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9:41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组织开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要及时制定有关法律的配套规定,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过程中,要主动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在起草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对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部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0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0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56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1.为了完善增值税税制,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为了改革和完善车船税税制,合理引导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提请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为了适应国际交往不断扩大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出入境管理工作,维护出入境秩序,提请审议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公安部起草)。

  4.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推动三网融合,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5.为了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强化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工商总局起草)。

  6.为了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7.为了改革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

  8.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统计法,修订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局起草)。

  9.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发展,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工商总局起草)。

  10.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11.为了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12.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业健康发展,制定征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13.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4.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内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修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5.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管理,维护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铁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铁路运输条例(铁道部起草)。

  16.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7.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图市场繁荣,修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测绘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1件)

  1.为了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提请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卫生部起草)。2.为了保护、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卫生部起草)。3.为了规范考试活动,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活动公平进行,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考试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4.为了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5.为了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6.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7.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请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8.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9.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0.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1.为了加强对饲料行业的监督管理,明确生产企业保证饲料安全的责任,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12.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3.为了有效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制定戒毒条例(公安部起草)。

  14.为了发挥博物馆的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

  15.为了规范领事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在外公民的权益,制定领事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16.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的发生,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规范救灾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起草)。

  17.为了及时有效实施无线电管制,保障完成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无线电管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谋部起草)。

  18.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9.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障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20.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21.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1.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服务体系,提请审议能源法草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2.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林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请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林业局起草)。3.为了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国土资源部起草)。4.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提请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水利部起草)。5.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活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再利用和环境保护,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6.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7.为了加强对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管理,预防、减轻海洋灾害,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起草)。8.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规范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活动,促进水资源高效、节约利用,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9.为了巩固太湖治理成果,保障太湖流域供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太湖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10.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2.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3.为了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所属人民警察的监督,加强督察机构建设,规范督察程序,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起草)。4.为了规范拘留所工作,保障拘留的正确执行,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

  (五)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兵役制度,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总参谋部起草)。2.为了规范预备役军官储备工作,完善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机制,提请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订草案(总政治部起草)。3.为了深化士官制度改革,规范士官服役管理,修订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起草)。4.为了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队装备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16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6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广告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典当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船舶工业发展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民用飞机行业发展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核电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贷款通则(修订)(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国资委起草),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起草),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8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住房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起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部起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起草),职业体育管理条例(体育总局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业协会商会条例(法制办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法制办、能源局起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法制办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建设条例(铁道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2件)

  煤炭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起草),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环境保护部组织条例(中央编办起草),审计署组织条例(中央编办起草),海关组织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行政调解条例(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11件)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新闻办起草),军人保险法(总后勤部起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征兵工作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二000年二月十八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二000年三月二日


          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听证合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下同)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但由受委托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代为举行听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四)听证组织机关、地址和送达日期。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以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举行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提示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由本人申请或行政机关通知参加听证。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行政机关同意可延期一次;未按时通知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举行听证通知前组成听证组织。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二或四名、记录员一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下列公道、正派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一)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三)从事该专业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参与了案件调查、拟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审核的人员,不得指定为听证组织人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听证会开始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是否公开举行;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证人出席作证;
  (四)主持听证组织的合议。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二)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四)就听证情况和合议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报告。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参与听证合议。
  记录员负责通知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并制作听证记录。


  第十二条 其他听证参加人包括: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交授权委托书和听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听证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的调查过程;
  (二)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意见;
  (四)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四)申请回避;
  (五)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六)审阅听证笔录,要求补正;
  (七)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八)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组织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织人员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调查人员陈述调查过程,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意见;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第三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鉴定人员宣读鉴定结论,并作出相应说明;
  (七)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等;
  (八)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第三人辩论;
  (九)当事人、第三人最后陈述;
  (十)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均应当在听证中出示。经过质证并记录入卷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意见;
  (六)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提供的证据和质证的内容;
  (七)双方在辩论中阐述的理由、依据;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合议。并就听证情况和合议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生效。

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

近期,期货市场发生几起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力,客户穿仓,造成保证金缺口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督促相关公司短时间内弥补了资金缺口,并严肃处理了相关公司及责任人。为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重申以下监管要求:

一、期货公司要谨慎为本,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及客户诚信记录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严禁低于交易所标准收取保证金。

二、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制度,及时化解风险,严禁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防止出现客户穿仓。

三、严格对期货公司关联客户的管理,禁止因关联关系而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放松风险控制;严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扰公司正常的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将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足额存放于保证金封闭圈内。当客户出现透支或穿仓时,期货公司应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

五、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公司高管、风险控制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受到干扰时,应立即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六、期货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证监局、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出现大额透支、穿仓时,应立即向证监局报告。

各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照有关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检查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持续深入检查各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