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7:50   浏览:9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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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新闻、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
第六条 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七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 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跨省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
(二)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三)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样件;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按照登记核准的事项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主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十三条 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前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发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广告证明文件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印制企业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印制。
第十六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应当责令其改正,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责令违法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没收等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内容同时违法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装潢、产品说明书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志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之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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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4]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
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为支持、鼓励外来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在杭创业,规范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的管理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和租赁管理的原则人才
  创业公寓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外地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人才创业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租赁。
  二、建设和租赁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建委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建设管理;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正常使用、监督和核查实施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租金价格管理;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人才创业公寓的日常租赁和治安管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
  人才创业公寓的建设,应由区政府提出建设地址、规模和运营方式,经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人才创业公寓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或拆复建用地指标建设人才创业公寓的,可以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除上述情况外,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按住宅套型进行设计和施工(每套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分割出售。整体项目转让,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不得改变人才创业公寓的用途。
  四、租赁管理
  (一)外地来杭人才创业公寓的申请条件。
  外地来杭人才申请承租人才创业公寓,由申请人向市房管部门申领《杭州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准租证》。申领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原籍不在杭州市六城区(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区,下同)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毕业学历及以上的单身者;2、拥有本市常住户口;3、在杭州市六城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
  (二)租赁程序
  1、申请人须提供《杭州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准租证》和租赁申请表以及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2、申请人须向人才创业公寓的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一签。续签租赁协议一般不得超过4次。
  (三)人才创业公寓的退出条件及违约处理由
  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参照市房管局与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
  (四)人才创业公寓附近的单位、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本企业申领准租证的情况,集中向公寓的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五、租金标准
  人才创业公寓的租金标准应由公寓建设(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并接受市物价局检查。享受政府优惠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公寓建设(经营)单位报市物价、房管部门确认后实施。
  六、其他
  人才创业公寓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住 房 按 揭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第二章 按揭的起源及英美法中的按揭
第一节 按揭的词源
第二节 英美法中按揭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英美法中房地产抵押与传统意义上的按揭之分析比较
第四节 香港法律中的按揭

第三章 中国大陆的按揭
第一节 中国大陆的按揭之涵义、法律特征及所涉法律关系
第二节 按揭与房屋抵押贷款、购房抵押贷款之比较
第三节 楼花按揭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 按揭中的实务问题
第一节 按揭中的重复抵押
第二节 现房按揭中对抵押权的救济
第三节 住房按揭中抵押权的实行
第四节 住房按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

第五章 住房按揭与保险
第一节 住房按揭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
第二节 银行方面对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三节 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介入住房按揭的经验
第四节 我国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的问题

第六章 住房按揭证券化分析
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化
第二节 住房按揭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所遇困难
第三节 欧美和日本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操作程序介绍

结束语

第一章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只是吃饱、穿暖,而是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房子自然成了人们渴求的目标。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另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文明的进程就是建筑和城市化的过程,从原始洞穴发展到现代摩天大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人类对居所的投资,直接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从而直接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延续与发展创造了物质载体。因此,一国房地产业发展的程度,尤其是住宅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发达国家房地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当房地产业发展进入成熟期后,房地产业产值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0-30%。据联合国统计,从1976年以来,用于建造房屋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为6-12%(新加坡高达12-26%),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占同期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的50%以上,其中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8%,占固定资产形成总值的20-30%。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根据有关部门的预测,我国房地产业生产总值每年如以18%的速度增长,到2000年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只有5.5%,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由此可见,今后加大房地产业发展的力度已势在必然。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已制定了发展房地产业的实施计划:在2000年前,房地产业生产总值力争达到建筑业生产总值的两倍,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 这一规划表明,我国将房地产业发展作为今后调整产业结构的突破口和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先导行业的选择已十分明显。由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必然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所以今后房地产金融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 国际公认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为1:6左右时,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但在我国,两者之比大约为1:20甚至1:30,由此便导致全国400多万住房困难户、危房户与5000多万平方米积压滞销商品房并存的尴尬局面。然而,要在短期内使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上升到1:6左右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位英国学者曾这样描述:"十九世纪发明了分期偿还的贷款……,这个时期对于住宅经济来说是如此重要,简直可以与改变英国面貌的蒸汽机发明相提并论"。抵押贷款这一被誉为十九世纪房地产金融中的蒸汽机,在当今世界上也越来越成为发展中国家推动本国房地产金融发展所备受关注和欢迎的工具。 但是,直到本世纪50年代,各国的银行业出于资产流动性的考虑,对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开展都比较慎重,在理论上也认为一般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商业贷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经济学界提出了"预期收入理论",其认为,贷款的清偿依赖于借款人的预期收入,只要借款人的未来收入具有稳定性,对其进行长期放款,如通过分期付款办法开展房地产抵押放款业务,也同样可以保证这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由此便为商业银行涉足房地产经营业务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房地产业的发展中,银行作为融资中介主体,只有同时向房产商和住房消费者提供银行信贷业务,才能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并分散风险,从而有利于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开展。如银行只向房产商提供贷款,信贷资金就不能进入良性循环状态,使风险增高,因为从价值规律的角度分析,商品房作为商品,包含价值形成的过程,又包括价值实现的过程。商品房被生产出来以后,如不进入消费领域,就会形成空置,这种产品便代表了巨额的资金积压,资金不能尽快收回,利息成本的风险便会不断增高。如果资金因销售受阻而无法收回,必然造成呆帐。因此,只有使商品房进入最终消费领域,投入的资金才能顺利收回。而住房消费的主体是房屋置业者,如果置业者无法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来提前实现住房消费,其未来收益只能等到积累到能够买得起一套住房时,房屋产品才能最终进入消费领域。显然住房消费中存在着这种住房进入消费与消费者货币积累速度慢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向置业者提供住房消费贷款。这样就能最终化解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银行投入房地产中的资金的安全收回。 住房按揭业务正是以上述理论为经济学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的不少城市都开办了住房按揭业务,有的地方还比较成功。随着业务量和影响面 的扩大,"按揭"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报纸、杂志、新闻以及人们的口头上。 但是,按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刚起步不久,缺乏经验,按揭方面的制度也不健全,现行的法律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或界定,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不便,也容易产生纠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住房按揭业务如能顺利开展,必将使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巨大的增长点,并能带动其他行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住房按揭进行研究实有必要。

第二章 按揭的起源及英美法中的按揭

第一节 按揭的词源

所谓"按揭",译为英文即mortgage。"在英国法中,mortgage一词,由古英语mort与gage复合构成,其中,mort来源于拉丁语mortum,其意义为"永久,永远",gage原文为"质押,担保"。 在现代英美等国,mortgage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质押、留置、财产负担以及按揭担保皆属mortgage的范围。第二,作为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而与质押、留置、财产负担等物的担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过设定人对与特定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移转,而担保特定债权的担保形式。本文讨论的mortgage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Mortgage。 有学者认为,"按揭"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更为可信)。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在18世纪英国人创办了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机构--建筑社团。1831年英国移民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建立了牛津节俭会。他们的成员按月存款,成员需要购房或建造房屋时可向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俭会借款,借款应按规定期限分期偿还。若不按期偿还,则该房屋归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俭会所有。这种以房地产作为保证分期偿还借款的信贷方式,实质上宣告了按揭的诞生。 另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按"有押的意义,从字面上来看,按与押都有"压住不动"的含义,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分离出来,专门为特定的债权担保,但"按"的这一意义主要在客家人中使用。"揭"实际上是mortgage一词的后半部分(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

第二节 英美法中按揭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 、英国法中的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