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23:53   浏览:9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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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该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乡级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五条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个人。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还应当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收支应建立专帐并在当地国家金融部门设立专户,征地补偿费收取当天必须存入该银行专户。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行专项核算(实行会计代理制的镇或街道,其会计代理中心应把征地补偿费的帐务处理纳入会计项目),统一归口管理,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另建帐核算、截留、挪用、私分或以开支某种费用为由扣除部分收入不入帐。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乡级人民政府财政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行专项审计。每季度、年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占用征地补偿费的,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擅自动用集体所有的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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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触电身亡,产权人应否担责?

镇江京口区法院 李 焱


【案情】:2002年6月2日下午,原告顾某的丈夫与好友等人在扬中市兴隆镇某村鱼塘钓鱼时,因鱼杆鱼线触及鱼塘上方高压线而触电身亡。后原告等人与被告(该电力设施产权人)交涉未果,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察发现,出事地点为扬中市兴隆镇某村鱼塘,鱼塘东侧为农田,中间为田埂,西侧为农舍,该高压线(三线)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斜穿过鱼塘及田埂,死者出事位置为田埂中部。现场仪器测量该高压线(东线)距离田埂垂直距离为6.47米。另高压线杆位于农田边缘,靠田埂处,距地面2米处标有10KV 标牌。
审理中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手持鱼杆垂钓,鱼杆鱼线极易触及到高压线路,因而该行为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向导线抛掷物体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也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电力设施产权人免责。但前提应是受害人必须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本案中,被告所辖电力设施(高压电路),穿越鱼塘、农田、农舍等,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应为必要,而被告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既未确定保护区范围,又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视为未足够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从本案另一方面来看,被告所辖高压线路虽无警示标志,但鱼塘上空有电线穿越,电杆上又标有 kv数,死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进行一定的活动时,理应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有必要的认识,而死者未加注意,造成事故发生,故死者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因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将免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是否具备免责条件。死者垂钓处,被告所架设高压电线的高度符合规定,电杆上也标有“10kv”的高压标志,应认定已确定了保护区。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死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手持鱼杆垂钓,因鱼杆鱼线触及鱼塘上方高压电线而触电死亡。该行为属于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因高压电致人伤亡所引发的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无过错责任”规定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应是无可置疑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解释的(一)、(二)、(三)种情形因与本案案情不相吻合暂且不议,这里仅就第四种情形,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概述一下理由。
从第四种情形来看,是指受害人明知是电力设施保护区而仍然在此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只有在此情形下,电力设施产权人才不承担责任。钓鱼作为一项娱乐活动,其本身并非法律所禁止,但根据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一直以来均被视为对电力设施构成威胁,因而成为禁止行为。
然而解释并未规定为不得在高压电线下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是非常突出强调“电力设施保护区”这一区域。何谓“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及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均作了明确规定: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由此可见,电力设施保护区并不是一个假想空间,而是需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明确标识的。
其次,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电力部门设置的安全标志不应视为同一性质的标志。综上,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是需要标明相关数据的,而安全标志只能概括性地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它的空间是不确定的。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从该细则罗列的四种情形我们可以明显判断出保护区与地段、地区含义的差别。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段与需要标明保护区绝非同一概念。同时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的地段或地区,也无涵盖之意。
综上所述,根据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具体理解,由于被告在高压线路穿越鱼塘、农田、农舍的情况下,未能依照规定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与保护规定,因此受害人的行为与解释中该项规定的情形不相吻合,从严格责任来说,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受害人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本案判决由被告承担适当责任是较为妥当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盗窃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反盗窃斗争。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是这次反盗窃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
、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管理,为夺取反盗窃斗争的胜利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反盗窃斗争,对于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持社会安定,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展这项斗争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按照统一部
署,认真抓紧、抓好。要运用广播、黑板报、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盗窃斗争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政策,使群众懂法守法,并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处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反盗窃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和同盗窃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
二、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足够的力量,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清理整顿本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未经审查、
核准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活动。违者,依法取缔。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关闭。农村小冶炼厂、小加工厂一律不得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三、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审查。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金属只限于收购个人出售的生活器皿,废旧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拉车等零配件。收购的生活性废旧金属,一律交售给国营废品收购站点。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要严肃
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今后,各地对申请从事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从严审批。
四、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凡到收购站点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收购站点应当认真登记出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称、
数量等;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隐瞒、包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收购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以及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市政、军用的设备或者器
材,要检查废品收购站点是否收购了违禁物品,是否建立了收购登记制度;个体工商户是否违法收购了生产性废旧金属。对违法经营的要坚决查处,堵塞盗窃销赃渠道。
五、对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废旧金属专业市场的设立,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进场经营者要严格审查,并制订严格的治安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准进入集贸市场交易。



199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