(一)保值公债还本付息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为方便群众,简化兑付手续,凡在保值公债发行期内(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2月底)购买的保值公债,不论债券背面购买时间的标记如何盖章与否,均以1992年8月31日为期满3年,从1992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办理兑付手续。逾期兑取的,不
再加计利息。
(三)保值公债的年利率为发行时人民银行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加到期时的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由于目前保值贴补率为零,保值公债兑付时的年利率即为14.14%。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不计复利。
(四)保值公债实行全国通兑,不受购买地点的限制。为了避免发生误兑,各地应指定1-2个兑付点,专门办理面值为5000元保值公债的兑付业务。
五、兑付期过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1-2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券兑付业务。
六、各地财政、银行、邮政部门的网点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办理上述各年度国库券、保值公债和国家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七、在兑付工作中,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假反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9日

集邮票品价格放开的管理办法

邮电部


集邮票品价格放开的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邮电部

一、放开价格的集邮票品范围
1、超过发行期(一年)进入集邮领域的邮资票品(包括小型张、小全张、纪特小本票及纪念邮资封、片、简等)。
2、超过发行期(半年)的首日封、纪念封、图卡、极限明信片、邮折等集邮品。
二、集邮票品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1、集邮票品是特殊商品,其销售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对发售期后集邮票品的定价,应采取随行就市的原则。但是,任何邮票均不得低于面值出售(盖销票除外);邮资封、片、简等不得低于发行时规定的价格出售。
2、确定集邮票品价格应参考的主要因素有:国内市场的价格、国外及港澳地区市场价格、原发行量及目前存量等。
三、邮资票品定价权限
1、邮票面值及新发行的带邮资的邮品的定价权属邮电部。
2、发行期后的邮票和各种集邮品的销售价格,由总公司、省公司、独立核算的地市公司自行确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集邮门市部和集邮窗口无定价权。
四、价格放开后,业务、财务工作的管理
1、总公司制定内部结算价,作为全国集邮企业内部结算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布。结算价格原则上一年制定或调整一次,并报部备案。
省公司按结算价的60%向所属业务部门结算货款,其中:13%上缴总公司(含邮票印制费),10%作为省公司的毛利,37%作为集邮利润通过邮电管理局上缴邮电部。
2、总公司、省公司在价格放开后下发的超过发行期的集邮票品,现业公司、门市部按内部结算价记帐;非现业公司(指批发部门)按进货价记帐。
3、对价格放开以前各级集邮企业原库存的票品,在价格放开后均不调帐。这部分票品采取随出库随调价的办法处理。但已出库,在门市部尚未售出的票品,应随时按“调价单”进行调整。
4、有定价权的公司,对所存票品需调价时,应由业务部门制定正式“调价单”,经公司经理审批后,作为会计调帐、出库和向营业部门或营业员结算帐款的凭据。有权定价的公司在调价时,应遵守物价纪律,严禁事前泄漏调价事宜。
无定价权的公司、门市部需调价时,应提出调价方案报上级有定价权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调价单”作为报批公司、门市部会计调帐、出库和向营业员结算货款的凭证。
5、价格放开后,各级集邮企业的营业部门出售的票品,必须按现行价格明码标价,不得议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