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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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8]60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江门市辖各市(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各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 市、各市(区)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 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五条 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第二章 就业保障



第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工(农)疗站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经认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税收部门根据税收有关政策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照顾。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把残疾人职业介绍纳入劳动就业网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如: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福彩、体彩、绿化等岗位;对村、社区残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对残疾人的个人所得,按照《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粤府函[2001]204号)减征个人所得税。

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向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经批准,可以减免房产税;残疾人个人在征税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用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由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屋业主为残疾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对持《低收入家庭证》的免收房屋租赁手续费,对仅持《残疾人证》的减半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第十条 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如劳务、修理、服务性)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地、摊点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有关部门减免垃圾清运费等。

 对盲人开办的盲人按摩所(中心),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如果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接的,应当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对兴办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且每户年均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市(区)、镇(街道)三级每年给予总额1万-5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比例由市、市(区)、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助用人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特别是有就业需求的智力残疾人或者精神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主动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接收残疾人时应当尽量安排适合的岗位,而且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工生育等保险,并保证残疾人和健全人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对在国际、全国、全省等重大体育赛事夺得名次的运动员应当加以奖励和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下岗分流人员中应当照顾残疾人职工,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单位工作的,至少应当保障一人在岗就业。对仅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人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其下岗。企业停产、实施兼并和破产的,应当优先做好残疾人职工的安置工作。

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 

第三章 技能培训

 

第十六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经当地残联同意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其培训费可以凭培训机构开出的发票及职业资格证书,由当地残联给予报销70%,每年每人限报一次,每次报销限500元以内(含500元)。

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人事档案保管等就业服务。



第四章 扶贫解困



第十八条 对城镇低保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农村低保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每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残疾人扶贫风险准备金,对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条 凡属于危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均列入2008-2012年农村泥砖房危房改造范围,扶助资金由市、市(区)、镇(街道)三级共同负担,对贫困残疾人家庭自负部分仍有困难的由各级残联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中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房产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配房租赁或者给予租金补贴;对残疾人居住破旧公房的要及时进行维修。

 第二十二条 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给予照顾,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低层。拆迁残疾人经营性用房时,要妥善安排,补偿经济损失。拆迁单位在支付搬家费时,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 50%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所必需的生活过渡用房,应当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里的成年残疾人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同其离、退休父母一起居住的,其收入及低保补差可以同其父母分开计算。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有法定抚养、赡养和监护义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等服务,对支付托管费用有困难的,予以托管资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供养、托养、康复、教育等机构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并且可以通过向其购买服务的方式扶助残疾人。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对因家庭确有困难又不能全部支付医疗费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医疗机构应当视患者家庭的实际情况在收取费用上给予适当的照顾,残联按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区)要成立以接收智力残疾人和精神病康复者为主的工疗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康复训练服务,以解决其家庭后顾之忧;各市(区)在有条件的社区,成立相应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病人庇护站,组织社区成员,采取社区与家庭相结合的办法,对轻度智力残疾人和精神病康复者进行有效监护。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收残疾人就医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对持有《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残疾人,按照市政府对低收入家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残疾人婚前体检,免收体检费。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应当扶持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语言残疾人、视力残疾人,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康复救助,费用可在各级残联康复救助经费中列支;对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治疗)等重大疾病或器官移植的低保残疾人对象,由民政部门在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由各级残联在“扶贫风险准备金”中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统一要求,每年要安排本级残疾人各项康复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使更多残疾人通过以家庭自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相结合的办法,有机会进行残障的矫治和康复。



第六章 就学扶助



第三十一条 残疾儿童能够随班就读的就近安排入学,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二条 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学前康复教育训练的听力、脑瘫和智残等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保教费减免50%;对有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减收康复训练费,保教费减免50%。

第三十三条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教育以及函授、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残疾人,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累计通过五门课程考试的可以申请助学补贴一次,每次资助1000元,总资助额: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5000元,补助资金由当地残联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四条 对持有低保、低收入家庭证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就读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按照粤府[2007]92号文和江委办[2008]64号文给予就学资助。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进入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逐步专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使用的器具,城市公共场所的停车场要逐步设置残疾人代步车的专门泊位。对占用残疾人代步车泊位和户外公共场所无障碍通道的行为,公安和城管部门可以按交通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搭乘出租车或其他有关车辆参与社会活动,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禁停区域内上下车。

第三十七条 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给予减免残疾人电话初装费、有线电视装机工料费、上网费等费用的优惠。

第三十八条 贫困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到评残机构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凭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评残机构减半收取残疾鉴定费,其余部分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到医院就医,应当优先照顾挂号、就诊、化验、交费、取药。到银行、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单位办理业务,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第四十条 残疾人持有效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观看营利性体育比赛除外)、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 残疾人持有效残疾人证可以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 残疾人持有效残疾人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 残疾人持有效残疾人证在公办电影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录像、文艺演出、体育表演,以及具备游泳条件的残疾人进入市游泳中心游泳,票价一律实行五折优惠;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的第4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节日实行免费优惠。

第四十一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持有效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

 市区户籍的残疾人持有效残疾人证自费购买乘车意外保险后可以申请办理免费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帮助,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由组织者发给相应的补贴。

第四十三条 本市的残疾人,其配偶及子女户籍在外地(含外省市、本省外市及本市外市、区)的,婚后即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本市手续,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随迁,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电视媒体要积极推广手语,让更多人了解无声的世界。残联要针对公共事业和服务行业定期举办免费的手语课程。

第四十五条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 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要建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台帐,积极开展争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示范岗”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各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骗取残疾人优待扶助的,由负责优待扶助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各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

 以上条款中的“市”指江门市本级,“市(区)”指市所辖三区四市。

第五十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具体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配套扶助资金的落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省对扶助残疾人有新规定出台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6日公布的《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江府[20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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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经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

2005年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和改善卫生行业监管,加快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紧紧抓住难得的战略机遇,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
按照既定目标,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通过严格有效的项目监督、考核和评估,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完成预定的基本建设任务。抓紧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狠抓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以及体制、机制、制度和专业人才建设,完成10000名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流行病学人员培训工作,着手开展实验室管理与检验技术人员培训。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经费,提高卫生应急处置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要求,合理设置机构,明确职能,强化责任,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完善保障措施,加大投入,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经费,改善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办案条件,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健全卫生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完善各级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明确分工和职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应急管理。加强全国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和各级卫生部门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卫生应急人员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制订《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逐步将急救服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围绕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专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加快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医疗急救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运转协调、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反应灵敏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公共卫生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强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重大疾病防治
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加强重大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基础和应用研究,落实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开展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HIV筛查,加强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建立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全面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在综合防治示范区加强行为干预措施,逐步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加强结核病防治,对报告结核病病人及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在重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建立查痰点,强化对结核病防治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发现率;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毒、多耐药结核等试点工作,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结核病筛查;严格实施短程督导化疗。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研究制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落实《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狠抓防治关键环节,制订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办法。加强乙肝防治,制定乙型肝炎防治规划,提高首针免疫及时率,落实血液管理和安全注射等防范乙肝医源性传播的措施。
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预防控制人间鼠疫发生和蔓延;建立全国流感实验室监测网络及质量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加强麻风、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疟疾等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监测,落实重点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暴发流行。做好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等地方病重点地区病情调查、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
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提高免疫接种率。做好《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准备工作,修订《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免疫信息个案库。加强对工作薄弱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维持无脊灰状态,研究提出进一步控制麻疹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将乙脑、流脑等安全、经济、有效的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
重视和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科技攻关。研究起草《营养改善条例》,制定国家膳食、体力活动指导原则和适合不同地区人群的相关行动指南。加强对肿瘤、心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的防治应用研究,实施群体干预措施。建立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和重点精神疾患的防治。对意外伤害、自杀等新的健康威胁开展调研。
三、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巩固试点成果。加强对新增试点县的指导,大力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基金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和经费,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加快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统计制度。深化农村医疗机构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费用制约机制。探索改革支付方式,简化报销手续,方便农民群众。配合民政等部门,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卫生事业经费补偿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和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县、乡、村卫生机构的纵向合作,继续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完善其综合性服务功能。在保证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前提下,探索乡镇卫生院转型、转制和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卫生的政策措施。
启动并精心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明确项目责任,实行责任管理,规范项目运行,确保项目成效。总结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的经验,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加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的传染病主检医师和院长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乡村医生传染病知识等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评估。研究建立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财政保障机制。
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要求,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监测和评价方法。
四、稳步开展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
根据国务院部署,启动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支持下,试点城市要根据《关于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在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坚持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社会资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落实配套政策,增加必要投入,增强服务能力,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制定和落实吸引、培育人才的有力措施,加快全科医生等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
五、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医疗服务基础管理
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巩固纠风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纠风工作阶段性任务和长远目标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惩防并举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继续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处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和业内先进模范人物的高尚品质和道德情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运用并正确引导舆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效促进医德医风建设,为卫生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逐步理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价格改革,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大型诊疗设备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进一步推进以质量为核心的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保证医疗安全。加强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和医疗服务过程的规范和控制,加强检查监督力度,逐步建立以质量为重点的医疗服务评价系统以及信息公示和医疗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制度和全国性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络,促进医疗安全的临床合理用药。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加大对医院感染监管力度。继续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指导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拟定《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5年)》。
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强化卫生执法监督
适应卫生工作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卫生法制建设,重点围绕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血液和食品安全、卫生机构和人员管理,制订和修订一批卫生法律和规章,加快与相关法规配套的实施规范制订,做好卫生标准制、修订和标准管理工作。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制造、出售和邮寄假劣药品、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建立对医疗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统一部署,取缔私开性病诊疗活动。
巩固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的成果,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重点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杜绝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行为,提高临床用血安全水平和原料血浆质量。在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中,开展以“血液安全”为主题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和督导活动。继续大力推动无偿献血,提高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现有血站按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加强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快实施集中检测。建立临床医师合理用血培训制度,着力提高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血水平。进一步规范单采血浆站的设置与执业管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清理整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卫生许可,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餐饮业和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把农村食品卫生、建筑工地食堂和学校食堂食品作为监管重点,切实保护重点人群和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和医用辐射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诊断鉴定工作的管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执法监督,依法开展对传染病疫情报告、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医疗废物处置的执法监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公共场所预防传染病传播的能力。
七、做好妇幼卫生与保健工作
在继续完善母婴保健法制建设的基础上,组织全国母婴保健执法检查。研究新形势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目标、措施及妇幼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评价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围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的目标,切实抓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实施。开展儿童营养及育龄妇女贫血监测、九城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降低新生儿和婴幼儿死亡率。评估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带来的健康问题及经济负担,探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有效途径。
做好干部保健和离退休老同志保健工作。
八、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教育和卫生新闻宣传
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强化社会卫生意识。开展农村改水、改厕督导检查。对申报和已命名的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进行调查和复查。推动建设健康城市、健康社区试点工作。
组织完成《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框架》,研究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5年规划中各项任务,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加强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全国健康教育巡讲活动,促进社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重点开展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青少年和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履行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加强控烟能力建设。
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强化卫生部门新闻宣传意识,主动做好舆论引导,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建立卫生新闻宣传的各项制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推进政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加强正面宣传,树立卫生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九、做好卫生科教工作,加强卫生人才培养
加强卫生科技和医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推动卫生科技与医学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落实部属科研机构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努力为农村卫生培养实用人才;落实卫生人员在职培训方案,建设终身医学教育体系;探索应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提高管理和培训效率。
全面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不断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加强非典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继续完成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在卫生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卫生技术管理的立法和实施,开展卫生高新技术评估工作,推动卫生技术评估与准入机制的建立。
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和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健全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和长效机制;规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及卫生技术岗位培训;探索专科医生、全科医师的规范化培养和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医院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社区卫生管理、乡镇卫生院管理四类管理岗位的培训,逐步建立卫生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卫生专业人员评价体系。
十、做好中医药工作
坚持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学术进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加强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提高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的技术水平。大力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丰富和发展中医药诊疗思想、方法和技术。重视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工作。加强中医药基础和临床研究,认真总结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验,加强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拓宽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领域和渠道,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十一、扩大国际及港、澳、台卫生交流和合作
坚持卫生涉外工作为我国外交服务、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的方针。探索改革援外医疗方式,努力解决医疗队面临的实际问题。密切与各国尤其是周边国家的卫生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国际间卫生行动。通过多、双边途径和民间渠道,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和资金,加强现有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
继续推动与港、澳、台地区的卫生交流与合作,办好第四届内地、香港、澳门卫生行政高层联席会议。探索完善海峡两岸卫生交流的途径。
十二、加强卫生规划工作,统筹卫生发展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重视对卫生发展长远战略、卫生工作重大措施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开展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研究,编制2005-2007年国家卫生事业投入总体规划。加强卫生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办法》,编制和颁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规范医疗设备配置管理。
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修改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严格实施,发挥区域卫生规划在卫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为确保完成2005年各项卫生工作任务,全国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进作用,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各级卫生部门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努力实现、维护、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权益,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9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第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http://www.china-mor.gov.cn/flfggz/tlgz_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