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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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4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的通知


黄州区、团风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已经2001年9月18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市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建设费筹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城市防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用于“黄冈市利用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工程”的工程建设费(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按“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本建设费筹集额度为2290万元。从2001年起,分3年按计划筹集到位,分年筹集比例依次为40%、30%、30%。
  第五条 本建设费由工程受益的市直(含开发区)、黄州区、团风县3方分别按55%、42%、3%的比例分担(额度分别为市直1260万元;黄州区960万元;团风县70万元)分3年筹集到位,每年的结算日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本建设费的筹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纳入预算外管理,实行专户专帐。
  第七条 黄州区、团风县本项目配套资金筹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八条 市直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费,按以下办法筹集:
  (一)在工程建设期3年内,每年从市级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费等地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3年共计安排600万元,由市财政局在每年结算日前按规定划转。
  (二)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规定的“城镇居民每年应承担一定义务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的精神,凡在黄冈城区内有劳动能力、有固定收入的市直(含中央、省在城区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人员(其中,企业单位的特困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除外),按每人每年100元(按投工10个折资计算)的标准,从2001年起连续3年缴纳建设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其中市直全额和差额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应缴纳的建设费由市财政局每年代扣; 非市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建设费的征缴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三)黄州开发区农业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2001年起连续3年每人每年安排10个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在群众自愿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以资代劳。
  第九条 筹集黄冈市城市防洪项目配套资金,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按规定印制的筹资收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本建设费筹集范围和擅自提高筹集标准。市财政、审计和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筹资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项目配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水利局按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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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3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第1号)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于2003年11月举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公司受托承办有关考务工作。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四、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大纲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考生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阅。

  考试教材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发行,考生可至当地证券业协会和各地新华书店购买。

  五、 报名时间

  2003年9月12日-22日

  六、 报名方式

  考生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大学报名。

  七、 报名费

  每单科人民币70元

  八、 考试时间

  2003年11月8日、9日进行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四科考试;11月15日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

  九、 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闭卷。证券投资基金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方式进行,其他科目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十、 考试地点

  考试将在以下35个城市设考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考生可选择一个城市报名,并在该城市参加考试。考场详细地点将在考试通知书中明示。

  十一、 其他说明

  考试成绩合格将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有关考试事项,可至省级广播电视大学和各地证券业协会咨询(名录和咨询方式附后)。有关考试的其它事项,另行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的征订请查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网站,网址为:http://www.cfeph.com.cn,或直接输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实名网址。



咨询单位名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中国证券业协会 010-88061053(考试)
010-88061489(考试)

教材出版单位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010-68552087(教材)
010-68517051(教材)

地方电大

序号 考区 报名点 报名电话
1 河北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0311-3616611-8201
唐山广播电视大学 0315-7214200 0315-2889005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0335-3065421
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0314-2186548/0314-2183395-8009
张家口广播电视大学 0313-2052911/0313-8895155
廊坊广播电视大学 0316-2114290
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0312-5089057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 0317-2103529/0317-8985988
衡水广播电视大学 0318-6015086
邢台广播电视大学 0319-2023887-823
邯郸广播电视大学 0310-3020127 /0310-3035070
2 吉林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0431-5390101
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 0432-2772070-8302
延边广播电视大学 0433-2825617
四平广播电视大学 0434-3244834
白城广播电视大学 0436-3322132
通化广播电视大学 0435-3613095
白山广播电视大学 0439-3232674
松原广播电视大学 0438-2281530、2281513(假期)
辽源广播电视大学 0437-3222398
3 山西  山西电大 0351-6622260
太原电大 0351-2021843
大同电大 0352-5022563
晋城电大 0356-2190800
朔州电大 0349-2031087
运城电大 0359-2124855
阳泉电大 0353-4064840
晋中电大 0354-3036710
4 天津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022-23679933 传真:022-23679983
5 广东 广东电大 020—83597344(O)
--83508648(H)
珠海电大 0756—2259099(O)
--2217663(H)
佛山电大 0757—2220641(O)
3373293(H)
13702916161
中山电大 0760—8317738(O)
3329088
江门电大 0750—3300404(O)
河南电大 0371—5996687
省直电大 0371-5933200
焦作电大 0391-3990524
6 河南 河南电大 0371-5944275
周口电大 13603948807
三门峡电大 0398—2892563
鹤壁电大 0372—2631159/ 3333044
济源电大 0391—6621030
南阳电大 0377—3102896/ 3108499
7 湖南 省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731-5583157 5590712
长沙广播电视大学 0731-2235189
株洲电大电教培训科 0733-8221459
13873368998 07336195118
湘潭电大继教科 0732-2370114
衡阳电大培训科 0734-8210489
邵阳电大培训科 0739-5325507
岳阳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730-8228340
常德电大招生培训科 0736-7173456
8 湖北 湖北电大 027-87493751
十堰电大 0719-8665934
孝感电大 0712-2042333
湖北电大 027-87496119
咸宁电大 7158287487
荆门电大 0724-2355853
荆州电大 0716-8451808
恩施电大 0718-8292028
宜昌电大 0717-6224763
黄冈电大 0713-8623892
9 江苏 江苏电大 025-3706501
无锡广播电视大学 0510-5035119
0510-5749539;5036676(F)
徐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6-5727707
0516-5820166;5827008(F)
常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9-6902026;6691129(F)
苏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2-68624369
0512-68294510;68294510(F)
南通广播电视大学 0513-3559915;3559908(F)
连云港广播电视大学 0518-5808860;5810987(F)
淮安广播电视大学 0517-3941151;3941151(F)
盐城广播电视大学 0515-8395030;8395027(F)
扬州广播电视大学 0514-7623063;7625793(F)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0511-8610169;8610690(F)
10 江西 江西电大 0791-8520545
九江电大 0792-8224493
上饶电大 0793-8209178
宜春电大 0795-3239018
吉安电大 0796-8224241
赣州电大 0797-8133218
江西电大 0791-8520546
11 山东 山东省电大 0531-2626624
烟台电大 0535-6703682
泰安电大 0538-6715172
济宁电大 0537-2226145
潍坊电大 0536-8268357
淄博电大 0533-2836457
8331167
滨州师专 13001521928
威海电大 0631-5812689
2866801
临沂电大 0539-8103828
德州电大 0534-2875012
东营电大 0546-8060116
12 陕西 陕西电大 029-2069031、2069032
宝鸡电大 0917-3652015
汉中电大 0916-2241513
安康电大 0915-3212567
13 浙江 杭州电大 0571-87811125 0571-87068027
温州电大培训处 0577-88232625
金华电大 0579-3217811
绍兴电大 0575-8341225
湖州电大 0572-2102785
舟山电大 0580-2033326
衢州电大 0570-3026218
嘉兴电大 0573-2067171-3219
丽水电大 0578-2123401
台州电大 0576-8665049 0576-8665027
浙江电大 0571-88801112
14 重庆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023—68612672
15 四川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028-87761739 87768162
德阳电大 0838-2502063
遂宁电大 0825-2710982
雅安电大 0835-2225573
自贡电大 0913-2404179
宜宾电大 0931-2334946
泸州电大 0830-3178904
阿坝电大 0837-6223644
攀枝花电大 0833-8233381
眉山电大 0833-8233381
资阳电大 13980389777
巴中电大 0827-2261033
凉山电大 0834-3235928
乐山电大 0833-2136696
广安电大 0826-2335473
达州电大 0818-2375345
绵阳电大 0816-6808538
内江电大 0832-2036623
广元电大 0839-3260523
南充电大 0817-2806045
16 海南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0898-66224714
17 青岛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0532-2736052
18 福建 福州电大 0591-3311551
宁德电大 0593-2953700
莆田电大 0594-2693175
泉州电大 0595-2786984
漳州电大 0596-2062305
龙岩电大 0597-2301029
三明电大 0598-8222182
南平电大 0599-8846896/8698596
福州电大 0591-3311551
19 上海 上海电视大学 021-65020900-165
20 贵州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0851-5955542
21 青海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0971-6305424
22 大连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0411-4341714
23 云南 临沧电大 0883-2124008
西双版纳电大 0691-2124920
玉溪电大 0877-2050901
文山电大 0876-2622123
德宏电大 0692-2138216
大理电大 0872-2209156
楚雄电大 0878-3122254
丽江电大 0888-5140112
个旧电大 0873-2186881
香格里拉电大 0887-8257922
怒江电大 0879-2143350
曲靖电大 0874-3311743
保山电大 0875-2140184
昭通电大 0870-2168403
云南电大 0871-5174659
24 北京 北京电大 010-62148312
25 黑龙江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0451-86302613
齐齐哈尔电大 0452-2712415
牡丹江大学 0453-6927985
佳木斯大学 0454-878718
大庆电大 0459-6373510
绥化电大 0455-8326202
双鸭山电大 0469-4284490
鸡西大学 0467-2395011
鹤岗电大 0468-3237838
伊春电大 0458-3644037
七台河电大 0464-8261230
大兴安岭电大 0457-2171537
黑河电大 0456-8222907
26 辽宁 鞍山电大 0412-8232225
抚顺电大 0413-2824324
本溪电大 0414-2824324
丹东电大 0415-2190442
锦州电大 0416-2819836
营口电大 0417-2826373
辽阳电大 0419-2900020
铁岭电大 0410-4836617
朝阳电大 0421-2916745
阜新电大 0418-2285762
葫芦岛电大 0429-3120684
盘锦电大 0427-6655082
直属分校 024-86120734
27 内蒙古 内蒙古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471—6522213
包头市电大分校 0472—5157961—8203
乌海市广播电视大学 0473—2047631
赤峰市电大分校 0476—8881942
呼伦贝尔市电大分校 0470—8221142
通辽市电视大学 0475—8240415
鄂尔多斯市电视大学 0477—8527617
兴安盟电大分校 0482—8414650
锡林郭勒盟电大分校 0479—8264234
乌兰察布盟电大分校 0474—8282042
巴彦淖尔盟电大分校 0478—8411912
阿拉善盟电大分校 0483—8337174
内蒙古电大校部 0471—6522213
28 新疆 乌市地区 0991-2854807
哈密地区 0902-2234634
昌吉州 0994-2336731
克拉玛依市 0990-6887595
阿勒泰地区 0906-2152040-804
塔城地区 0901-6223662
巴州 0996-2027498
阿克苏地区 0997-2131704
博州 0909-2328500
奎屯市 0992-3222670
克州 0908-4238126
喀什地区 0998-2510124
和田地区 0903-2511835
伊犁州 0999-8228255
石河子市 0993-2014662
吐鲁番地区 0995-8186806
29 安徽 安徽电大 0551-3638103
芜湖电大 0553-3834691
宣城电大 0563-3022681
马鞍山电大 0555-2350628
铜陵电大 0562-2862979
黄山电大 0559-2514674
安庆电大 0556-5543742-8006
池州电大 0566-2023829
六安电大 0564-3342437
巢湖电大 0565-2363064
淮南电大 0554-2675471
蚌埠电大 0552-2045704
滁州电大 0550-3026189
宿州电大 0557-3025586
淮北电大 0561-3033803
阜阳电大 0558-2189107
亳州电大 0558-5111644
30 甘肃 甘肃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0931-8802626
电大张掖分校 0936-8244296
31 宁夏 宁夏电大继教学院 0951-6740842
32 宁波 宁波电大培训处 0574-87227272
33 深圳 深圳电大培训处 0755-82116779
34 广西 广西电大继教学院 0771-5851553、2668664
35 厦门 厦门电大培训处 0592-2020705、2026593

地方协会

序号 会员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0431-8967321
2 宁波市证券业协会 0574-87366133
3 湖南省证券业协会 0731-2182852
4 河南省证券业协会 0371-5616573
5 浙江证券期货业协会 0571-85068376
6 天津市证券业协会 022-23114276
7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 0755-83264185
8 福建省证券业协会 0591-7620821
9 厦门市证券业协会 0592-5047720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期货业协会 0991-2826270
11 北京证券业协会 010-66568841
12 山西省证券业协会 0351-4075291
13 甘肃证券期货业协会 0931-8811202
14 海南证券业协会 0898-66515273
15 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311-7025280
16 武汉证券业协会 027-87317721
17 重庆市证券业协会 023-69031599
18 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531-6106996
19 四川证券期货业协会 028-85586223
20 广东证券业协会 020-83270720/83270716
21 辽宁证券业协会 024-22876803
22 江西省证券业协会 0791-6265607
23 广西证券业协会 0771-5327865
24 青岛证券业协会 0532-5798524
25 陕西证券业协会 029-2091031
26 黑龙江省证券业协会 0451-2357041
27 青海证券业协会 0971-8236370
28 大连市证券业协会 0411-3780088转8733
29 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0551-5100833/2819119
30 上海证券期货业协会 021-54038449


泸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泸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肖天任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措施,解决泸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全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并直接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城市建成区)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办理工作。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建制镇、工矿区,其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由该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政府管理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兴建廉租住房为辅。
实物配租应面向有特殊困难的市级以上劳模、军烈家属、老红军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市城市建成区的廉租住房标准
  (一)实物配租住房面积标准为:一户人数1人到3人(含3人)的为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一户人数4人(含4人)以上的为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
  (二)租金补贴金额标准为:户口所在地区域住房平均市场租金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即补贴金额=户口所在地区域平均市场租金-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一致,在标准范围内按实计算。
  (三)租金核减标准为:
  1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租金按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租住其他公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按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有私有住房的家庭应当扣除私有住房面积和市场租金后再享受廉租住房,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变更和区域住房平均市场租金、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其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一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的旧住房和国有直管公房危房改造中所增加部分房屋应提供给政府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
  (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经济特别困难且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前款第(二)项标准的市级以上劳模、军烈属、老红军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现住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民政、街道等部门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摇号签租。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数量、范围,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对已经登记的家庭进行公开摇号。对通过摇号确定享受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自身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按月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租金补偿的管理
  (一)租金补贴的发放
  租金补贴依照第九条确定的标准,按实发放。超过规定标准和补贴标准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租金补贴协议期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并需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于期满30日以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有家庭续签廉租住房协议,申请人继续享受租金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金,实物配租的承租人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30日提出续租申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续租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限期腾退廉租住房。对腾退确有困难的,应由本人向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市场价格购买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异地租房的原户籍不变。
  第二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加层、改建、拆建、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市城市建设区以外的乡镇、工矿区范围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31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令

分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2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