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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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作为河南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负责征收和投放事宜。
三、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范围、开始时间和标准。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包括购买的仪价电量,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
(二)地方电厂所发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设资金。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和省能源债券分得的用电指标,不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省网趸售给各地的电量,按征收范围核定的比例进行征收。趸售完成核定比例超收部分列作地方电力专项资金,由当地电业局(电力公司)管理,用于当地电力建设。各地的比例由河南省电力工业局测算后另行通知。
四、企业交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我省电力供应十分紧张,办电资金缺口很大,对于生产大耗电产品和电费占总成本比例大的产品的企业、一些政策性亏损企业申请减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要从严掌握,并需按国务院规定,由省上报水电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
部批准。未经批准前一律征收。
五、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解缴办法。
(一)电力建设资金由各地供电部门按月收取电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在电费收据中单列。
(二)电力建设资金按供电区电费解缴途径解缴。解缴时,需另外填写《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格式由省统一印刷下发),作为各地供电部门从电费收入中分割电力建设资金的证明文件。各地银行见此证明文件,应予办理解汇手续。
(三)丹江水电站供电的县电业局(电力公司)在解缴电费的同时,将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和填好的《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四份,解缴南阳地区电业局。
(四)各供电局、南阳地区电业局每月将各市、地、县解缴的电力建设资金和《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二份)汇集齐,连同本局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和《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二份),在解缴电费的同时,解缴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
(五)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各级供电部门必须足额上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和挪作他用,违者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对不按期缴纳电力建设资金的用户,由供电部门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收取办法按电费有关规定执行,列作电力建设资金。对拒绝缴纳电力建设资金的用户,视同拒绝缴纳电费,由供电部门执行国家供用电规则,停止供电。
五、电力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河南省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按省计经委安排的电力基本建设计划投放。
六、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年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和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税后分得的利润,列作河南省电力发展基金,由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管理,再投资于河南的电力建设。
七、使用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与国家合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件规定,产权按该项资金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归河南省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长期不变。
八、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电力项目,投产后获得的用电量,其中30%按各市地征收电力建设资金金额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市地,70%由省统一分配。
九、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投放工作,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一、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九六年后是否继续执行,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再定。
十二、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工作。




198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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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24日,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有的单位提出,军队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问题。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数额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军队办理盗窃案件,数额仍按中央军委1979年第十一号文件精神掌握。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粮食1500斤以上,为“数额较大”;15000斤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关于投机倒把罪、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认定的事实,经研究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的祖辈于1923年8月订立无典期的房屋典当契约,典当关系明确。1952年土改时,房屋典当关系没有变化。出典人出典房屋后又承租该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这不能成为回赎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按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因出典人三十余年未提出回赎,应作绝卖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