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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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合法、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法定依据,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未经公布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重复罚款的;
  (四)属于听证范围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征的权利或当事人申请听证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超出罚款幅度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当法规、规章同法律相矛盾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有关事业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委托内容、权限及相应责任,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
  (五)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需立案进行调查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三)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核对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四)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情况;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部门的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付当事人并向当事人送达《先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扣留、查封的,决定扣留或者查封;
  (三)依法不应予以扣留、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四)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五)对依法应当移送的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案。
  前款所称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系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代收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当事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裁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并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有邮寄凭证。
  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交付当事人之后,当事人应当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决定罚款的行政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交纳罚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收罚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对于申诉或者检举的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听取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内的案件处理情况,被通知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限汇报案件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凡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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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件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农企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外经贸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外经贸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农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订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现就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九五”以来,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在推动我国外经贸整体战略的实施,促进外贸出口,拉动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到2000年底,乡镇企业与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25600多家,出口生产企业139500多家,境外办厂1886家;全年实现出口交货值8669亿元,比“八五”末增长了60%多,年均增长达10%;累计利用外资307亿美元。目前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外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外贸出口的重要增长点。“十五”时期,我国对外开放将进入新的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内扩大内需、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实施,国民经济乃至乡镇企业对世界经济的依存度将进一步增强。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精神,进一步扩大乡镇企业出口,推动乡镇企业“走出去”,提高乡镇企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乡镇企业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整体素质和水平,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抓住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以发展提高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科技兴贸和以质取胜战略,“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 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竞争能力,促进乡镇企业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力争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再上新台阶。
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力争到2005年,乡镇企业出口交货值达到12700亿元,年均增长8%左右;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出口市场的范围进一步拓宽,“走出去”的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认真落实各项外经贸政策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积极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出口企业开展银企合作。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优先协调解决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对符合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条件企业的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办理;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业,经过信用评级,争取获得一定的出口信贷的授信额度。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并应重点支持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乡镇出口企业。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外经贸部门积极组织乡镇企业做好有关机电出口产品项目的申报工作。认真落实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有关政策,加快出口产品结构调整,扶持和培育一批名牌机电出口产品。
要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乡镇企业进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工作,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作用。
认真组织落实《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扩大出口计划》,积极推进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机电、纺织和农产品加工等传统行业。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按相关规定,凡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在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基础上,把其建设成出口的重要基地。
四、切实依靠科技进步扩大产品出口
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通过推进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推动乡镇企业出口产品由初级工业制成品为主,向初级工业制成品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深加工制成品并重转变。培育和扶持名牌产品出口,抓好有关的国际安全认证、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基础性工作,增强出口企业和产品的非价格竞争力。继续扩大服装、轻纺产品、农产品加工品等优势产品的出口,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逐步提高农产品加工品出口的比重,以此带动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出口产品生产布局,东部地区要逐步将劳动密集型的初级制成品的生产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着力开发资金及技术密集型出口产品,中西部地区要结合自身优势,继续发展传统的名特优新出口产品。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巩固美、欧、日、东南亚等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拉美、中东、东欧和非洲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国家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的乡镇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有助于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的境外企业。特别是鼓励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设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到境外办企业的乡镇企业,享受国家各项有关的优惠政策。
六、努力加大招商引资和合作力度
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把引进外资和引进技术、引进智力紧密结合起来,引进硬件与引进软件并重,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各类合资、合作投资企业的服务,采取积极措施扩大招商引资和合作力度。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各级乡镇企业和外经贸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各地《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目录》,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外商在相关领域投资。首先要加强农产品加工领域利用外资工作,以此带动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同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和环保等产业,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乡镇企业要积极发展和利用中介机构,采用委托招商、定向招商、网上招商等办法,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为促进乡镇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镇企业开展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结合西部大开发,加大西部地区的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外商及东部地区乡镇企业与西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资与合作。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要引进外资与引进内资并重,大力宣传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劳动力优势和潜在的市场优势,利用各种途径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西部地区要运用区位优势发展边境贸易,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边境贸易的各项政策,吸引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外经贸出口企业,共同开辟周边国家市场。
七、不断强化对乡镇企业的服务
要充分利用我国驻外机构、外经贸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为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要利用多种方式为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帮助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发展电子商务。要充分利用外经贸院校和各级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为乡镇企业培养各类外经贸专门人才,并开展外经贸政策、国际贸易及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等专题培训。要通过建立重点出口乡镇企业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出口动态,了解国家有关外经贸政策的落实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进出口贸易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探索乡镇企业扩大出口的途径、方法和政策措施。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精神,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全面落实扩大出口、利用外资和实施“走出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支持乡镇企业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竞争。各级外经贸部门要拓宽服务领域和对象,把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作为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作为促进乡镇企业调整、发展、提高的重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主题词:乡镇企业 外经 意见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国进出口银行
本部发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外经贸部(10)

农业部办公厅 2002年1月30日印发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体育局关于开封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体育局关于开封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体育局《开封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并提前做好参赛准备工作。




二○○三年三月四日



开封市第六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3年9月20日至28日在市人民体育场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县(区)、市区各中学、市直各单位、各行业体协、各大中专院校、驻汴部队、驻汴单位。
三、竞赛分组
  (一)五县一郊组:所属中、小学生组队参加。
  (二)四区组:所属小学生组队参加。
  (三)中学组:市区各中学单独组队参加。
  (四)成年组: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各行业体协、大中专院校、驻汴部队、驻汴单位等单位参加。
四、竞赛项目和年龄规定
  (一)五县一郊组(10项)
   田径、举重、拳击、武术、篮球、乒乓球、中国象棋、围棋、拔河、中国式摔跤。
  (二)四区组(10项)
   田径、游泳、武术、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拔河、国际象棋、围棋。
  (三)中学组(12项)
   田径、游泳、柔道、举重、拳击、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国际象棋、围棋。
  (四)成年组(13项)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中国象棋、围棋、中国式摔跤、门球、拔河、健身秧歌。
  (五)年龄规定
  1.田径
  小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4年12月31  日以前出生。
  2.游泳
  小学组,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3.篮球、排球、举重、棋类、柔道
  小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4.足球
  小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乒乓球
  小学组,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6.武术、中国式摔跤
  小学组,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组,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7.门球、拔河、健身秧歌
  小学组,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成年组,19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五、运动员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参加比赛运动员户口必须在本市,并办理市第六届运动会专用竞赛证。
  (三)符合单项规程规定者。
  (四)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未被原输送单位选用,可代表户口所在地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资格年龄规定,以户口和学籍为准。成年组参赛运动员以身份证和本单位工资册为准。
  (六)除成年组外,其它级别均拍骨龄,经鉴定符合年龄规定者方可参赛。
  (七)成年组运动员必须是本系统正式职工、长期临时工或本系统厂办校的学生。
  (八)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可代表接收单位所在系统参加比赛,但必须有正式手续或正式合同。
  (九)1名运动员只能代表1个单位参加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项,县、区非成年组报项不得少于8项。
  (二)各项目参加人数按单项规程规定。
  (三)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2人,工作人员3人。
  (四)凡参加比赛单位需交纳一定报名费。
七、竞赛办法
  (一)各项比赛均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各项竞赛办法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三)凡有3个以上单位参加的项目即可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八、录取名次、奖励、计分办法
  (一)录取名次
  1.个人全能、个人单项、团体录取前8名,不足8名(含8名)减一录取(以实际参加队数为准)。
  2.集体项目篮、排、足、乒乓球项目录取前8名,不足8名全部录取。
  3.团体成绩按获金牌数和总分数分别录取名次。五县一郊组录取前3名,四区组录取前2名,中学组按初中、高中组分别录取前8名,成年组录取前8名。
  (二)计名次和计分办法
  1.各项目按9、7、6、5、4、3、2、1计分,如录取不足8名的项目,应从高分计起。
  2.集体项目:篮、排、足录取前8名,前6名按7、5、4、3、2、1计金牌,计分按6倍计分。
  3.破纪录:应按破纪录的审定办法执行。破市、省青少年纪录;破省纪录、全国青少年纪录;破全国纪录分别按9、18、36计分;奖励1、2、4枚金牌。
  (三)在河南省第九届运动会中获金、银、铜牌运动员计入输送单位按3、2、1枚计金牌。排球、足球项目取得前3名的运动员,每两名运动员按1枚奖牌分别相应计入输送单位。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按获金牌多少公布名次的方法
   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列前;如金、银牌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名次并列。
  (二)按获分数多少公布名次的办法
   获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十、设输送奖
  凡在1999年10月份以后至2003年8月底之前,在省少年锦标赛以上各项比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为向市以上运动队输送。五县一郊评前3名,四区评前2名为输送奖。
十一、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十二、设仲裁委员会
十三、报项、报名
  (一)各单位于2003年4月底以前预报参赛项目。
  (二)2003年5月底以前报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和参赛全部名单。
十四、经费
  参赛经费一切自理。
十五、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定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任何标志。
十六、凡赞助本届运动会的单位,大会组委会将提供多方位的广告宣传。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竞赛规程总则解释权属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