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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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4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894号来文请示的,关于刑事案件一经初审法院宣判是否即可张贴布告以及死刑案件执行时召开的群众大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两个问题,我院在《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中已对前一问题作了答复,现对后一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某些典型的死刑案件,有必要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的这种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的问题,你们认为用“宣判大会”的名称不确切,应当称为“宣布执行大会”,这个意见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宣判大会”这个名称,各地已经使用了多年,在群众中也已形成为习惯,因此,目前仍可继续使用,暂不作改变为好。
此复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请示 (63)闽法办研字第18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两个问题,不大明确,特请示如下:
一、刑事案件一经初审法院宣判,是否即可张贴布告。最近我院审阅下级法院送请审核的刑事布告,发现有些法院于案件宣判之后上诉期届满之前,即印发布告。如福清县院处理一件反革命集团案件,5月8日审结,拟等到6月8日执行枪决杀人犯时,才公开宣判,以示全面体现政策(该集团案四个成员,首犯判处十年徒刑,次犯判处七年徒刑,其余2人免予刑事处分)。为了扩大影响,还准备一经宣判,即张贴判刑(徒刑)布告,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印发布告本是一件严肃的工作,尤其是人民法院印发布告,其目的主要是写明犯罪事实和判决结论,用以揭发犯罪,教育群众,扩大宣传,案件宣判后,在上诉期间,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如将不确定的结论印发布告广泛宣传,一旦判决结论发生变化,就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给工作带来很大被动。因此,无论是判处死刑、徒刑或其他刑罚的案件,在上诉期间,均不得印发张贴布告,特别是未经宣判的案件,更不能将布告预先付印。
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在执行时所召开的群众大会,是否仍称为宣判大会。我省许多基层法院,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死刑罪犯时,往往称为召开“宣判大会”。我们认为,死刑案件经初审法院审理报省院复核后,已作宣判,宣判之后,罪犯不服可提起上诉,二审宣判后还可以申请复核。被告不申请复核,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死刑罪犯时,称之为“宣判大会”,就可能引起误解,导致概念上混乱。因此,以称之为“宣布执行大会”为宜。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196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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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

(200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由温家宝总理为组长、陈至立国务委员为副组长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规划的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目前,规划制定的战略研究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20个专题研究组的近500名专家正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集中研究,即将完成专题研究报告。为了确保规划战略研究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做到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规划办公室将于近期组织20个专题研究组就各专题研究报告内容,与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交流和征求意见。同时,需要增加一批高水平专家参加集中研究工作。请你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协助作好有关安排。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认真研究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结合国家宏观形势和战略需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与专题研究组的交流工作。具体交流方式和时间由规划办公室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安排。

二、为了进一步深化规划战略研究工作,部分专题研究组需要增加一批高水平专家参加1月13日到19日的集中研究工作(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名单见附件2)。请各专家所在单位积极支持你单位专家参加规划战略研究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参加战略研究的各单位专家能够集中精力和时间参加研究工作。具体时间与要求由规划办公室、专题研究组与专家及专家所在单位联系安排。

特此函告。

附件1.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2.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1: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中组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国研室、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地震局、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粮食局、外专局、中医药局、国信办,总装备部,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科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附件2:专家名单

冯飞 发展研究中心 副部长

吴季松 水利部水资源司 司长

王庆云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司 司长

周凤起 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 研究员

苏钢强 中医药局科技教育司 副司长

白荣春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巡视员

肖绍博 人口计生委科技司 巡视员

白敬宇 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新兴产业处 副处长

郑南宁 西安交通大学 校长、院士

周大地 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 所长

朱玉贤 北京大学 教授

卢良恕 中国农科院 院士

王恩哥 中科院物理研究所 所长

安芷生 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 所长

王占国 中科院半导体所 院士

马志明 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数学研究所 研究员

崔尔杰 北京空气动力学研究所 研究员

王梅祥 中科院化学研究所 所长

武维华 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 教授

谭铁牛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 所长

汪品先 同济大学海洋地质系 教授、院士

郭雷 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 所长

彭先觉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院士

罗建平 中央政法委办公室 主任

石泰峰 中央党校 副校长、教授

夏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所长、教授

古彦芳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法规处 处长

刘烈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 副主任

刘献君 华中科技大学 党委副书记、教授

杜平 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与地区研究所 所长

冯之浚 全国人大常委、民盟中央 副主席

朱德仁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副理事长

财政部教科文司负责人1名

卫生部科技司负责人1名

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1名

体育总局相关负责人1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全国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20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