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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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等


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宗发〔2012〕41号



  在我国,佛教、道教历史悠久,信教群众较多,影响广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来,通过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绝大多数佛教、道教寺庙宫观(以下简称“寺观”)管理规范,教风端正,庄严清静。但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为制止和纠正上述现象,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进行排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对依法登记的寺观予以公告,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寺观参加宗教活动。已依法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使用人要依法履行保护、修缮和安全等职责。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将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正信正行。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群众文明进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香客、游客钱财;要依照教规如法如仪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建议相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收回教职人员证书,并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在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基础上,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以利于辨认和打击假冒教职人员。
宗教、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1〕58号),整治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行为,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履行管理职能。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等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会同宗教、园林、文物等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化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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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
——兼论附条件支付条款Pay if Paid和Pay when Paid的危害
黎广军

摘要: 文章阐述了押记(Charge)和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概念,以及澳洲、新西兰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和付款保障(SOP)法案的历史及其发展。文章认为我国法律欠缺一种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而是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之利益的担保物权,并认为设立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可为施工人员提供双保险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 工程拖欠款; 施工留置权; 押记权; pay if paid; pay when paid; SOP法案


工程拖欠款是古今中外都遇到的问题。历史上,留置权和押记权广泛用于保护体力劳动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日益庞大,工程承包层次越来越复杂,而附条件支付条款使施工合同链上层的欠款和垫资转移到了合同链底层,造成了许多问题。为此,21世纪以来,澳洲等国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或《施工合同法案》,统称 SOP Act (Security Of Payment Act 付款保障法案)。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究。
我国并无与英国法Charge相同的法律定义,一般译为抵押或担保,而香港译为押记,本文采用后者译法。

1 押记 (Charge) 的简述

1.1 财产担保的四大类型

(1) 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占有财产,例如抵押、让与担保、设备信托 (设备融资贷款)、不动产留置等;
(2) 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占有财产,例如动产留置;
(3) 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但占有财产,例如质押;
(4) 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例如押记。

1.2 押记 (Charge) 的概念

押记权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 (包括无形财产) 的利益,其它担保物权对抗现有财产的所有权或客体。财产担保贷款的押记契据须依法登记,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接管财产或依法拍卖,强取财产的收益以清偿欠债。法院颁布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俗称钉契令,债务人还清欠债前,不能从钉契财产中获得利益。

历史上抵押与押记混为一谈,例如楼花按揭。楼宇按揭贷款时,即使借款人还欠1元,贷款人仍有楼宇全部所有权而借款人只有居住权和出租权,极不合理。1984年香港颁布的《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第44条(1)款规定:“在本条生效日期后,任何法定产业权的按揭,包括该法定产业权的第二次或其后按揭,在法律上只可藉明订为法定押记的契据作出。”(3)款规定:“本条一经生效,凡在本条生效日期前以转让法定产业权方式作出按揭,就本条而言,按揭财产须当作再予转让,而该按揭须当作已解除及由一项法定押记代替。”(见港府香港法例网www.legislation.gov.hk)。从此,须转让所有权的按揭 (Mortgage大陆译“抵押”) 改革为法定押记 (Legal Charge),并容许同一物业设立多个法定押记。但“按揭”早已成为香港日常生活用语并已形成商业惯例,以至出现法律概念的混乱。

我国上世纪从香港引入楼宇按揭后,对按揭的法律性质出现了“不动产抵押说”、“权利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四种观点的争论。[1]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债券的担保方法。香港公司有押记登记册,公司财产的押记还必须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发行公司债券可用押记担保。依法登记的押记契据犹如一种记名债券,而债券持有人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所谓“按揭证券化”实质上是贷款机构将楼宇押记契据“分拆”为许多份债券转售。

1.3 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以及“公司担保”

押记分为浮动押记 (Floating Charge) 与固定押记 (Fixed Charge),前者适用不时变化的财产(存货、应收帐款、无形资产等),后者适用不变化的财产(不动产、设备、特许权等),两者均适用现有及未来财产。借款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有权自由处置浮动押记财产,但处置固定押记财产须经贷款人同意。例如,流动资产(材料、在产品、成品等存货)不时处于买入、卖出和变化之中,可用浮动押记担保贷款,这就发掘了企业融资能力。清算时,浮动押记具体化为固定押记,此时债务人无权再处置押记财产;浮动押记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劣于所有优先债权,而固定押记优先于所有优先债权。

在帐面债项上设立固定押记的依据是Siebe Gorman & Co.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1979] 2 Lloyd’s Rep142),但2005年6月30日英国上议院一致推翻了该判例。根据该终审,区分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的关键不在于押记财产的性质,而在于债务人能否自由处置押记财产。[2]

例如,以公司现有及未来全部财产的利益为担保 (“公司担保”)时,如是发行公司债券,可采用浮动押记,使公司可自由处置押记财产;如是投资项目贷款,例如BOT公路,应按投资项目各类财产的性质分别设立浮动押记和固定押记,使借款人无权自由处置项目公司的不动产、特许权等。故此,有些司法区禁止在不动产上设立浮动押记,例如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第2A条及第585章(土地业权条例)第42条。

1.4 美国法的Floating Lien (浮动留置)

美国法 Floating Lien 类似英国法 Floating Charge,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204条 (后得财产;未来贷款) 的官方注释称,该条采用了Floating Lien 原理。例如流动资产担保贷款,借款人违约或破产时,贷款人依法取得借款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 (后得财产),如同行使留置权。英国法的借款人也无权再处置浮动押记具体化为固定押记的财产,犹如已被贷款人留置。

美国和加拿大有些州的施工留置权人除了留置不动产,还可同时留置不动产的担保贷款(未来贷款)和租金收入以及施工合同的保留金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保额等,亦即同时留置业主和承包商在不动产上的利益。①

2 澳洲的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

施工留置权类似已到期的抵押权,采用登记制。它有许多优点,但工人申请拍卖在建工程如同申请失业。而押记权只是对抗财产的利益,强制执行押记权的方式包括强取债务人在财产上的收益。与金融业不同,生产业的押记权无须事前登记,一般采用通知制度。

2.1 南澳洲和北领地的《工人留置权法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
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 (79)法办研字第7 意见,理已不再适用。
序问题的批复 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 1979年12月12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
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 日(79)法办字第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通知 92号 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
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
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 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
的通知 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 1980年4月17日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
“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 (80)法研字第13 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
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 号 再适用。
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
期的批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 1981年6月10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 (81)法研字第11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 号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 具体规定》代替。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 1982年9月8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
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 〔1982〕法研字第 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 7号
批复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 1983年2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 (83)法研字第1号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复 具体规定》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 1985年5月9日 1993年2月22日全国
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 法(研)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
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 (1985)28号 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
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
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 1985年7月8日 1990年12月28日全
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 法(研)复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 (1985)40号 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走
问题的批复 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
罪分子的决定》,该批复内
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 1985年11月14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
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 1979年10月10日
的批复 《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
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有关
问题的解释,该《联合通
知》已废除,该批复不再适
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
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 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
知 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
补充规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 1988年1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 法(研)复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 〔1988〕1号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管辖和管理程序的批复 具体规定》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 1988年5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 法(研)发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 〔1988〕23号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 具体规定》代替。
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 1988年7月6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 法(研)复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 〔1988〕29号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止审理的批复 具体规定》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 1988年12月26 该批复已被1993年2月
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日法(研)复 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988〕73号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
补充规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 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
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 法(研)复 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 〔1989〕5号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
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7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1979年2月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年
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所
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的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
或被代替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 (79)法办研字第9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 号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 1980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 (80)民他字第26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 1980年10月25 1985年4月10日全国
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 日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
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 1982年9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 (82)民他字第32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 号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代替。
23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 1982年12月17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 日(82)法研字第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 18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 1983年2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 (83)法研字第2号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决书的批复 再适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83年3月19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
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 (83)法研字第8号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 1984年3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 (84)法民字第5号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问题的批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 1984年5月1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 (84)民他字第5号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干问题的意见》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
费办法(试行) 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
办法》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 1984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
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 (84)法民字第10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知 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与 1984年9月18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徐保俊离婚一案中几个问 (84)民他第12号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或重
复,不再适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 1984年10月27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人 日(84)法民字第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2号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代替。
33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法(研)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985)5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 1985年1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 法(民)复 行)》已于1989年9月
的批复 (1985)6号 1日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不再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 1985年2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 法民复〔1985〕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的批复 14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民诉讼法》代替。
36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
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 法民复(1985)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题作了改判后,可否变更 31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 代替。
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37 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
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民复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谁 (1985)32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负担等问题的批复 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
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 法(民)复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85)33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代替。
39 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 1985年6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 法(研)复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 〔1985〕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 1985年7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 法(民)复 行)》已于1989年6月
的批复 (1985)6号 30日废止,依据《办法》
作出的批复不再适用。
41 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 1985年10月28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 日法(民)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应如何予以纠正的的批复 (1985)52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 1986年1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与王言林赡养管辖问题的 (1985)法民字第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批复 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或重
复,不再适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继承 1986年4月3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案件中可以将实际占有遗 (1983)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产的其他人列为被告并适 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批复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或重
复,不再适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将 1986年5月9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马本师房产按归侨政策处 法(民)复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理的批复 (1985)字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 1987年7月29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与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 (1987)民他字第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的批复 37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多年 1987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 (1987)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 1988年1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 法民复(1988)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
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 号 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问题的批复 的问答》代替。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 1988年6月20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988)25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49 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 1988年8月1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 法(研)复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 (198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问题的批复 再适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 1989年9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珍与李福高离婚是否需要 (1989)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 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书问题的函 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51 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 1987年9月17日 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
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中 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 法(研)复 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
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 〔1985〕4号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 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
位存款的批复 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
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 1985年7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
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 法(经)复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 〔1985〕39号 《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如何确定的批复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
行地的规定》代替。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 1985年8月3日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
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 法(经)复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 〔1985〕42号 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
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
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决定》,该批复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85年11月6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
院审查经济行政案件不应 法(经)发 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进行调解的通知 〔1985〕25号 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 1985年12月14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 日法(经)复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 〔1985〕58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 1986年4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1986〕15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代替。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 1986年5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审而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 法(研)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级法 〔1986〕18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批复 意见》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 1987年2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
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 法(经)复 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 〔1987〕5号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
复 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中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答 题的意见》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 1987年10月15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 日法(经)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 〔1987〕43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 1987年12月14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 日法(经)复 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
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 〔1987〕49号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 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
题的批复 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
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 1988年1月9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
同的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 法(经)复 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 〔1988〕4号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
保责任的批复 替。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 1988年1月13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 法(研)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 〔1988〕7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施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 1988年3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
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 法(研)复 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 〔1988〕17号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
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 替。
处理问题的批复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 1988年4月22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
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988〕20号 《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
行地的规定》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 1989年8月8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同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 法(经)复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问题的批复 〔1989〕6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 1989年8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 法(经)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 〔1989〕7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 1989年9月1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 法(经)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 〔1989〕8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 意见》代替。
行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