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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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委[2003]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4年,在省支持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750万元共3000万元,专项作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审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如下:
  (一)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开设汕尾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
  (二)对项目进行复核审查,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中小企业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证明资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汕尾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及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以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汕尾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对重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扶持专业镇的产业集群发展等项目的奖励、支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和发展及其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三)鼓励和支持纳税贡献较大的民营骨干企业及新办大型民营流通企业发展项目。
  (四)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当年只能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一次资助,且当年受资助项目第二年不作申请对象。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补贴、奖励和贴息三种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以4年内安排3000万元为前提,以总量控制、合理均衡为原则。市委市政府原有各类奖励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助安排和扶持项目不列入该预算计划。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对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申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费补贴支持的,必须是经评选的全市重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当年度重点支持的导向项目,必须是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还贷信誉好、环境保护、耗能减排达标的科技创新型、优质效益型和提供就业型的优势企业项目。
  2、申报具有国家、省级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省级技术创新试点镇”、“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以及经省级部门评定的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企业)申报资金奖励、支持的,必须提供省级以上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资助标准
  1、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企业,可一次性在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最高5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已竣工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市县地方直接所得部分,下同)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15%给予补助;②企业已竣工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的10%给予补助。
  2、对利用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项目,可一次性申请最高30万元以下的贴息或融资担保费的支持。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80%给予补助;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款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贷款利息的60%给予补助。
  3、对获得国家、省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等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和“省级技术创新试点镇”、“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场)以及工业园区,市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民营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获得省级以上标准认定的,上一年度所在企业(单位)在我市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除可获得上级的资金支持外,市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专利技术优秀奖以及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市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担保机构在汕尾市境内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2、实收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
  3、担保机构在完成注册登记和备案手续即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的。
  4、担保机构必须依法规范运作,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和反担保制度;必须为本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资助标准
  1、对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开办扶持:2年内在汕尾市境内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从发达地区引进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开办后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的1倍以上,可按其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的开办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对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金额(按担保时间和担保金额加权平均计算)达到实收资本金1倍以上3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5%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3倍以上5倍以下部分,可申请0.8%的风险补助;当年实际担保金额达到实收资本金5倍以上部分,可申请1%的风险补助;单家担保机构年最高风险补助限额为200万元。担保机构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农业产业化、资源环保和拓宽地方税源的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经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确认同意。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工作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奖励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程序: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直接或委托管辖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贸局或市中小企业局提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经贸局或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和验收制度。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半年向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报告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企业)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属事前拨付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并征得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作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往市财政。
  第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来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企业),在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未验收完毕之前,不予以资助,待项目验收合格之后再予以资助;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企业),不再予以资助;对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资助或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8年开始试行,2009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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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八号)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总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千山风景名胜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控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按调(迁)入人数控制,凡从外市或本市所属县(市)调(迁)入控制区内的人口(含就地“农转非”),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负责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实施总量控制。组织、教育、人事、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干部、工人、学生、转业军人等调(迁)入市区人口的审批。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与鞍山市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政策起草、审核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四条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政策指导与经济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提高城市人口整体素质,积极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控制政策允许范围外的人口调(迁)入,鼓励支持引进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种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五条 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人口调(迁)入是指国家、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和离休干部配偶;
  (二)“乡进城”、“农转非”人员;
  (三)经市劳动局批准招收的新工人和市计划内的技(职)工学校所招学生;
  (四)驻鞍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属、志愿兵转业(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五)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外省、市、县成建制迁入人员;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来鞍定居人员;
  (七)被注销和因入学、入伍迁出鞍山市常住户口,按规定可以回鞍人员;
  (八)落实政策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九)符合条件的“三投靠”人员(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
  (十)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驻鞍机构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十一)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迁入人员。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二)留学获得学位归国的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
  (四)引进专利、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在控制区内生产经营,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五)在控制区内创办企业,安置市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经营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分别凭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投靠”人员凭市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到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八条 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凭组织、教育、人事、民政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因其它原因迁入的人员需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一式四联。一联留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存档;二联交经办单位存档;三联交公安部门,做为办理户口凭证;四联交粮食部门,做为办理粮食关系凭证。年底市计委、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对计划指标进行核对。

第四章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范围





  第十条 经批准调(迁)入控制区人员,按以下标准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及随迁家属(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控制区以外生源的普遍院校大专以下(含大专)毕业生,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投靠亲属的人员,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部队调入市区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家属,因其它情况迁入的人员和随迁家属,每人收取1万元;
  (二)因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而迁入人员,每人收取4000元;
  (三)因征地被招工的农民和撤村“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单位按每人4000元标准缴纳;
  (四)“农转非”、“乡进城”人员,每人收取2000元;
  (五)投靠父母、配偶、子女(其中省内夫妻分居满3年,外省夫妻分居满5年)符合投靠条件的,每人收取2000元,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收取1万元;
  (六)千山区“农转非”的迁入人口及随迁家属,迁入控制村的每人收取5000元,迁入非控制村的每人收取3000元,其中属于“三投靠”的每人收取1000元;
  (七)从控制区以外调(迁)入城市中心区(铁东区一类房区)的人员(不含“三投靠”),在规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十一条 调(迁)入控制区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经省、市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任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离休干部配偶;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留学获得学位归国人员及随迁家属,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人员;
  (五)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
  (六)引进专利、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在控制区内生产经营,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免收,连续两年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其随迁家属免收;
  (七)在控制区内创办企业,安置市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30人以上,并连续3年保持稳定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


  第十二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在审核《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时收取,收费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千山区“农转非”征收的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由千山区政府收取,执行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季度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除核拨正常业务经费外,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旅游、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调(迁)入城市控制区人员,除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设收费项目,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

农农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防灾减灾,实现农业稳产增产,必须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节水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水农业的重大意义
  农业以土而立、以肥而兴、以水而旺。水是最短缺的农业重要资源之一,也是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节水农业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一)农业用水资源紧缺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水资源总量仅占世界的6%,人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农业用水量约3600亿立方米,用水比重从1997年的69.7%下降到当前的61.3%左右,减少了200亿立方米。随着人口增长,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用水矛盾进一步加大,保障农业灌溉用水的难度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农田灌溉面积9.05亿亩,灌溉用水缺口300多亿立方米。根据国家水资源发展规划,未来15年农业可用水量将维持零增长,农业缺水形势日益严峻。
  (二)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旱灾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重,干旱缺水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旱情已成为影响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常态,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威胁。近10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旱灾发生面积4亿亩左右,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两倍以上,平均每年成灾面积2亿多亩,因旱损失粮食600亿斤以上。因此,必须把发展节水农业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探索一条合理用水、高效节水的水资源利用途径。
  (三)发展节水农业的潜力越来越显现。目前,在全国9.05亿亩灌溉面积中,工程设施节水面积仅占44.3%;在23亿亩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农艺节水面积仅占17.4%。我国农业用水利用率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据有关专家测算,通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在灌区小麦和水稻生产上具有节水360亿立方米的潜力,相当于新增灌溉面积8200万亩,按每亩增产300斤粮食计算,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246亿斤。在旱作区提高自然降水利用率,具有260亿立方米的潜力。同时,通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将灌溉水的粮食生产效率提高0.1公斤/立方米,旱作区每毫米降水的粮食生产效率提高0.1公斤/亩,可增加粮食生产能力1000亿斤以上,相当于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量目标。
  (四)发展节水农业的政策越来越有力。党中央高度重视节水农业工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推进节水农业发展。面对前年西南大旱,安排3亿元用于地膜覆盖技术推广,去年又安排5亿元用于西北地膜覆盖。各地积极响应,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全社会投入节水农业的资金高达50亿元以上。节水农业发展形势越来越好、氛围越来越浓、政策越来越有力,全膜覆盖、膜下滴灌等农业节水技术模式日益成熟,为谋划大项目、建设大示范区、大面积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
  二、准确把握发展节水农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发展节水农业的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区域特点,加快推进发展。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要求,牢固树立“节水增产、节水增效”的理念,针对作物需水规律和农业水资源利用特点,综合运用工程、农艺、生物、管理等措施,加快技术集成,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示范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投资机制,大幅增加农田节水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职能和手段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国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基层节水农业推广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节水农业政策体系、技术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水分生产效率,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六)发展目标。按照优化布局、整体推进的原则,“十二五”期间,结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建,全国建设100个有特色、成规模的节水农业核心示范区,新增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面积1亿亩,灌溉水和自然降水生产效率提高10%。通过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现“一个促进、两个缓解、三个提高”的总体目标,即: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缓解农业生产缺水矛盾,缓解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威胁;提高水分生产力,提高农业抗旱减灾能力,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七)基本原则。立足田间,综合配套。节水农业的关键环节在田间,抓住农田节水就抓住了节水农业的根本。加强工程、设备、农艺、生物、化学和管理等措施在田间的集成应用,建立“蓄-集-保-节-用”综合节水技术体系。突出重点,展示示范。突出节水农业的重点区域、主推模式、主导作物和关键技术,强化集成组装、展示示范和辐射带动,力求产生规模效应,逐步形成效益明显、各具特色的节水农业发展新格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水资源状况、作物布局和耕作制度等,因地制宜制定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按照耕地土壤类型、气候特点、作物需水规律等,加强分类指导和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节水农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统筹多项资源,发挥项目资金综合效应。鼓励企业、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因地制宜确定区域主推技术模式
  发展节水农业要集成关键技术,明确主推模式,实现重点突破。
  (八)“三北”地区技术模式。西北、华北、东北地区资源性缺水严重,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干旱缺水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年际间产量因旱波动较大。这些地区主要通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积极发展玉米、马铃薯、棉花等大宗作物。在没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坚持蓄水和保墒并举,通过保护性耕作、深松耕、土壤改良,营造土壤水库,提高蓄水保水能力;合理开发抗旱小型水源,推广抗旱坐水种,科学应用抗旱剂、保水剂,解决春季抗旱保苗问题;大力推广地膜、秸秆覆盖技术,实现集雨保墒;在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膜下滴灌、微灌、喷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旱作节水机械化等高效节水技术。
  (九)黄淮海小麦主产区技术模式。黄淮海小麦主产区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缺水与浪费并存,大水漫灌较为普遍,地下水严重超采,用水矛盾日益突出。重点是推广测墒节灌技术,改善灌溉制度,优化输水、灌水方式。通过开展土壤墒情监测,科学制定灌水方案,重点推广应用“小白龙”输水、“小地龙”喷灌、长畦改短畦等技术模式。围绕水果、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力推广微灌水肥一体化技术。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采取深松镇压、划锄、覆盖等保墒措施,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
  (十)南方地区技术模式。南方地区降水量充沛,但时空分布不均,且地形复杂,工程性缺水比较突出。近几年季节性干旱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干旱缺水对农业生产的威胁越来越大。季节性干旱地区重点是加强坡改梯以及田间集雨、灌排设施建设,增强蓄水调水能力,围绕玉米、马铃薯等作物,主推地膜覆盖、生物覆盖和集雨补灌等技术。在经济园艺作物上发展以现代微喷灌、水肥一体化为核心的高效节水技术。在水田推广水稻浅湿薄晒灌溉、控制灌溉等技术,促进水肥耦合。
  四、切实做好节水农业重点工作
  “十二五”期间,各级农业部门要立足现有基础,从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合理种植和科学抗旱等方面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有利时机,整合资源,加强田间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改善农田水源保障条件,配套田间节水基础设施,形成蓄、保、集、节、用一体化的节水农业新格局。与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和旱作农业科技推广等项目组织实施相结合,加强田间节水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农田蓄水保墒能力。与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全面提升农田抗灾减灾和耕地持续增产能力。
  (十二)加快技术示范推广。深入开展节水农业示范活动,建立示范展示平台。充分利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等平台,针对不同地区的生产条件、资源特点和耕作制度,突出优势农作物,强化农田节水示范区建设,集成示范一批新的简便实用节水技术模式,开展节水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狠抓技术试验示范,做到县县有示范、村村有样板,不断扩大示范规模。加强示范主体的培育,重点扶持、服务和指导粮食生产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合作社,树立样板,带动周边农户,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三)推行适应性种植方式。针对不同区域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因水布局,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结构,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调整优化种植作物和品种结构,充分利用自然降雨,使作物生长需水期与雨季同步,变被动抗旱为主动避旱。培育、推广高产耐旱品种,改进耕作栽培制度,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实现节水增产和节水增效目标。
  (十四)做好科学抗旱减灾。统筹规划,未雨绸缪,研究制定抗旱减灾应急预案,积极做好抗旱技术、物资和工作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准备,提高应对旱灾的能力。建立健全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监测方法,提高墒情监测时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为农业生产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不断强化发展节水农业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节水农业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的职责,发展壮大专业人员队伍,推进节水农业制度建设,为加快节水农业发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好农田水利建设、旱作节水、地膜覆盖、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旱作农业科技推广财政专项和保护性耕作等项目资金,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节水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强田间节水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节水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
  (十七)强化基础支撑。加强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建设,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编制“十二五”节水农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主推模式,科学指导节水农业发展。强化教学、科研和推广的对接,加快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研发推广简便易行、经济实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发展节水农业提供科技支撑。积极借鉴国外节水农业技术、经验和管理方式,结合生产实际,指导节水农业发展。
  (十八)广泛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开展节水农业宣传,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节水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宣传普及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节水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农农发〔201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202/P020120210354300837730.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