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44:53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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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去冬今春以来,我市降水稀少。近期,随着气温回升和清明节的临近,森林火险等级逐步攀升,春耕生产全面展开,林区生产用火增多,加之群众进山祭拜扫墓、旅游踏青等活动急剧增加,野外用火频繁,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林区已进入高森林火险期。
  为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3月5日至5月15日,对全市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间,林区内严禁狩猎,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烧田埂、吸烟、野炊、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农户生产用火严格管理。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理责任,强化防火培训演练,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巡查力度,健全扑火组织和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值班,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



代市长:郭大为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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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点机电出口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规定
(1996年5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机电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强和完善“企业”结汇、核销、还贷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系指,获取使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且具有外贸经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工)贸公司。
第三条 专项外汇料件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银行发放的专项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原辅材料专项外汇贷款。
第四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名单由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进口合同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偿还“贷款”专用帐户。
第五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的外汇收入只限于出口收汇;支出仅限于偿还“银行”发放的“贷款”。帐户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贷款”余额。超过“贷款”余额部分的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办理结汇。
第六条 偿还“贷款”专用帐户仅限在发放“贷款”的银行开立。对该帐户的日常监管,按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贷款”的“企业”,应于出口报关前,持所在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证明文件、出口合同、贷款协议及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已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收汇后,对于“贷款”余额内的出口收汇,可以凭有关“收帐通知”向领单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余额外的出口收汇凭结汇水单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办理核销,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退税联。
第九条 “银行”应当在“企业”办理核销后,方能为“企业”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