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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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各单位:

  根据《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部长令第51号)和2011年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交流会的精神,为及时了解各地区、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促进工作开展,进一步推动卫生经济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我部决定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
  (一)上报工作信息内容。主要上报预算执行与决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专项资金、经济合同、基建和修缮项目等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数量、审计资金总额、查出有问题资金额度、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条数、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以及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情况等。
  (二)报送范围与报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每半年组织填报1次《××省(区、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省(区、市)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和《××省(区、市)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5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工作情况,1月5日前上报上年度全年工作情况(遇到节假日顺延,下同)。

  各部属(管)单位每季度报送1次《部属(管)单位审计工作情况报告》、《部属(管)单位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部属(管)单位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报送时间为: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报送。

  2012年第1次上报信息的时间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7月5日前报送,各部属(管)单位4月5日前报送。

  (三)报送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卫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所要求的报表全部由各地区、各单位通过卫生规划财务信息交流平台报送,不再报送纸质报表。各地区、各单位可登录规划财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2.11.121/communication在线填报。

  (四)确保上报情况质量。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报表填报,从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日常统计入手,加强报表编报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我部将对内部审计工作信息上报质量监督检查,对未能按时报送资料的单位以及报送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信息通报
  我部将对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在卫生规划财务信息平台上予以通报。同时,摘编重要信息专送各地区、各单位负责人。各地区也可以参照我部做法,将直属单位及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各地区、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规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刘锐、程敏
  电话:010-68792173、68792019

  附件:1. ××省(区、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2. ××省(区、市)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3. ××省(区、市)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4. 部属(管)单位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5. 部属(管)单位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6. 部属(管)单位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下载地址:附件1-6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ghcws/s3590/201203/54230.htm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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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下设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采购目录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采购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不适用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公众和审计、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采购办统一且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其他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采购机关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中,按程序和要求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实行公开采购。
(二)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有限数量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书后,按规定程序在其中选择中标人的采购方式。对采购内容复杂、技术性强、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实行选择性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对在规定金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商品,价格弹性不大,且供应商所供商品之间无明显质量差异的现货商品,实行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基于对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标准化的考虑,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必须报采购办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请、预算安排和资金结算

第九条 使用单位需要购买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或服务,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系统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结合本级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情况和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后,交采购办汇总,由采购办统一安排政府采购。
第十条 对采用集中采购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财政根据资金来源、用款进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采购办;使用单位需要配套的自筹资金,要同时划入采购办,由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采购办根据采购计划,将实物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采购办出具的实物调拨单入帐。
第十一条 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经采购办批准,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擅自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时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的公用经费指标。
第十四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投标书、弄虚作假、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的,由采购办责令其退出招投标,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采购合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旗县区的政府采购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的通知

1987年5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是根据总行1986年制发的《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订的,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试行和昆明财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希望各行认真组织所属实施,严格按照办理,使我行会计核算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严密核算程序,提高核算质量,确保资金安全,特制订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计核算程序
第一节 会计核算综合程序
第一条 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收付记帐法。外汇业务核算,也可以采用借贷记帐法。核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根据发生的会计事项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二、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或以经过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代替记帐凭证;
三、根据记帐凭证记载各种明细帐和有关登记簿;
四、根据已经记帐的记帐凭证,进行现金收付或转帐收付(包括签发回单);
五、根据记帐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
六、根据总帐、明细帐和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
七、将经过业务处理的凭证、帐簿和报表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第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后办理结帐时,必须进行五个方面的核对:
一、各科目日结单余额与各该科目所属明细帐户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二、各科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的合计数,两者必须相等;
三、总帐收方科目余额之和与付方科目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四、总帐各科目的余额与同科目的明细帐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五、总帐“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必须相等。
第二节 收、付款处理程序
第三条 为了提高核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发生,在办理收、付款结算业务时,必须按照下列处理程序办理:
一、对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必须坚持按:“审核--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
二、现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帐”。即先由出纳部门收妥款项后,将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凭证转送会计部门记入收款单位帐户,以保证出纳、会计帐款一致。
三、现金付出,必须“先记帐,后付款”。即先由会计部门审查记载付款单位帐户后,将现金支票送交出纳部门付款,付款时加盖“现金付讫”章,以防止发生重付和透支。
委托其他专业银行代付现金的,同样按照上述“先记帐,后付款(背书或换开支票)”程序处理。
四、转帐业务,必须“先付后收”。即先记付方帐户,后记收方帐户。只有在付款单位帐户有足够余额支付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转帐的收入。办妥转帐业务后,应加盖“转讫”章。
五、受理收款单位交存的他行票据,必须在本行办妥收款手续后方可支用,并在存款回单上加盖带有“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字样的受理票据专用章。
六、当日营业开始,有关帐户应首先支付前一天到期的定期代收凭证(如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结算业务,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第二章 凭证的填制和审查
第一节 凭证的种类和填制要求
第四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资金收付、明确经济责任、登记帐簿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银行办理各项会计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计凭证。
第五条 明细帐记帐凭证。
发生会计业务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记帐凭证。此类记帐凭证包括:收方付方记帐凭证、特种转帐收入和付出凭证、本行签发的同业往来划款凭证、核定贷款指标通知、退回贷款指标通知、划转基建拨款限额通知、联行往来划收款和付款凭证以及电划补充凭证、计算利息清单。
根据银行业务的特点,绝大部分原始凭证,经过会计处理后可用以代替记帐凭证。这类凭证包括:各种现金和非现金结算凭证、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和支款通知、他行签发的同业往来划款凭证、基建拨款限额通知、划转基建拨款限额通知、核定基建拨款限额申请书、核定贷款指标通知、退回贷款指标通知。凡原始凭证不适宜代替记帐凭证的,应另填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并加盖“附件”戳记。
上述“基建拨款限额通知”、“划转基建拨款限额通知”和“核定基建拨款限额申请书”为复式记帐凭证,每张凭证同时记载收、付方两个科目的明细帐户。其余为单式记帐凭证,每张凭证只能记载一个科目的明细帐户。
第六条 总帐记帐凭证分为单式科目日结单和复式科目日结单。
单式科目日结单,是用以汇总同一会计科目当日的收、付总数,计算当日科目余额,据以登记总帐的记帐凭证。
复式科目日结单:是预算拨款科目的专用凭证(也可用单式科目日结单),用以汇总“核定××限额”和“××限额存款”两科目各自当日的收、付总数,计算各科目当日余额,据以登记该两科目总帐的记帐凭证。
第七条 凭证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帐号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帐号、开户银行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记帐凭证的内容,除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外,还应有转帐日期、科目名称、对方科目名称(对盖有票据交换或现金收、付讫章能辩明对方科目的可不填)、附件张数。
第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和涂改。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金额数字应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在角分处写“00”,有角无分的,应在分位处写“0”。汉字大写金额的数字应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使用简化字的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简化字规定。
记帐凭证的金额只填写一笔数字时,应在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人民币符号“︻”或“︻”,可以不填合计数,但应将其下面各空行用斜线划销。填写多笔数字时,不必在每笔数字前加“︻”符合,但应在合计数前填写“︻”符号。
第九条 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必须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制
一、凭证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往帐行凭证顺序号必须连贯;
二、签发行、收受行双方行名、行号、应与总行编印的《联行名册》所列一致;
三、使用的凭证种类必须正确,编写密押、联行专用章及应盖的名章齐全;
四、填写联行划款凭证的文字、金额、帐户余额字迹必须清晰、准确、划款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信汇凭证第三联必须盖联行专用章。
属于跨行转划的信汇凭证,除由汇出行在第三联信汇凭证签盖业务公章外,转汇行还应加盖“联行专用章”。
五、电划款项,除了照上述要求填制联行划款凭证外,还必须按规定电文格式填写,建立发电登记簿(登记发电日期、行名、行号、金额、凭证号码及经办人姓名),经复核人员复核签章后,再按规定手续签章和送邮电局拍发电报;
六、严格控制信汇自带,信汇自带只限于个别紧急用款或当地不通电报确需自带的,必须由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在信封两头封口上加贴不宜撕改的薄纸封口,在封口处加盖业务公章,由自带人在联行划款凭证存根联上签收;
七、新设机构在总行未通报前,在向收受行签发第一笔划款时,只能用邮划,不得用电划。寄发邮划凭证时,应随附公函,说明机构成立的批准文号、分行分配的行号及详细地址。
第十条 向人民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签开的划款凭证及提出票据清算的凭证,应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填制,属于“先横后直”的跨系统转划款,应按规定填制转划款清单,属于信汇转划款,第三联由转划行盖联行专用章,属于电划托收和委托收款,应加填一份特种转帐付出凭证,加盖本行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交转汇行。
第二节 凭证的审查
第十一条 为了履行会计监督,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对日常处理的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开户单位提交付款凭证的审查:
一、应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凭证的经济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
三、凭证不得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或签发远期支票(凭证更改日期必须在更改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
四、单位名称、帐号必须相符;
五、印鉴应真实齐全,印章字迹必须清晰,现金支票必须折角验印;
六、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不得涂改;
七、使用的凭证种类必须正确,凭证内容、联数与附件应当完整、齐全;
八、单写凭证应用蓝黑墨水书写;复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套以双面复写纸书写;
九、现金支票背书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名称必须相符。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不能受理,但对能补正的,可以由单位补正后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联行之间往来凭证的审查:
一、应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收到联行邮、电划款凭证,应照第九条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电划的填制“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并经复核员复核后办理转帐,对属于信汇自带的联行划款密封信件,其封口及封口印章必须完整无损,才能受理;
三、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和拨款限额通知的财政级别、主管部门和拨、贷款种类以及累计数必须与帐面核对一致。
第十四条 受理同业之间往来凭证的审查:
一、通过票据交换提回应由我行付出款项的凭证,应视同开户单位提交付款凭证进行审查,对于不能支付的,必须在交换所规定的退票时间内办理退票;
二、通过票据交换或其他方式划入的代收款凭证,应审查是否本行开户单位,帐号、户名是否相符,各收款凭证与划款凭证是否相符;
三、受理其他专业银行委托我行转划款项凭证,应附有签盖联行专用章的转划款清单。所有转划款项的凭证,应与转划款清单逐笔勾对相符。转划款清单合计总数与划款凭证金额必须相符。
第三节 凭证的传递
第十五条 凭证传递不论内部或外部传递都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并应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要便利客户,又要符合规章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凭证的内部传递,指从受理或自行编制开始,经审核、记帐、复核等业务处理,直至装订保管为止的整个过程。在传递中必须按照综合核算程序和收、付款程序办理。除另有规定者外,各种凭证必须由银行内部自行传递。
第十七条 凭证的外部传递,指通过业务处理后应由我行发给其他银行和单位的各种凭证的传递。凡当日受理的,原则上必须当日送交邮电部门,其中属于银行之间邮寄的应使用银行专用信封,在封面填明凭证种类编号、件数并设置登记簿进行登记。对于托收凭证和各种收、支款通知,由经办行同开户单位商定,可以用邮寄方法,也可以采用留行待取方法。留行待取的,应进行登记,由单位签收。
第四节 凭证的装订和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装订。当日凭证过多的,可以分册装订。
第十九条 凭证装订前应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凭证张数、附件张数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必须由有关人员补齐。
凭证装订时的排列顺序:按科目编号顺序,先表内后表外;科目内凭证先收方后付方,先现金后转帐;各种拨款限额通知应排在“××限额存款”科目其他凭证的前面;原始凭证附于记帐凭证后面。
然后将所有凭证折叠整齐,另加凭证封面封底,填明有关内容,装订成册,在绳结处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第二十条 凭证装订后,要在封面上按年度分别编列顺序总号,及时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入库,妥善保管,经装订后的会计凭证及附件,不得取出。如果有补进凭证附件,可粘贴在有关凭证的后面,于骑缝处加盖名章,必要时加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公安、检察、法院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时,应出具公函,经行长批准后方得办理,并作登记。查阅人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但不得借走。

第三章 帐簿的登记和保管
第一节 帐务组织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帐务组织包括明细分类核算和总分类核算两个系统。明细分类核算按帐户核算;总分类核算按会计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 明细分类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明细帐根据收、付方记帐凭证记载。收方凭证反映资金来源增加或资金运用减少,记入帐户的收方,付方凭证反映资金来源减少或资金运用增加,记入帐户的付方。
二、明细分户帐。分户帐是明细分类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按单位或具体核算对象立帐,根据记帐凭证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明细分户帐帐号的编列,要冠以规定的科目代号;
三、登记簿。登记簿是按照业务需要设置的备查记录,也是用以控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有关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登记拨款限额,发出托收、定期代收款项等的辅助帐簿,必须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准确记载。
第二十四条 总分类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科目日结单。科目日结单根据同一会计科目的记帐凭证,分别收方、付方各自加计填入有关栏,凭以登记总帐的记帐凭证;
二、总帐。总帐是总分类核算同明细分类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综合记录,也是编制资金平衡表的重要依据。按会计科目设置帐户,根据科目日结单记载。
第二节 记帐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处要及时处理会计业务,做到随时记帐,当场复核,按日结帐。各种明细帐和登记簿要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根据计帐凭证逐笔序时记载,总帐要根据科目日结单逐日记载,没有记帐凭证或非本户记载凭证不得记帐。记帐要求如下:
一、帐页上首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帐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二、帐目记载准确,摘要内容简明,字迹整洁,金额正确,防止串记、漏记、错记、重记和积压。发生错帐要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三、各种对外帐户应用复写帐页,套以双面复写纸用圆珠笔记载,单写帐页可用蓝黑墨水以钢笔记载。在记帐时,要即时结计余额。计息帐户还要及时结出计息日期和积数(使用余额表的除外);
四、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贷款指标和拨款限额;
五、记载帐簿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二分之一,文字一行写不完时,另起一行继续书写,数字记在最后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簿要连续记载,不要留空格。如记帐发生空格、空页时,应在摘要栏用红线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销。帐簿上的“收或付”栏,余额在收方的填“收”字,余额在付方的填“付”字,余额结平的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划“一○一”符号;
六、帐页记满结转次页时,应将帐页上首各项内容记入新帐页;帐内各栏数字,按各种帐户记载业务的要求,记入新帐页的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
七、月份结束,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按各科目的收、付方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记入各该帐目最后一笔帐目的次行有关栏,并在摘要栏加盖“本月合计”戳记,同时在合记金额下划一道红线;
八、年度终了帐务整理期结束后,应办理年结,将总帐各科目十二个月的收、付发生额合计数连同按规定需要在整理期中调整的收、付发生额分别进行总计,记入12月份合计数(或最后一笔帐目)的次行有关栏并在摘要栏加盖“本年合计”戳记,同时在本年合计金额下划一道红线。
为了便于年终总计,也可以在每月的“本月合计”次行增结“本月止累计”,逐月结出当月止收、付发生额累计数。
第三节 帐目的核对
第二十六条 帐目的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严肃认真办理。
一、对开户单位帐户,平时在帐页记满时,应随时将复写副本帐页寄开户单位对帐。收、付业务较少,记不满页的,应按季(办法自定)与开户单位核对帐目。发现不符应及时查对,在查明原因后,由错帐一方进行更正。对于单位帐务长期错乱,与银行帐务不符,而又不进行认真核对的,可采取必要措施,限期纠正。
二、为做好决算准备,各种对外帐户应将截至10月底的帐目向开户单位签发对帐单和取回对帐回单。12月底的对帐方法与10月底对帐方法同。但预算拨款和“拨改贷”帐户必须双方签证,具体签证方法按年终决算规定办理。
三、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帐目应根据人民银行送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勾对;同业往来帐目按双方商定方法进行对帐;年终余额必须相等,由其他专业银行代付现金采取加签背书的,必须与代付行将当天代付现金的笔数和金额核对相符后,才种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除平时进行必要的抽查外,每月必须进行帐实核对相符。房屋、车辆、器具以及库存物资应于六月底和年度决算前帐实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行往来帐目采取随时核对和定期对帐签证,具体方法见“会计核算处理手续”规定。
六、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帐务核对情况,核对中发现的错帐,应督促及时处理,对有疑点的应及时查清,必要时还应组织力量进行彻底追查。
第二十七条 帐簿记录错误,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更正。当日发生的错帐,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复核员在红线右端盖章证明。凡冲正隔日错帐的,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冲正凭证,办理冲正,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和“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会计凭证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方可办理冲帐。
发现上年度预算拨款和“拨改贷”帐户属于银行借款时,为使双方帐目一致,便于签证和决算,在办理冲正时,并应调整上年旧帐。
更正计息帐户错帐时,必须同时补记应加、应减积数。
第四节 帐簿的装订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在建立新帐和办妥决算之后,对上年旧帐应及时进行装订保管。
一、帐簿按年整理装订。平时记满的帐页和结清户帐页应由经办人员按会计科目,依照帐户页次顺序排列放入箱柜加锁妥善保管,不得散失。
二、总帐、明细帐和登记簿应分别装订。装订时,按资金平衡表科目、帐号和页次顺序排列,整理整齐,编列总页次,填写“帐户目录”附在帐页最前面,另加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在绳结处加封,并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明细帐和登记簿的装订,应视帐页多少确定各自装订册数。帐页过多时,可以按科目归类,也可以单一科目装订。
三、帐簿装订后,应按册编号,并在封面和脊背处标明年度、帐簿名称等内容,在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后归档保管。并比照第二十一条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经逐笔勾对的人民银行往来副本帐页,同业往来对帐单以及其他各帐户的对帐回单应分别单独装订,随帐簿归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行处必须严肃认真进行编报。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级行、处应严格按规定要求编报,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特殊需要增加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从严审定。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会计报表必须以有关帐簿的实际数字为编制依据,不许匡计、估计,不得任意调整,不准弄虚作假。
三、会计报表必须指定专人编制、审查和汇总,以利综合加工,分析研究,提高编报质量,发挥数据应有作用。
四、各种会计报表规定的报告期不得提前或错后,保证编报时期、口径一致。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编报的具体要求是:
一、数字必须准确、真实、准确反映资金活动情况,是编报的基本要求,各种报表必须根据帐面有关数据填报,切实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并要求帐表一致,表表相符,前后期衔接,小计之和与合计相等;
二、内容必须完整。会计报表具有一整套完整的指标体系,必须根据编报要求,对各种报表种类、份数及其具体内容,如实填报完整、齐全,不得遗漏或缺少;
三、编报必须及时。会计报表有严格的时间要求,目的在于步调一致,有利上级行及时汇总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因此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编制、审查、汇总、报送,旬、月报规定报送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四、情况必须说清。会计报表除了提供有关数字资料外,对前后期有特殊变动情况的,还必须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以利上级行掌握情况,综合分析研究;
五、签章必须齐全。
第二节 报表的装订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平时应由经办人员妥善保管,不得散失、泄密,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整理装订保管:
一、报表装订前,必须检查完整无缺,盖章齐全;
二、基层行对各种报表应按年度、分别不同种类,依照月份、季度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管辖行对各种报表应视实际情况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连同基层行报送的同期报表,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装订时均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并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均应单独装订保管;
四、报表装订后,应按册编号,并在封面标明年度、月份及报表名称,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利息计算
第一节 利息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利息是银行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单位、群众和银行的经济利益及银行信誉。因此,必须根据下列规定准确计算。
一、各种计息的存、贷款,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和专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除国家规定允许实行浮动利率外,其余存款、贷款利率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随意减免利息。
二、凡规定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每段的时期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
三、逾期和挪用贷款,应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加收罚息。
四、存、贷款计息的起止日期,按实际存款和贷款的天数计算。即存款自存入之日起至支取日的前一日止;贷款自放出之日起至归还日的前一日。计首不计尾。但按季、按年计息时,应将结息日当天计算在内,下季、下年从结息日的次日起算。
五、逾期和挪用贷款时间的计算:
(一)逾期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未还清或不能按分笔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到期之日起计算。凡合同归还贷款日期只规定某月止的,应按到期月份最后一天起算;
(二)挪用贷款,其挪用部分应从挪用之日起,计至归还日的前一日止。
六、利率使用的符号:日利率简写为"日/万";月利率为"月/‰";年利率为"年/%"。
七、存、贷款的结息时间
一般存、贷款利息,按月利率计息的按季结计。计以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为结息日(3、6、9、12月的20日)。按年利率计息的,每年结计一次,结息日除建行基建贷款定为9月20日外,其余一律定为12月30日。
结息日结出的利息,经复核后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转帐。
定期存款利息,采用对年对月计算,到期还本付息。到期未取,其到期以后的利息和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利息,均按有关定期存款办法办理。
计息存款结清帐户或借款单位还清贷款时,应即结清利息(结清帐户或还款当日不算入计息日数之内)。
八、联行之间帐户转移,除“拨改贷”和建行基建贷款的挂帐利息外,其余存、贷款,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九、豁免贷款,经批准豁免前已计收的利息,以及贷款逾期后,经批准延期的,其已经计收和加收的逾期利息均不得退还。
第二节 计息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计息积数可以用“计息余额表”结计,也可以在帐页上结计,但不论采用哪一种结计方式,都应逐日复核准确。
第三十四条 采用“计息余额表”结计积数的,必须逐日登记各帐户的余额(包括同科目各计息帐户余额和不计息帐户余额)合计与总帐有关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五条 采用帐页上结计积数的,应根据“计首不计尾”的方法及时、准确结记计息帐户余额变动前的日数和积数。结息前应作全面复查并进行合计日数的验对。
第三十六条 结付利息转帐前,应将计息清单按各种不同利率分类加计总积数和总付利息额进行总验算。其中如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的,应单独分类验算。对于调整利率分段计息的亦应分段验算。

第六章 复核和内部稽核
第一节 复核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处会计部门必须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复核人员,负责对全部记帐凭证、帐簿和报表进行认真复核。
一、凭证的复核应做到:
1.凭证的记帐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吻合,否则,应查明帐务处理有无拖拉、积压或其他问题;
2.根据凭证的经济内容,所确定的会计分录必须正确,同一会计事项收、付方金额必须相等;
3.用以代替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记帐凭证的要素;
4.按照结算办法规定由银行填制的凭证,其种类、金额以及赔偿金等有关各栏,必须正确齐全;
5.签发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必须符合规定的签发要求,签发行编号应当顺序连贯,有关内容填写齐全,往来余额与帐面相符,编列密押正确;
6.提出同业往来票据清算的凭证应及时、正确、不得拖拉、积压;
7.拨款限额通知和贷款指标通知的财政级别、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拨、贷款种类必须正确划清,累计数应当相符;
8.科目日结单和所附的明细帐记帐凭证两者科目一致。昨日余额、本日发生额、今日余额各栏计算核对相符,应附的附件齐全;
9.印鉴是否相符;
10.其他方面有无同规章制度不符事项。
二、帐簿的复核应做到:
1.核对开立帐户、使用帐页是否符合规定,帐页上首各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帐内承前各栏的记载,同前一页相应各栏有关数字是否相符;
2.记帐凭证所列单位名称、帐号和金额,与帐户记载是否相符,结记余额是否准确;
3.记帐必须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登记,不得超前或错后,以免影响计息。计息帐户的“日数”和“积数”必须核对相符;
4.复核总帐应以“科目日结单”为依据,在对准科目的基础上,以“科目日结单”的收、付总数与帐面记载发生额进行核对相符,并据以验算帐面余额,最后以帐面余额与“科目日结单”余额进行核对相符;
5.其他方面有无同规章制度不符事项。
三、报表的复核应做到:
1.基层行复核报表,应以有关帐簿为依据,汇总行复核报表,应以基层行上报的报表为依据;
2.为了确保报表数字准确,所有报表数字必须全面核打。“资金平衡表”各科目“期初余额”应与上期报表的“期末余额”一致。“期初余额”加减“本期发生额”应等于“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的收、付方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资金来源方发生额的收付差额与资金运用方发生额的收付差额两者必须相等;
3.表与表、表与项目电报之间有关数字必须核对相符。同一报表指标,本期与上期数字应当衔接,前后期比较突增突减原因清楚,必要时应加说明;
4.经过复核,保证应报报表的种类、内容、份数以及表外科目和补充资料齐全、准确、不得缺漏。
第二节 内部稽核
第三十八条 建立稽核制度,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各级行处必须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对本行前一天会计业务的收、付凭证及其登记的帐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复查,借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确保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七章 印章和密押的使用与保管
第一节 印章和密押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以及签发各种凭证,应按下列规定签盖有关印章:
一、记帐凭证、帐簿及其装订后的封面,应由有关人员在签章处签盖名章。属于提取现金、预提利润留成、预拨所属经费、冲正错帐、调整帐目、出纳长、短款的凭证,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
二、向人民银行支取款项和同业间划拨款项均应签盖“会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
三、签发拨款限额通知、计算利息清单、收、付款通知和帐务联系书等应签盖“业务用公章”;
四、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及其有关的查询、复查等应签盖“结算专用”章;五、办理现金收、付,应在已收、付现金的凭证上签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六、签发联行往来邮寄划款凭证、信汇凭证(第三联)、联行转划款清单、银行承兑汇票和联行对帐单等应签盖“联行转用章”,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
七、各种会计报表,应按规定签盖有关人员名章,资金平衡表还应加盖机关行政公章。
第四十条 密押只使用于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签发邮寄、电划划收款凭证,都必须按规定的方法编制密押。签发划付款凭证(不采用电划方式)一律不编密押。
第二节 印章、密押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业务印章和密押是办理收、付款项的有效依据,各级行、处必须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未启用的印章和备用密码表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已启用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种业务印章(联行专用章除外)应按照业务分工,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启用时,应在“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预留印模,登记启用日期。停止使用时,除在登记簿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外,并应切角毁损后交有关部门保管。
二、联行专用章和密押以及空白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指从保管库领出未用的凭证),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不得集中一人统管。
(一)联行专用章,原则上由会计负责人保管和用印,地(市)以上的管辖行可以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保管和用印。
(二)联行密押(包括密押编制方法和密码表),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并确定编押和核押人员,负责处理联行编押工作。保管人员可以兼管编押或核押。
(三)只设三名会计人员的行处(包括会计负责人),由于人员少,达不到上述管理要求的,也要做到分人管理,由会计负责人管理联行专用印章,保管密押人员负责编押,复核(包括兼职复核)核押,空白联行划款凭证由编押人保管签开。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的营业部门,在每天上、下午停止营业时,各种印章必须放入库内(或保险柜)保管,严防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章 会计机构、人员和会计档案交接规定
第一节 机构、人员变更的交接
第四十三条 机构合并或撤消,结束行必须将同业往来帐款清算结平。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应签开付款凭证划转接收行。
对各种帐务、财产、重要单证、文件资料、会计档案以及未了的悬帐、悬案,必须由交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上级行派员监交。
结束行的联行专用章、联行密押编制方法和密码表,应交回分行,其余各种业务印章,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撤销日期,并切角处理后,交有关接收部门保管。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应将经营帐务和全部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重要单证、文件资料、印鉴、密押,以及未了业务事项,办理移交手续。会计主管人员离职,由行长或指定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离职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新任人员接收后,发现属于前任人员业务处理不当和原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中存在问题,仍由前任人员负责。
第二节 会计档案的移交限期
第四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银行财会部门对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下同)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当年的全部会计档案,在次年会计决算工作结束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 财会部门办理移交时,应按归档要求,对所移交的全部会计档案编造清册一式两份送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复查后在一份清册上签章,退财会部门留存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行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均为机密资料,各级行处必须妥善保管。每天上、下午停止营业时,全部凭证、帐簿、报表必须入柜加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各级行处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违反本规则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