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三批国家职业标
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6-04-01-01 车工
6-04-01-02 铣工
6-04-01-04 磨工
6-04-01-05 镗工
6-04-02-01 铸造工
6-04-02-02 锻造工
6-04-02-06 金属热处理工
6-04-04-01 冷作钣金工
6-04-05-02 涂装工
6-05-02-01 装配钳工
6-05-02-02 工具钳工
6-05-03-03 锅炉设备装配工
6-05-03-04 电机装配工
6-05-04-06 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6-06-01-01 机修钳工
6-06-01-02 *摩托车维修工
6-07-06-05 维修电工
6-19-03-05 音响调音员
6-24-01-01 汽车驾驶员
6-26-01-01 化学检验工
6-26-01-08 食品检验工
6-26-01-12 纺织纤维检验工
6-26-01-35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6-01-05-01 井架安装工
6-01-05-02 钻井工
6-01-05-03 固井工
6-01-06-01 油、气井测试工
6-01-06-02 采油工
6-01-06-03 采气工
6-01-06-04 井下作业工
6-01-06-05 天然气净化工
6-01-06-06 油气输送工
6-01-06-07 油气管道保护工
5-99-02-01 沼气生产工
4-01-01-01 营业员
4-01-02-01 营销师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4-01-03-03 中药购销员
4-01-99-01 医药商品购销员
4-01-99-02 中药调剂员
4-02-01-05 冷藏工
4-03-04-01 营养配餐员
4-04-01-01 前厅服务员
4-04-01-02 客房服务员
4-07-10-01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4-07-10-03 照相器材维修工
4-07-10-04 钟表维修工
4-07-12-01 保育员
4-07-12-03 养老护理员
3-01-02-06 制图员
3-03-02-02 话务员
3-03-03-04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2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土地产权关系,规范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租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用于出租、经营的,政府对其以土地租金的形式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条 土地租金征收范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出租的;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征收的。
下列土地不征收租金: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土地租金征收标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出租的,或以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自用)的,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租金:
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按附表所列标准征收;
2、非城市道路两侧用于出租的,年土地租金按基准地价的1.5-5%征收;
3、非城市道路两侧 用于经营的,按前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40%的比例计算年度缴纳标准。
土地租金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征收土地租金,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条件的,可直接征收土地租金。
合同期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签。
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土地使用权人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缴清当年土地租金。
第六条 对隐瞒土地租赁行为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租赁合同、不缴纳土地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期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对应缴纳而拒不缴纳土地租金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可结合土地租金征收工作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宿州市城市道路两侧土地租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月
注:本标准为底层土地租金标准,二层减半收取,三层按一楼租金的1/3收取,四层、五层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