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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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9〕5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完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社会涉及面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公示:

(一)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编制的其他规划、计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城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编制的财政预算,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组织协调及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指定承办部门(以下统称承办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承办部门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应当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提交市政府审查: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联系方式;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政府公告栏;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与承办部门联系,查询、复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承办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公示意见箱,接受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来访,如实、全面、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等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公示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承办部门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当采纳;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不如实、不认真做好反馈信息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施行过程中,进行修改调整并需要公示,公示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连政发〔2004〕105号),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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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二OO八年九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扩大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和城镇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准入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第三条 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租住房、单位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集体住房。
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或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公安机关对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但暂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人(含)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 10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设立,统一管理。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员工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变动及时、管理规范。
  第四条 租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我市户籍人口租住成套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经产权人同意,租房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在实际居住地或在常住集体户做“租住户”登记。
租房人登记常住户口时,需提供租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的,出租房屋产权人需提供身份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同意入户证明。
  第五条 暂住人员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第六条 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亲属投靠户口申报,凭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证明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条 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单位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迁市境内投资办企业,其大陆亲属或企业在职大陆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宿迁市境内投资兴业的,投资者或单位在职员工可登记常住户口。
  (四)引资在宿迁市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五)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产所有者可整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相关手续,或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落户人户籍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单位在职员工尚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条 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凭个人申请、用人单位证明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未落实用人单位(正在落实或自谋职业)的,凭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在市区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整户落户手续。
  (三)具有颁发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由学校、培训机构(不含6个月以下短期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求学、培训人员花名册(外省、市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的准入: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件、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可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我市常住人口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对集体户口已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对户口已迁入但在实际管理中已不具备户口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责成户口迁出,并停止办理户口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5〕107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
 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 铁财(1994)61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运输企业积极性,部经研究决定,在全路运输企业推行“管内归己、直通分配”的运输收入分配办法。现将《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与本办法有关的清算具体问题和会计处理事项由部财务司制定;有关宏观调控措施,部将另文公布。

附:    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目前的运价管理体制和企业结构形式,部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在全路运输企业实行“管内归己、直通分配”的运输收入分配办法。
  “管直”方案的实施,将改变多年来运输企业收入分配以各局支出为主要依据的作法,各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清算收入将主要与运量(分开管内和直通)挂钩,从而避免各局之间攀比支出增长,加大铁路局管理成本的责任。
  “管直”方案包括收入清算、成本控制、利税分配、资金缴拨四个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环节,此外,为了保证全路统一目标的实现,还必须有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运输收入的清算
  (一)管内收入与直通收入的统计
  1、参加清算的运输收入范围及划分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运输收入,指客货运输收入,不包括保价收入和建设基金收入。运输收入中扣除部规定按单项办法核算的收入外为参加“管直”清算的收入。
  “管内”运输收入与“直通”运输收入的列报按照部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2、“管内运输”与“直通运输”工作量统计和确认
  发生在一个铁路局管内,不经过他局线路所完成的各种运输均属于管内运输;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局所完成的各种运输均属于直通运输。
  “管内运输”与“直通运输”工作量的确认按统计部门的正式报表统计。旅客周转量以《客报二》为准(车上补票收入列担当局管内收入,工作量不再统计),行包周转量以《客报七》为准,货物周转量以《货报十二》为准。
  (二)清算收入的计算
  1、管内收入的清算
  凡属于铁路局的管内运输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清算。
  2、直通收入的清算
  直通清算实行全路统一单价,单价水平根据全路的直通收入额和直通周转量分客运、行包、货运分别制定,每年按计划测算后公布,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较大偏差时,年度将不再调整。
  各铁路局的直通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直通客运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旅客周转量×当年客运直通单价
  直通行包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行包周转量×当年行包直通单价
  直通货运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货物周转量×当年货运直通单价
  3、“调节收入”的计算
  为了调节局间不平衡和支付部集中负担的支出,各铁路局要按“管直”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部上交“调节收入”。“调节收入”按如下公式计算:
  调节收入=(管内运输收入+直通清算收入)×调节收入率
  调节收入率根据全路的的收入、支出情况每年测算后公布;实际执行中可根据运输情况的变化,管内和直通实行不同的或统一的调节收入率。
  4、清算收入的计算
  各铁路局的清算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清算收入=管内运输收入+直通清算收入-调节收入+其他应得收入
  其中,其他应得收入是指调节收入的再分配所得、宏观调控奖罚的清算收入和按单项规定分配的各种收入,具体项目和办法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公布后执行。


  二、成本的控制
  铁道部每年根据全路及各局运输生产任务和财务状况,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可能,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确定全路及各局的成本控制目标。各铁路局要通过强化成本管理、挖潜降耗,按成本目标分级责任制要求,将全局成本目标分解下达。铁路局、分局要加强对站段成本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预算)执行,努力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
  为了加强成本控制的力度,使企业更加注重成本管理,控制成本增长,在铁路局“工效”挂钩办法中,增加工资与成本控制挂钩的内容。另外,部将通过资金的宏观调控来控制铁路局的成本支出。


  三、利税的分配
  各铁路局按清算收入和国家规定的比例(即:营业税:3%、城建税:0.15%、教育费附加:0.09%)上缴营业税及附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计税利润33%向铁道部上交所得税;税后利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资金缴拨
  实行“管直”方案以后,各铁路局的进款收入,首先必须保证建设基金和保价收入的全额上缴。在向部上缴以上两项款项后,再按下列方法计算运输收入的缴部资金:
  1、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应交部的所得税;
  3、国家及部规定的其他应缴收入;
  4、运输收入与清算收入的差额。
  以上各项分别计算加总后,如果合计数为负数,由部考虑调节。
  年初由部下达缴部资金计划,每季清算一次。
  为了与目前的收入分配体系相衔接,1994年暂维持目前的资金抵拨办法,但将严格抵拨制度,确保资金上缴。


  五、宏观调控措施
  为了确保“管直”方案的顺利实施,铁道部将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保运输组织的统一指挥
  ①采取加大限制口排空和装车去向对清算收入的奖罚力度,确保运输组织的统一指挥。
  ②加大对分界口交接车考核的奖罚力度,保证运输畅通。
  2、确保生产设备的良好状况
  ①制订主要设备的完好状况指标,采取考核主要设备完好率对清算收入进行奖罚;
  ②制订措施控制支出结构,考核直接生产费占运输总支出的比重。
  3、确保运输收入目标的实现
  按运输进款收入目标进行考核,对于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计划的铁路局给予适当奖励。
  4、确保支出目标的控制
  ①实行“工效挂钩”控制成本的措施;
  ②通过资金缴拨控制成本。
  5、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准确
  ①严肃统计纪律,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制订措施对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
  ②加强对运输收入的稽查,对于违法乱纪现象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③严格运输进款报缴制度,强化资金抵拨纪律,对于不按制度报缴、抵拨运输收入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