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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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28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治安管理证件收费(一)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1.持枪证
2.公用持枪证
3.射击运动枪证
4.猎枪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
6.持枪通行证
7.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
8.枪支弹药运输证
9.枪支弹药携运证
(二)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
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2.匕首佩带证
3.特种刀具购买证
(三)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1.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3.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5.爆炸物品购买证
6.爆炸物品运输证
7.爆存员作业证
(四)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
3.暂住证
4.寄住证
上述(一)至(四)中各类证件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居民身份证证件费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律实行收费制度,经济特区每证10元,其他地区每证5元。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临时身份证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出入境管理收费
(一)外国人(外籍华人)签证费、证件费
1.一次签证 50元
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券(下同)
2.二次签证 80元
3.多次签证(一年以内,含一年) 200元
4.一、二次签证延期 25元
5.团体签证 40元
6.团体签证分离 30元
7.改变签证种类 30元
8.准予停留章 30元
9.居留证 50元
10.临时居留证 25元
11.居留证延期 25元
12.临时居留证延期 10元
13.外国人出入境证 50元
14.外国人旅行证 5元
15.外国人旅行证延期 2元
16.定居身份确认表 50元
17.苏蒙朝探亲邀请书 10元
18.准迁证 2元
(二)公民出入境申请手续费、证件费
1.申请手续费 1元
2.入出境通行证
(1)一次有效 10元
(2)二次有效 15元
(3)多次有效 20元
3.护照 20元
4.护照证件延期 5元
5.护照证件加页 5元
6.护照证件加注 5元
7.护照证件合订 5元
(三)往来港澳证件费
1.前往港澳通行证 15元
2.往来港澳通行证 15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10元
4.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 5元
(四)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每证20元,
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减或免收。
三、公安交通管理收费
(一)机动车辆管理收费
(二)驾驶员管理收费
(三)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上述(一)、(二)项收费标准暂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三)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四、被装管理费
公安被装供应管理部门对着装单位收取被装管理费,省级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统一调拨价格结算金额的3%;地市级不超过2%。各级公安被装管理部门不得提高标准,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
五、边防检查收费
(一)证件费
由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在签发时按以下标准收费(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人员证件费
(1)随船工作证 10元
(2)船员登陆证 8元
(3)台湾船员登陆证 8元
(4)船员住宿证 8元
(5)登轮证 (长期)10元
(临时) 2元
(6)停留许可证 5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
境通行证 10元
(9)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10元
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费
(1)搭靠外轮许可证 10元
(2)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


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动车辆(汽车、拖拉机等)需到经济特区检查站或有关边防检查站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查验证每份3元,进出一次有效。也可以办理年度查验证或季度查验证,年度证收费120元,季度证收费40元。
党、政、军、公、检、法机关的公务车辆不收费。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入出边境口岸从事运营的中外籍机动车辆,需到边防检查站领取《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查验卡每份(入境、出境各一联)5元。
(二)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1.边防检查站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日收费30元人民币,也可收等值外币。
2.如有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主动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看押船只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80美元,工作半日收费40美元。
每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
(三)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1.检查、管理费《查验簿》每本可使用11个航次,每个航次收取边防检查、管理费10元人民币。
2.《查验簿》工本费每份5元人民币。
(四)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工本费由有关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六、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七、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资金性质,属于规费的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属于预算外收入的,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6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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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
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关于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中国政府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关于将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6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就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贸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办事处”主要职责为促进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发展与合作交流。

 三、“办事处”可以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驻纽约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本国普通护照的换发、补发、延期和加注等事项;
  (三)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纽约。

 四、“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悬挂国旗和国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带有这类标记;“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用或自用车辆,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员不使用领事官衔,不登入外国驻港官方机构名册。

 五、“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办事处”履行公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办事处”不受侵犯或损害。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政府代表
      秦华孙(签字)            穆 尔(签字)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圣基茨和尼维斯常驻联合国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