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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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财行[2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中央编办、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已着手开展有关工作,按工作计划,首先对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前后的经费保障情况进行调查。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调查提纲(附件1)和调查表(附件2和附件3)所列内容准备书面材料(附件2由工商部门填列,附件3由质监部门填列),经同级财政和编制部门核实盖章后,连同软盘于2001年9月10日以前分别上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同时报送中央编办、财政部。
二、此次调查统计的有关文字和数据材料将作为研究和调整两部门经费体制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各项数据和情况。
三、调查内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度,请将文件复印件一并附送。
四、中央编办、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研,有关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张卫星
  68551336
中央编办三司 沈丽丽
  65140533
工商总局办公厅 张成山
  68034036
质检总局财务司 雷奋强
  62000684
附件:1.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2.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表
3.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一、体制改革前、后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变动情况。包括行政编制人数、事业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及超编、待分流人员情况。
二、体制改革前、后经费的来源构成及开支情况。体制改革后的情况要求详细说明和反映: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经费的原则(如定员定额、根据两部门的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以收定支等)、供给形式及经费数额;两部门的公用经费是否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体制改革后有关经费上划情况。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和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公、实验用房、技术装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统一着装专项经费的供给情况及实际需求情况。
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上缴情况;支出管理的情况。
五、体制改革后经费供给与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解决意见和建议。
六、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负债情况,包括办公、实验用房建设负债、职工宿舍建设负债及其他债务等情况;债务分类情况,包括银行贷款额(本息)、集资额及施工单位垫付款、其他形式的借款等;清偿债务的意见和建议。
七、工商部门市场办管脱钩须移交的资产负债及其资产总值和负债结构情况。
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后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罚没收入的影响。
九、其他有关情况,如清理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后,对两部门收费总额及财政对两部门核定收支的影响等。
十、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附表中的有关内容,表中数据应反映本部门的总体情况,如省级部门填写此表应包括省本级和下属市、县及基层单位的人员、经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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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办理。
《实施细则》对我市出国任务的审批和出国人员的审查办法,较前有所改进,各部门、各区县党政领导的政治责任相对地加重了。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批和出国人员审查工作中,认真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保证出国人员的质量,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人员审查办法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颁发国发[1981]44号《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审批出国任务逐步走上正轨。各有关部门本着少、小、精原则选派出国团、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审核层次多、时间长,不能如期派出的问题,不仅有失信誉,而且贻误
时机。为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着少、小、精的原则,对一般性的出国参观考察要严格控制,对经济贸易方面的日常业务往来,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缩短报批时间。
二、为减少审批层次,实行控制出国经费额度、分级审批、归口管理办法。
1.下列出国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①我市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全年(或半年)计划。
②有区、县、局领导(正副职)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参加的出国团、组。
③派遣常驻国外人员。
④其他重大的出国任务。
2.下列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归口审批:
①外贸推销、展销、市场调研(包括工贸结合)、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资与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出国劳务、对外经济援助等经济贸易团、组、人员。
②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主管副市长审批。
③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规定,需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和备案的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事项,由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上报。
3.下列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①科学技术(包括医学)考察、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讲学、共同进行科研等,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②教育代表团、考察团、组、人员,校际往来(交换留学人员、教师、学者)、派出医疗队、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等,由市文教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81]13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到国外进修的教学、科技、业务骨干(如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优秀运动员、文艺骨干、机关工作业务骨干等),由市文教委员会归口审核,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属于公安局办理出国审批手续的
,市公安局每半年向市外事办公室报一次人数和情况。
③党、政、工、团友好访问和其他出国团、组、人员,由市外事办公室归口审批。
④派往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与我国关系出现不正常情况的国家的团、组、人员(包括经济贸易团、组、人员),经归口部门审核后,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⑤经济贸易团、组、人员以外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出国事项,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上报主管市长或副市长审批。
⑥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4号文件规定,需报国务院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和备案的出国事项(不包括经济贸易团、组、人员),经市外事办公室核准后由归口部门上报。
⑦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由我市选派出国人员的任务,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掌握。各单位接到这类通知后,报市外事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除事先与我市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同意的以外,根据谁开口子谁出钱的原则,均应由中央组团部门负担出国所需人民币和外汇(制装费除外)。
(2)不用地方外汇和人民币的,按规定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3)使用地方外汇和人民币的,需报归口部门审批后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人数和外汇纳入归口部门的全年计划。
三、制定和执行我市派遣出国团、组、人员计划。
1.计划的制定和报批程序:
各有关区、局制定本系统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全年计划(出国任务、人数、前往国家或地区、停留时间、外汇来源和数额)报归口部门审核,市外事办公室汇总,并根据上年度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的财政状况提出全年出国资金控制额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计划的执行:
我市全年派遣出国团、组、人员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有关指标,主要是可用于出国的资金额度下达到各归口部门掌握执行,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外事办公室,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3.计划的调整:
各归口部门在执行计划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国项目、出国人数等,但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出国资金总额度。超过总额度后,该归口部门即无权再审批任何出国团组,必须逐个报市外事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的资金总额度没有用完的,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选派和审查出国人员工作。
1.各级党委在选派和审查出国人员时,要认真掌握条件。出国人员的条件是:热爱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业务对口,身体健康。要全面认真地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反对不正之风。
2.政审分工:市管干部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委审批,其中区、县、局正职以上和知名人士,由分管部、委的市委书记审批。非市管干部由各区、县、局党委负责审批。市外事办公室根据市委有关部、委和区、县、局党委的政审表,统一发《市人民政府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并负责
“批件”管理。
为外交部驻外使领馆选派的服务人员,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对外劳务项目选派出国的工人(含船员),由市对外经济联络局审批,发市人民政府出国人员审查批件。

3.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因探亲、定居、继承产业等事宜,申请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要贯彻防止我市科技人员外流的精神,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认真研究,从严掌握;对确能离开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政审并上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
委同意后,送公安机关审核办理。
4.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申请到国外进修,已取得国外学习、生活的全部经费保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先进行政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中共中央中发[1982]20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1]13号文件规定办理。
5.根据外交部(1978)部领三字第397号文件规定,临时出国人员一次审查批准,有效期限三年。在有效期内因工作需要再次出国的,如未发现不宜出国的问题,一般不再政审,但仍要报市委分管干部的部、委和区、县、局党委同意后才能出国。
五、派遣出国团、组、人员需要一定的时间,不仅在国内有审批手续,而且申办外国签证也需一定时间(各国规定的时间不同,一般需一个月)。因此派遣部门要提前办理,各级办事部门都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职责分明,互相配合,务使出国团、组、人员按时派出。
六、过去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审批和出国人员审查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82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12日,最高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零四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二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