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失效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公布废止、失效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为了保证现行财政规章的顺利执行,我部曾于1986年7月4日发出了《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以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发布的2091个财政规章宣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现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财政、经济改革,结合这几年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又对1984年底以前有效的财政规章和1985、1986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共计147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8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56个。现将这两部分364个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财政规章目录
附件二:失效财政法规目录
废止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关于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财政部1982年7月19日发布)
2.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982年8月9日颁布)
3.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复函(财政部1983年2月3日发出)
4.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1983年2月28日发出)
5.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983年11月1日发布)
6.关于审批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办1984年9月17日发出)
7.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4月3日发出)
8.关于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罚没收入应上交中央财政的复函(财政部1985年11月4日发出)
9.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财政部1986年3月7日发出)
10.关于政法机关查获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报案的被盗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3月12日发出)
11.关于地方科研事业费年内划转后有关预算支出科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9月14日发出)
(二)税务类
12.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财政部、轻工业部1958年6月19日发出)
13.关于停止征收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军事工厂、军人服务社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59年9月19日发出)
14.关于盐税加收滞纳金一律改为千分之一的通知(财政部1960年2月27日发出)
15.调整农牧渔业用盐税额及出场价安排的电(财政部、轻工业部1960年8月6日发出)
16.关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的加成征收可否一并计算加收滞纳金及罚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1年1月23日发出)
17.关于中等以上学校(包括中技、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勤工俭学)所得收入纳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财政部、教育部1961年2月23日发出)
18.关于销区盐业批发站移用各类用盐的退补税的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2年8月4日发出)
19.关于加强对个体经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1963年5月10日发出)
20.关于对饲养业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3年6月24日发出)
21.关于各省、区公路部门征免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4年2月3日发出)
22.关于地质部勘探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免征地产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4年3月14日发出)
23.关于报社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4年4月16日发出)
24.关于对带婴儿拖斗的自行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征收使用牌照税的规定(财政部1964年1月18日发布)
25.关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欠税减免范围和批准权限的通知(财政部1965年3月发出)
26.关于交通运输合作组织所得税减征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65年3月27日发出)
27.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73年9月26日发出)
28.关于全面试行新的工商税制情况的报告(财政部1974年5月4日发出)
29.关于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1975年5月3日发出)
30.关于征收工商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财政部1975年8月21日发出)
31.关于军办工厂上交利润改为交纳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总后勤部1976年1月12日发出)
32.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财政部1977年7月10日发布)
33.为贯彻国务院发(1977)103号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97年11月12日(77)财税字59号发出)
34.关于对煤干石免征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78年1月27日发出)
35.关于国营企业家属农场举办的工副业征税问题的解释(财政部1978年8月28日发出)
36.工商税收制度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财政部1978年10月6日发布)
37.关于取消交通运输合作组织计税工资的通知(财政部、交通部1978年12月15日发出)
38.关于取消合作商店计税工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78年12月28日发出)
39.关于对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不再采用加成征税的通知(财政部1978年12月28日发出)
40关于向监交国营企业利润机关报送财务计划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1月4日发出)
41.关于对出口的手表等产品减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8月7日发出)
42.关于停止对新建集体盐场定期减免税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12月31日发出)
43.关于工业企业生产出口的焚化品减按5%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2月9日发出)
44.关于集体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0年3月5日发出)
45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步减免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4月25日发出)
46.关于对历年陈欠税款进行适当处理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6月12日发出)
47.关于对中央级各部门所属印刷厂不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7月19日发出)
48.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还款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0年8月9日发布)
4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9月9日发出)
50.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10月9日发出)
51.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盈余暂不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复函(税务总局1980年11月18日发出)
52.关于对农村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恢复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月27日发出)
53.关于贯彻清查偷漏欠税《通告》的补充通知(税务总局1981年6月8日发出)
54.关于商业部门销售猪肉和采购生猪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7月17日发出)
55.关于对所谓“福利产品”应加强控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7月30日发出)
56.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征免税问题的批复2一,(财政部1981年8月29日发出)
57.关于企业性工业公司征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1981年11月27日发出)
58.关于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1月14日发出)
59.关于对全国地方煤矿降低工商税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2年1月26日发出)
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4月19日发出)
61.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知青新办集体企业免征期限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2年5月3日发出)
62.关于请改正对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用征收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规定的函(财政部1982年5月11日发出)
63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7月10日发出)
64.关于签订贷款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税务总局1982年7月29日发出)
65.关于对银行征收工商税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9月22日发出)
66.关于民航职工小卖部缴纳工商税及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9月27日发出)
67.关于计划生产的烟叶税金上交中央财政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10月4日发出)
68.关于民航小卖部经营资金归还问题的批复(税务总局1982年10月14日发出)
69.关于计划外生产的烟叶税金上交中央财政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2年11月13日发出)
70.关于代海关处理查私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11月25日发出)
71.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涉及税收的案件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意见(财政部1982年11月29日发出)
72.关于对植保公司的经营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月24日发出)
73.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接受咨询服务酬劳暂不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2月7日发出)
74.关于卷烟、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税务总局1983年3月10日发出)
75.关于按国际市场价格购买的超计划原油加工生产烧用的重油是否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3月16日发出)
76.关于针织企业连续生产针织品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3月23日发出)
77.关于出日尼龙拉链减征工商税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3月24日发出)
78.关于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铁路所得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3月24日发出)
79.关于军工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4月6日发出)
80.关于钛白粉适用工商税税率的批复20{(税务总局1983年5月4日发出)
81.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财政部1983年5月4日发布)
82.关于对企业请退“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的集体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5月10月发出)
8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3年6月3日发出)
84.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3年6月20日发出)
85.关于对进口缝纫机等产品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1983年7月8日发出)
86.关于临时经营工商税加成加倍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3年7月9日发布)
87.关于海关代征工商税提取手续费问题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8月4日发出)
88.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的工商税款暂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9月19日发出)
89.关于铁道部直属工程局等企业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21日发出)
90.关于铁道部直属施工企业、仓库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22日发出)
91.关于核工业部直属建筑工程公司暂不实行利改税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0月7日发出)
92.关于贯彻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工商所得税税率的204几个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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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布)
94.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出)
95.关于建筑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财政部1983年11月24日发布)
96.关于统一文物商店外销发票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3年11月26日发出)
97.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4年1月14日发布)
9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4年1月18日发布)
99.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月30日发出)
100.关于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月31日发出)
101.关于对粮食、水果、水库自筹建设项目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7日发出)
102.关于对文化部门的小型电影放映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3.关于对乡镇企业进~步减免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4.关于各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5.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6日发出)
106.关于对保险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17日发出)
107.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17日发出)
108.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5月4日发出)
109.关于对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饮料酒减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15日发出)
110关于对基层供销社放宽减税免税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19日发出)
111.关于武警部队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暂予免征建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27日发出)
112.关于对出口船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23日发出)
113.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31日发出)
114.关于专款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福利生产单位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8月1日发出)
115.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1984年8月20日发布)
116.关于对国内各企业、部门进口商品改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13日发出)
117.关于国内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征退(免)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16日发出)
118.关于“三废”专项资金中安排办公室、宿舍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征免建设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23日发出)
119.对县以上供销社不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1月9日发出)
120.关于补充修订税收会计、统计表和税收票证填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2月28日发出)
121.关于对保险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4年5月14日发出)
122.关于医药商业企业经营医药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14日发出)
123.关于部队系统企业征收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4年11月20日发出)
12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5年1月19日发布)
125.关于建筑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5年3月29日发布)
126.关于对大输液和5?20毫升注射液减征增值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4月2日发出)
127.关于征收建筑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7(税务总局1985年5月17日发出)
128.关于录相机工商统一税适用税率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5月24日发出)
129.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2日发出)
130.关于对上海等地八个烟厂生产销售给烟草总公司的旅游烟减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11日发出)
131.关于不得放宽“超大面积”范围征收建筑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27日发出)
132.关于啤酒专项贷款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复函(财政部1985年8月5日发出)
133.关于对超计划自筹基建投资加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9月20日发出)
134.关于新增加电量加价收入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9月27日发出)
135.关于对蚕丝织品暂时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0月12日发出)
136.关于加强建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6日发出)
137.关于对三聚磷酸钠继续免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11月9日发出)
138.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12日发出)
139.关于民用灯泡、铁壳保温瓶减免产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19日发出)
140.关于对军队精简整编的离休干部住房建设投资特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21日发出)
141.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2月21日发出)
(三)工业交通财务类
142.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复函(财政部1961年9月4日发出)
143.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中几个问题的复文(财政部1981年3月26日发出)
144.关于经济联合体中若干财务问题处理意见(财政部1981年6月5日发出)
145.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2年12月9日发布)
(四)商贸金融财务类
146.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政经费开支标准按当地政府机关标准执行的联合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54年5月16日发出)
147.关于商业、贸易、粮食企业系统问固定资产调拨的补充规定的函(财政部1954年7月31日发出)
148.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弥补亏损批审权限的批复(财政部1955年5月11日发出)
149.关于商业企业行政与企业管理机构合并后的开支标准和经费来源的规定(财政部1958年3月25日发布)
150.关于改变银行利润上缴办法和行政、业务费用开支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商业部1962年2月8日发布)
151.关于银行的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改为企业编制后有关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商业部1962年3月30日发出)
152.关于提高医药卫生补助金提取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4年1月7日发出)
153.关于银行系统实行利润留成的函(财政部1983年4月29日发出)
154.关于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3年4月29日发布)
155.关于银行系统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9日发出)
156.关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增盈减亏实行分成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4年4月9日发布)
(五)农业财务类
157.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财政部1959年6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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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外贸局,体改委(办),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持续发展,现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观管理和业务协调,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稳定地发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赋予对外开展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按照与国(境)外政府有关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合同规定,向国(境)外派遣从事经济、社会、科技等活动的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按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我国企业对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工程咨询业务的外派劳务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个人到境外自谋职业的活动。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可以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
一、大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有能力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有与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相应的人员、资金、技术等经营条件。
四、有对外提供劳务人员的实绩。
第八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代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外提供本企业的劳务人员;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可以选择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第三章 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指导计划、国外劳务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经营现状、特点,自主制定其发展规划、经营策略和方针。
第十条 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对外洽谈、签订合同和实施项目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规定申请在国内外设立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对外签订的合同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外汇留成及使用、开设外币帐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对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务收益分配,按大部分发给劳务人员,企业收取少量管理费的原则,由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协商,签订合同确认,并实行履约保证。
第四章 企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及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
二、遵守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平等互利,守约保质;
四、有助于发展同有关国家、地区的贸易经济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企业要认真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选审工作,防止利用公派劳务渠道进行非法移民及其它不正当的活动。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技术、身体条件的审查。
第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培训的制度,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在政治、技术、外语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的素质。
第十九条 企业要保障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务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应负责予以维护。
第二十条 企业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并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时,出示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国内分支机构必须以其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洽谈、签约;未获得总公司授权,不得经营上述业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国外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业务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具体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归口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国外的代表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和保护我国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需要在国内外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协调机构。协调机构在国内外分别接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领导。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企业的业务活动;
二、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趋势,跟踪和传递业务信息;
三、研究企业经营活动中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策略和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当地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在外派劳务人员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商会或组织劳务人员工会。
第二十九条 凡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通过协议商定或外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邀请我国企业承担的经济合作项目,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企业的对外信誉、经营能力和经营实绩,委托或安排具备条件的企业对外洽谈、签约和实施。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遵纪守法、经济效益好、为国家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企业驻外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不服从协调、违法经营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直至部分或全部取消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发的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规章和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