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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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政【2009】4号


《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已经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2009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的处室和同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
农办政4号附件.doc
农办政〔2009〕4号.CEB


附件:

农业部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


  2009年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随着宏观形势的变化,我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外向型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农民工返乡明显增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面临的新形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
一、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
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全年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0%,大力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为下一轮经济发展打下基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切实把“阳光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开展农民创业培训试点工作,着力培育农民企业家和种养大户,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培养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带动群众致富的能力。
此项工作由科教司、人事司负责。
二、提高乡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东部地区传统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培育特色经济。推动放宽乡镇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切实帮助乡镇企业解决资金不足、贷款难等问题。引导乡镇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并逐步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认真落实有关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此项工作由乡企局负责。
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创办工商企业、发展现代农业,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创业。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及各地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确认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推动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有关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此项工作由乡企局、科教司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土地承包管理与服务
开展以妥善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重点的农民工土地承包维权行动,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进一步推动各地查处和纠正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强迫农民工流转承包地等突出问题。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起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流转咨询、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农民工返乡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此项工作由经管司负责。
五、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
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常规监测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查指标,增加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需求等方面的监测,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影响,掌握农民工返乡回流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农民的需求及中央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引导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
此项工作由政法司、农研中心负责。
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调研
围绕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宏观经济形势的新变化,重点研究农民工返乡及其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民培训需求、农民工就业意愿、宏观经济政策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基层调研,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加强理论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建议。
此项工作由政法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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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九江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九江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的管理,规范托管班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班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班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条 举办校外托管班应当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提供用餐服务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校外托管班的收费标准应当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校外托管班的举办者必须与学生的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安全保障委托协议,明确校外托管班举办者是学生在托管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校外托管班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校外托管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卫生、公安、消防、建设、房产、价格、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班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传染病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7.房地产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的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8.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对辖区内的校外托管班逐一进行登记,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营场所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校外托管班要有独立场所,并与垃圾处理场所、医疗废弃物或其它有毒有害场所保持25米以上距离,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要有相对独立的就餐、休息和食品加工区;应设置专用洗消间、粗加工间、库房等区域,或者厨房内设置相对独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和食品冷冻、冷藏等区域。

第九条 厨房应当有上下水,地面应当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墙面瓷砖到顶,顶棚用防霉、防水材料覆盖,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防范其它有害昆虫的设备或者设施,有抽油烟罩,配备至少2个固定洗碗池、洗菜池以及防腐、消毒设施,并设置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十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十一条 学生实行分餐制,餐具在每餐前必须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必须分开存放,保洁柜上应有明显标志,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待售食品应放在有防尘、防蝇措施的窗口内;不得制做冷荤凉菜。

第十三条 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必须分别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留样冰箱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和索证工作。

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班要有专门的学生休息场所,学生休息场所卫生要求:

(一)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二)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三)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洁柜内,拖鞋放在鞋架上。

(四)场所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玩具、图书进行紫外线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五)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六)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每个校外托管班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班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小学课余辅导的从业人员,同时应具备相

应的教师资质。

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校外托管班,不得在校外托管班兼职。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班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班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班应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校外托管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办班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

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班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托管班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托管班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休息场所实行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休息场所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休息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学生休息场所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班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班应经常性加强对学生进行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在托管班休息的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安全防范教育。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班应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九条 发现传染病疫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等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保障校外托管班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班内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

事故及自然灾害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伪造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校外托管班经营活动的,由当地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校外托管班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外托管班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为不

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班发放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加拿大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学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 加拿大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加拿大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学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1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加拿大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合作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内进行交流与合作。为实现这种交流与合作,双方按对等原则互派人员访问,每年最高限额各为60人周。

  第二条 双方在各自的职权内,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方面,进行下列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学者和代表团,进行考察、研究和讲学访问;
  二、交换学术出版物和研究资料。双方注意到进行合作研究和举办双边学术讨论会的重要性,并将在以后探讨其可能性。

  第三条
  一、有关互派学者和代表团的具体安排,双方将通过书信方式商定,必要时可由两国大使馆协助;
  二、一方派出学者和代表团到另一方访问,要征得另一方同意。派出方应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学者履历、专业、懂何种语言和访问计划通知接待方。接待方在收到对方访问人员的访问计划和有关情况后的两个月内提出能否接受的意见,派出方在得到接待方的确认之后,将负责按现行规定取得必要的护照和签证,并应在访问开始的三周前将访问人员到达的日期、飞机航班和地点通知接待方;
  三、接待方应尽量为访问学者完成研究计划提供方便。

  第四条 有关学者和代表团互访的财务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派出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接待方负担国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费用;
  1.加方为访加不足一月的中国学者每天提供60加元,为访加超过一月的中国学者每月提供1,000加元。
  2.中方将负担访华的加拿大学者的食、宿费用,并每月为其提供零用费人民币100元。
  三、接待方负担必要的住院费、医药费和紧急牙疾费用;
  四、访问人员在访问期间所作的讲演、报告均不付报酬。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谅解备忘录条款之外,可以向对方推荐学者进行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研究。只要有可能,每一方都应尽力为学者们的研究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双方协商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六份,中文、法文、英文各两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加拿大社会科学人文科学
  代     表            研究理事会代表
   张 友 渔             安德烈·福蒂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