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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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青海省物价局


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青海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字〔1996〕26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驻青的中央、部队(武警)、省级单位及西宁市属房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具体管理;其它地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由州、地、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使用者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服务等级和服务质量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实行统一管理服务的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属为全体住(用)户代缴水电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收费(称公众代办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管理权
限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住宅区为单位核定批准。
属为满足个别住(用)户需要,如房屋装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个别服务收费(称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房屋所有人、住(用)户协商议定,并填列备案表,向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代表业主或住(用)户参与房屋验收、移交工作,在保修期内向施工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协助解决。
(二)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走道、楼梯、电梯、管理区域内道路、上下水道、公共绿化、屋顶水箱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三)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区住(用)户的安全。
(五)水暖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消防设备、供暖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实际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按5%计算。
第九条 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费按物业管理范围内各业主(住、用)户所占房屋建筑面积合理分摊,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支付。
非住宅房屋租赁人除缴房租外,同时应缴付清洁卫生费和保安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委托代缴水电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等的,可按代缴总金额的5%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委托不得收费。电话、电灶、有线电视等安装申请代办,每项一次性收费20元。
第十一条 凡向住(用)户供暖供热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国家定价,由省物价部门根据供暖、供热面积、物资损耗及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分别审定。
第十二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费用开支等各项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或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核定各类住宅区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初始阶段,考虑到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住宅区中的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为:
(一)普通多层住宅区0.10-0.30元;
(二)普通高层及高标准住宅区0.40元。高层住宅的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由电梯操作人员经费开支、实际耗用的电费及维修费构成。具体收费由业主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商定的服务方式、时间按实结算、单独列帐,并按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建筑面积比例合理分摊。
随着物业管理服务开展的需要和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省物价部门将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户不得超过50%,商业用户不得超过100%。
住宅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未出售的空置房屋也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房屋的业主(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产权单位)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其收费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并接受住(用)户的监督,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 为鼓励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凡被评为优秀管理住宅区的,自批准之日起,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可在原确定的标准上,分别上浮10%到20%。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和《物业管理服务交费登记册》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费用前必须向物价部门房地产价格管理机构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户数购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登记册》,并参加年审。
经物价部门批准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住(用)户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明文约定,并填写在《物业管理服务交费登记册》中备查。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收费合同予以追缴。
《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物业管理服务交费登记册》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刷、制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服务应持收费许可证收费,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点公布。
(二)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与自身管理或服务无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时向购房人出示所委托的物业单位名称及收费项目、标准。
(三)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住(用)户的意愿,提前(跨月)收费,特殊服务项目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构成内应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支付的费用,不得转嫁给住(用)户分摊,也不得重复收取在费用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管委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押金、保证
金。
(五)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它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向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住(用)户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六)经住(用)户同意并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
(七)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住(用)户应当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管委会和住(用)户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单位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规章、章程和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有关应交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发生收费争议,业主管委会应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三)不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及《物业管理缴费登记册》,不参加收费年审、年检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六)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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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 10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系统部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市政府将于年底依据本标准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及中省驻平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法制 依法行政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9日印



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标 准 要 求
扣 分 标 准







一、

依法

行政

情况

40分




有单项依法行政年度安排


没有单项依法行政年度安排的扣1分





组织机构健全,有领导分管,有主管机构,有专人负责,领导班子专题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有学法制度,并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组织公务员学法时间每年度不少于40小时


无制度或学习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按时限要求向法制办报送依法行政有关材料、信息,年底前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不报或超时限报送相关材料的扣2分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


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失职的扣2分



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适当、程序正当




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或行使自由栽量权显示公正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扣5分



实施行政管理高效便民


实施行政管理不遵守法定时限,效率低下,态度蛮横的扣3分



没有擅自将行政执法权、授权委托给其它组织实施的情况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行政执法权擅自授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扣2分



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予以撤消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限期履行的,或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消、部分撤消、限期履行的扣4分



执法依据全面梳理并依法向社会公




未完成梳理执法依据任务的扣3分;梳理不全面或未向社会公布的扣1-3分





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执法责任的通知》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及具体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做到科学合理,各执法机构之间职权不交叉、不重复


职权分解不清,造成执法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的扣5分

能按照市政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考核的规定,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对下级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没有组织考核的扣4分

未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扣3分

对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平凉市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的扣3分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具有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扣2分

二、

行政

复议

情况

20分
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扣3分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扣3分





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时,能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工作及时提出书面答复,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扣3分;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扣3分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归档及时,案卷完整、规范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相关材料未及时归档装订,或案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3分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有登记,并做到处理及时、结果反馈当事人,且档案齐全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既不登记也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结果不反馈当事人且档案不齐全的扣3分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能及时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不上报处理结果的扣3分





三、

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情况

20分
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未建立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扣2分





规范性文件内容、程序、合法


规范性文件被上级机关确认为违法的扣3分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能依法向社会公布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向社会公布,或公布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能全部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扣2分,或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格式要求、材料不完整的扣1分





对上级行政机关确认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能按要求及时修正或者废止


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修正或者废止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扣3分





四、

第三轮持证执法情况

20分


按照省市要求单位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通过培训审查合格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


单位没有执法主体证扣5分

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扣5分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谨,档案齐全


领证人员档案不完整,管理混乱扣3分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贯彻落实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1989〕201号)端正经营思想,确保广大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保证“少儿不宜”影片放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经我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定为“少年儿童不宜”(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中影公司负责及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二、“少儿不宜”所指的“少儿”系指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凡属此范围的少年儿童不得观看定为“少儿不宜”的影片。
三、凡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单位,对少年儿童一律不售门票,不准少儿入场。放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查验监督、严格执行。对难以认定为“少儿”的观众,各放映单位不得凭视觉或口头申明售票,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本,确认不是“少儿”者方可售票。入场时,仍须再次查验上述证件方可入场。无上述证件提供查验者,亦不得入场。
四、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对“少儿不宜”影片均不许组织少儿专场放映;在组织成人专场时,凡遇有持票少年儿童,在入场前均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本,凡属第二条规定者,一律不准入场。
五、成人、集体购票或包场入场时,凡遇有持票少年儿童,均须按第二、三、四条规定严格执行。
六、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制片厂除在影片片头加注“少儿不宜”字样的字幕外,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放映单位,都应该在电影海报,影院门前的大小广告牌(画)、路牌、报纸广告、文字宣传材料、售票窗口及口头广播宣传中,明显注明此系“少儿不宜”影片,以向观众明确展示看片范围。
七、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一律不准将“少儿不宜”影片租供中、小学校观看,教职员工观看影片可到影院联系购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租映这类影片,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必须负责着重说明这类影片的看片范围及要求,并有权现场监督检查。
八、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35毫米拷贝,亦不得提供农村流动放映队放映。
九、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制片厂均不得提供电视台播放;也不得制作录像带在社会上发行。
十、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均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各放映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今后有权停供这类影片,并处以每场一千元的罚款,同时追究该放映单位的领导责任。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并行使仲裁权。
十二、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系统,请参照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具体管理办法。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