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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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通知
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严格执法,检察机关要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当前单位行贿、受贿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依照《补充规定》关于单位行贿、受贿犯罪的规定,对单位行贿、受贿数额已满五万元的案件,应依法立案侦查。
二、对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一律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各地在办理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积累办案经验,执行本通知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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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园林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加强本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根据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规定:
一、公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主要类型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公园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功能,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水平。市、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公路两侧、河道两侧,凡有条件的均应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和建设街旁游园、带状公园。
(三)在规划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都应结合城区改造,积极推动街区公园建设,至少建设一个街区公园。
三、规范公园规划设计和审批工作。
(一)编制和调整新建公园的整体规划和已建成公园整体规划,必须符合本市公园发展总体规划。在2002年以前,全市各公园须完成公园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二)本市公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委审批;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变更,应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四、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公园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需在公园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二)各类施工均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施工要力求隐蔽,整齐码放物料,严密遮盖易散物,并在施工处设置遮挡和明显标志,不得影响公园的正常游览。
(三)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活动需在公园内搭建的临时性设施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公园的山型、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各类设施,保证安全,并在工程竣工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干净场地,恢复原貌。
(四)新建公园或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放使用。
五、严格保护历史名园。历史名园应保持原有风貌和布局,凡对原有风貌和布局产生影响的园内外建筑及市政工程方案,必须经市级规划、园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历史名园要实行严格的景观控制,凡在其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外围缓冲区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六、切实加强公园用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占用公园土地和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迁出;公园的违章建筑,要限期拆除,拆违还绿,还园于民。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其中免费开放公园的维护费用,各级财政应在市政维护费中给予保证,另有资金渠道的除外。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筹资建设公园,鼓励用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资助、捐赠所得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用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维护,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接受财务和审计的监督。
八、公园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学普及和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有伤风化等不良行为;积极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管理人员和导游服务人员均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实行规范化服务;保障公园设备、设施完好和其它财产安全;对破坏公园景观或设施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批评,责令其修复或者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九、公园要加强园林植物和各类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优美环境,保持水体清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捐赠、转移和更换动植物物种,严禁向公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固体废弃物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在公园及其保护范围内,严禁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它杂物;根据公园规模大小,在其出入口一定范围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露天商业摊点。公园内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应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十、加强公园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秩序。
(一)公园内禁止车辆入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公园的车辆,事先须征得公园管理单位的同意,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避让游人,禁止鸣笛。
(二)公园内设置各项游乐设施应按规划设置,其技术、安全、环保等指标必须经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批准。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的功能、规模和景观相协调,不得堵塞交通,妨碍游人游览。
(三)公园应当按不同季节、按规定时间每日开放、静园。静园后游人不得在园内滞留,因故确需闭园或者临时闭园的,需提前向游人通告。
(四)要加强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防护设施应坚固、安全、有效。
(五)加强水上活动、冰上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在非游泳、滑冰区内游泳、滑冰,并立牌明示。
(六)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园内擅自举办各种大型活动。公园内禁止非法销售、非法导游和损毁公园设施的行为。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必须有安全保障,其方案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有关部门批准。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8〕104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各有关单位:

《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3、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地震局(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安全生产各类审查、验收、许可时,应重视对抗震设防状况的核查,配合地震部门共同做好生产经营设施特别是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监管。

4、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到市、县(区)地震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手续。

6、市地震局根据《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界定建设工程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市、县(区)地震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报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确认表》和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直接确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登记审批表》和《甘肃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确认表》,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由地震部门下达抗震设防要求通知书,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7、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地震部门审定。四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的委托授权审定;三级及以上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提交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省地震局审定。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不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和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时间)。

8、实行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各级发改部门应当将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的必备文件,实行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备案的必备文件,否则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9、规划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否则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设计、施工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应当提交地震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凡未提交或未按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不准审查备案。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设防质量。

11、市、县(区)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停工的建议。必要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12、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地震部门参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13、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到辖区地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4、地震、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15、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凉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意见》(平政办发〔200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