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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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舟中法[2008]31号


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8年6月16日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八年七月九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8年6月16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妥善处理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范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一)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二)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三)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本意见第一条规定起诉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人民法院分别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一)土地补偿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决定不分配或予以部分分配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分配或增减分配额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决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给付相应份额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放弃统一安置的承包权人,诉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承包权人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转包、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三人,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权人给付已收到的因其投入产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受理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适合生产、耕作的土地,无论是否实际发包及以何种形式发包,由此引发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或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受理时限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2005年9月1日之前实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2005年9月1日之后实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案由的区分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实际承包有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参与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费,无论是请求其中一项还是全部,均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案由;实际没有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请参与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或诉请参与分配非承包地捆绑式征地补偿费的,均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第四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劳动教养人员、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除本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应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有效:
(一)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形成;
(二)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五、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依下列原则予以分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放弃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关于特殊主体的土地补偿费分配
第九条 特殊主体类型划分 为避免非自身原因引起的“两头占”或“两头空”现象,对属于后续加入的农村居民,其诉请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以户籍依法迁入本村为前提条件;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诉请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以户籍未迁出,或者户籍虽已迁出但没有纳入新居住地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为前提条件。
第十条 “农嫁女” (已婚或再婚)
(一)“农嫁农”
“农嫁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户籍未迁出,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有男方所在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权或未在男方所在村、组实际承包土地的,其诉请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农嫁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户籍未迁出,但生产、生活已经脱离户籍所在村、组,分两种情况:一是婚嫁事实发生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届满之前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的,是否给付以及给付份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二是婚嫁事实发生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届满次日之后的,因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政策没有完全落实,致使其出嫁前后均没有取得承包地,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对安置补助费一项,应予支持。
(二)“农嫁渔”
“农嫁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参照“农嫁农”的规定执行。
(三)“农嫁居”
“农嫁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户籍未迁出,虽然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但是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适当支持;
“农嫁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户籍未迁出,且仍在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农嫁居”婚育的未成年子女,户籍登记在该村、组,虽然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适当支持;
“农嫁居”婚育的未成年子女,户籍登记在该村、组,并且在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四)离婚或丧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及其子女
离婚或丧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及其子女,仍在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的,或者虽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但未享有新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入赘女婿 入赘女婿是指依农村婚俗,婚后男方进入女方家庭生产、生活,视同儿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已婚(或再婚)的入赘女婿,婚后户籍迁入女方所在村、组,并在女方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已婚(或再婚)的入赘女婿,婚后户籍未迁出,虽在女方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但未享受女方所在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再婚子女 再婚夫妻中一方户籍迁入另一方户籍所在村、组,该方子女户籍也一并迁入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方再婚前育有子女的,户籍一并迁入的子女是否有权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二)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的,户籍一并迁入的子女人数只有一个的,该子女诉请参与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的,户籍一并迁入的子女人数二个以上的,该些子女是否均有权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但是,如果决议不给予分配或分配总额低于一人应得份额的,该些子女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收养子女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户籍登记在或迁入本村,并在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户籍没有迁出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出经商、务工者 因外出经商、务工,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户籍未迁出或户籍虽已迁出但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出资购买户口或者购买城镇商品房等形式,取得城镇非农户口的,参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专学生 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其诉请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毕业后户籍迁回原村、组,且回到本村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毕业后户籍迁回原村、组,但未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其是否有权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第十六条 服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 服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诉请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第十七条 服刑、劳教人员 服刑、劳教人员服刑、劳教期间,户籍已迁出,其诉请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刑满或劳教结束后,户籍迁回原村、组,并回本村、组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刑满或劳教结束后,留场进行生产、生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原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土地征用工 原先因农村部分土地征用而进入县及县以上所属的大集体或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土地征用工,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征地补偿费的,不予支持;
原先因农村部分土地征用而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土地征用工,虽然户籍未迁出,但已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在当时征用土地时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获取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企业工作的相应名额外,没有获得经济或其他形式补偿的,此类土地征用工要求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征地补偿费的,不予支持;
原先因农村部分土地征用而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土地征用工,虽然户籍未迁出,但已脱离户籍所在村、组生产、生活,在当时征用土地时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获取安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企业工作的相应名额外,同时获得经济或其他形式补偿的,此类土地征用工要求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续征地补偿费的,对土地补偿费一项,应予支持;
非因土地征用被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居民,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令划拨土地而引起的企业用工安排,被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居民,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其诉请参与分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七、关于救济方式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全部土地分包到户,且征地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作出区分的,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分地时的原始登记,给付承包权人相应份额的安置补助费,“农嫁女”在男方村、组取得承包地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将全部土地分包到户,或者虽已将全部土地分包到户但征地时采取捆绑式补偿的,参照上述土地补偿费分配的规定执行。
捆绑式征地补偿费采取一次性分配形式的,确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四比六,予以支持;捆绑式征地补偿费采取分阶段多次分配形式的,已经分配的总额中依四比六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酌情予以支持。
八、关于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2008年7月10日起新受理或正在审理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以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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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开创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转发到地、县级科委。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好地为实现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客观要求

1、地方科技工作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地方科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为两大根本动力,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认真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结合不够紧密、力量布局不够合理、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等突出问题,对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形成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新时期地方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地方的综合竞争力。

3、新时期加强地方科技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相结合。必须贯彻加强集成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把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突出位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部将切实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4、调整科技工作总体布局,把地方科技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科技部党组将从战略高度上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创造更大的工作空间。健全部领导分片联系制度,设一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推动地方科技工作,各司局明确一位领导负责与地方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重大科技决策事前听取地方意见、事后及时通报的制度,提高地方在国家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定期召开全国科技厅长会议,研究、交流和部署地方科技工作。

5、加强科技立法与执法,营造有利于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技术和管理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科技执法力度,定期组织科技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省级科技竞争力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强化地方科技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6、改革现行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加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的结合。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普及,科技部除继续做好宏观指导和条件支持外,主要依靠地方推进。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等国家指令性科技计划,凡能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项目,积极委托地方负责。不能下放的项目,也要建立通报制度,并尽可能请地方参与管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主要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经评审后可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7、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投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结合,加大对创新项目和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在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安排上,提高以地方为主组织实施的比例。对于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重大共性技术推广等以地方为主开展的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与地方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

8、推动区域间科技合作,促进区域科技工作协调发展。设立西部大开发科技专项,支持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西部地区的科技竞争力。组织实施星火西进、西部火炬、西部大学科技园建设、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等专项行动,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强化对老、少、边、穷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继续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鼓励东、中、西部地区广泛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实施跨地区的重大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工程。

9、积极帮助地方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加强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地方科技工作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地方参与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充分利用我驻外科技机构,收集并发布国际科技信息,帮助地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继续实施科技兴贸行动,推动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鼓励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走向国际舞台。科技部组织的重要出访团组,尽可能邀请地方有关领导参加。

10、加强干部交流和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科技管理队伍。促进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科技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科技部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同时选拔相应数量的地方干部到部机关工作。制定全国科技管理干部培训规划,重点抓好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积极协助地方组织地方科技管理干部到国外学习研修。

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积极为地方科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科技部机关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简化立项程序,改进项目评审办法。加强对地方科技计划的协调,尽量减少地方科技项目低水平重复立项。重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科技发展预测研究,定期发布有关指南和信息。建立全国性的科技信息网络,促进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三、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先导作用

12、重视并加强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当地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正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抓好已出台的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创新环境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体制与机制建设。认真做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重视和发挥大学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的结合和互动,加强科研和产业化条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继续做好区域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融资机制。

14、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新形势下,火炬计划要由以实施项目为主转变为以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把支持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化管理体制,提升创新能力,突出主导产业,充分发挥其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15、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积极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围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产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的产业化和信息化。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加强星火密集区、农业示范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建设。

16、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共性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围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选择一些应用面广、效果显著的重大共性高新技术,如先进制造、电子商务、清洁生产、节水灌溉、小康住宅等,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和普及的力度。在技术开发和推广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与体制创新相结合。

17、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结合。充分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积极支持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并引导它们朝着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努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18、重视并加强地、县级科技工作,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健全地、县科技管理体系。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教兴市先进城市活动。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普工作,组织好每年五月份举办的全国科技活动周,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风气,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19、加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积极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增强科技管理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干部的素质。加强管理创新,探索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引入竞争和制衡机制,加大项目和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动当地的科技进步。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支持。要按照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先导作用,进一步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系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科技发展创造条件。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科技工作的新情况、新思路和新问题,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据卫生部统计,近一段时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疫情上升,局部地区时有霍乱、细菌性痢疾、登革热等传染病疫情暴发。此外,秋季也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为加强秋季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一、认真搞好校园环境卫生。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扫保洁, 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厕所和垃圾的管理,保持环境卫生。同时要加强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温度适宜。登革热流行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及时清理积水、杂草,清除蚊虫孳生地,实施防蚊灭蚊措施。手足口病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发病较高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做好环境消毒工作,托幼机构还要经常清洗儿童的玩具及其他用品。
  二、切实落实各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切实落实各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做好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有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的学校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请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水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切实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疫情信息沟通,做到传染病病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
  五、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联系,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情况,以多种形式开展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登革热、肠道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揉眼,不共用毛巾等日常生活用品,不喝生水,不吃不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净,有病及时就医,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宣传,以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管理,落实措施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