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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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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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四日



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关于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近年来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艰苦努力,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制糖等行业总量调控、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工作取得积极进展,1999年以来相继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

——纺织行业:全国累计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949万锭、毛纺锭30万锭、缫丝机180万绪。其中2001年通过更新改造压缩落后棉纺锭9万锭、毛纺锭2万锭。

——煤炭行业:全国累计取缔、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各类小煤矿5.8万处,煤炭产量连续三年每年压减3亿吨。其中2001年关闭小煤矿10944处,另关闭死灰复燃小煤矿7284处。

——冶金行业:列入关停名单的103户小钢厂,已关停85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94万吨。其中2001年关停12户。

——石化行业:全国共取缔6000于座土炼油厂点,关闭111户小炼油厂,压缩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100万吨。

——建材行业:全国累计关闭淘汰小水泥厂3894户,压减生产能力9450万吨;关闭淘汰小玻璃生产线238条,压减生产能力2855万重量箱。其中2001年淘汰小水泥1520万吨、小玻璃263万重量箱。

——制糖行业:列入关闭名单的150户小糖厂,85户可彻底退出。目前72户进入破产程序,其中50户已破产终结。

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是从纺织行业开始的。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把当时困难最多、亏损严重的国有纺织企业作为突破口,从压锭入手进行结构调整,到1999年底全国压缩落后棉纺锭906万锭,分流安置职工116万人,当年国有纺织企业盈利9.5亿元,原定三年工作目标提前一年实现。按照纺织行业的做法,冶金、制糖、煤炭等行业相继开展了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工作,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冶金行业采取关停小钢厂、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限制市场供过于求的长线产品产量等措施,扭转了钢材价格和效益连续6年下滑的局面,实现利润成倍增长。制糖行业坚决关闭糖精厂、小糖厂,大力进行结构调整,扭转了连续4个榨季亏损局面,2000年实现扭亏为盈,2001年利润继续增长。

煤炭行业受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影响,煤炭严重供大于求,价格持续下跌,行业连年亏损。1998年开始,按照国务院部署,着手进行总量调控、关井压产工作。2001年,国家经贸委把实现煤炭行业整体扭亏作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一手抓关井压产,一手抓扩大出口,行业形势明显改观。全行业及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均实现整体扭亏为盈。全年煤炭出口完成8590万吨,比上年增长46%。

实践证明,按市场需求实施总量调控,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整体调整,通过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使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总量调控、结构调整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基本思路

2002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二年,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国际经济形势更为严峻,出口难度进一步加大,国内工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经济运行工作面临不少新困难,潜在机遇和现实挑战并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工业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增长6%以上,实现利润力争好于2001年水平。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继续按照市场需求搞好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要注意做好“四个结合”。

一是存量调整和增量发展相结合。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促进经济发展。继续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企业成果,加大行业整体调整的力度与速度。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关闭“五小”后的劳动就业及地方经济发展开辟新途径。

二是淘汰落后和改造提高相结合。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在关闭“五小”中存在的关而不死、起死回生情况,要坚定不移地巩固关闭“五小”成果,切实防止出现死灰复燃。同时,积极做好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工作,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用优质产品占领关闭“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能力腾出的市场空间。

三是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结构调整工作,既要加大淘汰落后产品及工艺设备的力度,更要在产品结构和企业体制创新上下功夫,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水泥集团等企业在淘汰落后、关小上大、以大带小、协调发展方面的经验。

四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坚持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要改变较多依靠行政手段和向企业下达具体指标的做法。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调整规划及指导性的总量调控目标,通过发布信息、把握动态、综合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工作。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经济运行中,在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还要注重加强在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领域发挥导向和调控作用,保持关系国计民生重要产品的供需基本平衡。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按“四个层次”展开:

1、巩固成果,稳步提高。主要针对煤炭、纺织、冶金、建材等行业。这些行业以关闭“五小”、淘汰落后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已实现整体扭亏或盈利增加。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防止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和过剩的生产能力再度回升,巩固工作成果,提高行业效益。

2、把握亮点,积极发展。主要针对医药、电子等行业。这些行业有一定比较优势,技术含量较高,具有生产与效益增长空间。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先进技术和优势产品为先导,带动行业继续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技术含量及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

3、保持平稳,狠抓效益。主要针对石化、烟草、有色等行业。石化、烟草行业是现阶段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政府管制较多的特点。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地方小炼厂等石油企业的兼并重组,继续调整小烟厂,加快有色行业结构调整。

4、抓住重点,逐步拓展。主要针对机械、轻工等行业。这些行业门类众多、企业量大且分散,总体发展比较平稳,是我国出口的重要力量,但易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不确定性较大。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把握新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出口,提高效益。

三、工业行业调控目标及主要工作

煤炭行业 调控目标:煤炭产量10.5亿吨,煤炭出口力争达到900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闭整顿小煤矿成果。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对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抓紧按照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关闭,经省级验收合格并核发“四证”的,准予恢复生产。在此基础上,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遏制小煤矿的盲目发展。同时,还有加强监督检查,决不容许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2、按市场需求搞好产运需衔接。继续坚持总体基本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重点煤矿、重点用户的产运需衔接。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调运输能力,向国有重点煤矿、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户倾斜。针对关闭整顿小媒矿以后供需形势的变化,引导国有大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3、进一步扩大煤炭出口。加快出口煤基地培育和建设,协调各出口煤企业合作竞争,统一对外,维护整体利益。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保证出口煤运输和装船,在资源、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煤炭出口达到9000万吨。4、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以神华、兖矿、大同等优势企业为龙头,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煤种、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煤炭供应和出口基地以及煤炭深加工和投资发展的主体。5、加快技术进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对大中型矿井,通过集中生产、简化工艺、减少环节、优化装备等措施,建设一批高产高效矿井。对合法小煤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正规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方针进行改造,减少矿井数量,扩大单井规模,改进采媒工艺,提高回采率,促进安全生产。6、整顿经营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从源头抓起,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减少流通中间环节,鼓励和支持发展煤炭直销,维护煤矿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纺织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8%,纺织品服装出口550亿美元。

主要工作:1、按照市场要求,继续做好淘汰落后和总量调控工作。研究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新的重复建设的有效方式。继续从源头抓起,分期分批制定鼓励发展和淘汰落后目录,严格控制二手设备进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化纤企业自主限产,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化纤工业的集中度。2、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一是技术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纺织产业,发展精加工、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其中差别化纤维比重提高到25%,无结头纱和无梭布比重分别达到48%和30%,中高档出口服装面料自给率达到60%。二是制度创新,加快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通过多种形式改制。东部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全方位与国际接轨,中西部地区要加大改革、调整力度,加强与东部地区的合作,保持纺织产业协调发展。三是推进纺机国产化,替代进口产品,提高纺机机电一体化水平。3、努力扩大纺织品服装出口。继续做好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推荐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引导企业用足用好配额,努力扩大出口。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出口骨干企业,通过举办展览会、名牌产品推介会等多种方式,树立中国纺织品服装形象,提高传统市场占有率,开拓东欧、非洲等新市场。促进企业“走出去”,逐步实现“产品输出”向“产品和资本输出相结合”战略的转变。密切跟踪棉花价格变动对纺织行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快国内外价格机制接轨,为扩大出口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石化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原油产量1.66亿吨,天然气产量310亿立方米,原油加工量2.02亿吨。化肥生产总量3350万吨(折纯),其中氮肥2450万吨,磷肥780万吨,钾肥12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小成果,加大淘汰落后力度。继续巩固清理整顿小炼油厂成果,整顿原油开采生产秩序,坚决取缔土法炼油场点,加大炼油工业布局调整,淘汰一批落后、闲置的炼油装置。2、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企业优化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海外投资油田分成原油、天然气产量;加大国内勘探投入,努力提高探明储量;研究推进地方石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原油配置;加快炼油工艺技术和装置改造,提高加工高含硫原油能力,提高成品油产品质量,提高差别化纤维、合成树脂专用料的生产比例;增加高浓度磷肥和复合肥产量,调整农药品种生产比例,压缩高毒、高残留农药产量;增加轮胎品种和规格,压缩斜交轮胎生产能力与产量,提高轮胎子午化比率。3、加强总量调控,保持供需平衡。继续实行原油、成品油总量调控,搞好原油统一配置,对原油、成品油制定年度运行方案,季度进行调控,月度进行分析。做好进口化肥的初步分配方案,进口化肥优先满足生产磷复肥和硫酸钾企业需求。控制纯碱、烧碱总量,扩大两碱出口保持国内市场稳定。规范农药生产秩序,调整农药产品和企业结构。

冶金行业 调控目标:钢产量1.25亿吨(不含出口增量等部分)。

主要工作:1、继续关停小钢铁厂,巩固关停成果。对已经关停的85户小钢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促使其早日关停。2、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决淘汰平炉,彻底消灭平炉炼钢;进一步加快淘汰小电炉、小转炉、横列式和复二重轧机等落后工艺装备步伐;加快上海和天津化铁炼钢的淘汰进度。重点淘汰热轧硅钢片和热轧再生钢材等落后产品。3、按市场需求调控总量,积极推进产品和工艺结构调整。以资金流动平衡作为重要标准,监控钢铁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坚持贯彻“没有合同不生产、不付款不发货”,以实现产销率和货款回笼的100%为目标,将库存和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按照“限制长线、增产短线”的原则,重点做好线材、螺纹钢、中厚板和热轧薄板等钢材品种的总量平衡。积极促进企业抓好干法熄焦、高炉富氧喷煤、余压发电等节能、节水和环保改造项目的实施,进一步降低吨钢综合能耗、水耗,连铸比达到88%。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钢材进口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国产钢材的市场占有率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在进口钢材实行自动登记后,积极推动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进口监测和产业损害预警制度。完善和开拓与有关国家双边官民对话机制,严格监测长线钢材和钢坯进口,防止国外钢材对我国的倾销。5、大力整顿钢材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及时分析供需变化和资金回笼情况,建立重点钢铁产品产量备案和效益监控制度,总结推广企业加强管理、科技进步、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经验,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建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水泥产量5.9亿吨,其中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8000万吨;平板玻璃产量1.9亿重箱。

主要工作:1、继续关闭小水泥厂和小玻璃厂,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清理整顿“两小”工作力度,对列入取缔、关闭名单的企业,继续予以关闭并拆除主要设备。巩固已完成关闭任务地区的成果,严格检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2、坚决制止重复建设,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制止玻璃行业重复建设。水泥行业除新型干法水泥外,禁止新建、扩建其它工艺生产线,严禁以技改名义对机立窑进行扩径改造。继续加大水泥新标准贯彻实施的检查力度,凡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对于含有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必须在生产线拆除后再子以换证,3、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优化升级。总结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上海耀皮等企业经验,鼓励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提高大型企业在水泥、玻璃行业的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技改贴息与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要向大型企业集团的新型干法水泥及填补空白、替代进口的高档优质浮法玻璃项目倾斜。通过优化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建材工业由大变强的步伐,提高市场竞争能力。4、加强市场整顿和开拓,培育新的增长点。配合建设部门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劣质建材进入国家重点工程。加快研究制定《节能、安全玻璃生产使用规定》等及促进出口的措施,拓展优质建材产品的市场和使用范围。围绕质量、品种、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品,发展增效、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的绿色建材,满足城乡建设和奥运工程需要。

有色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4%。

主要工作:1、做好铝工业的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开发生产高速列车、地铁列车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电解电容器用中高压阳极铝箔、集装箱用铝合金板材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制止电解铝工业重复建设。2、加大稀土治理整顿。结合稀土集团的组建,治理稀土矿产资源乱采滥挖,整顿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分离加工企业。制定稀土产品出口战略,限制低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发展稀土荧光粉、高纯稀土材料,促进稀土业向高技术、高效益方向发展。

轻工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2%;糖产量750万吨,盐产量2800万吨。

主要工作:1、 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关闭小糖厂的后续工作。推进制糖行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增强广西、云南、广东、新疆等重点产糖地区的竞争力,优化地区布局。2、进一步研究推动盐业体制改革。按照监管和经营分开的原则,逐步完善盐业监督体制,理顺生产、营销关系,推进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规范盐业流通秩序。3、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家电、造纸、陶瓷、皮革等行业优势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主要行业各形成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集团。4、巩固开拓市场,努力扩大出口。通过发展烟草、制糖、乳制品、塑料等具有资源优势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用品加工业及其他特色工业,加快西部特色、优势轻工企业发展,缩小东中西部差距;在巩固北美、欧盟和日本市场的同时,加快向东欧、南美、非洲及中东市场扩展,通过境外建厂、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机械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6%。

主要工作:1、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进一步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按照“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发展一批重点产品,培育一批优势企业,淘汰一批落后设备”的方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长线产品生产,淘汰落后产品,促进机械工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升级,为各行业提供先进和成套的技术装备。2、抓好重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紧紧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的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项目,支持承担设备制造任务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增加国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比重。3、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围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组织行业和企业研制开发“三农”需要的种植、收获、排水、节水灌溉、仓储、加工、运输、保鲜、包装、畜牧业等农机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适应农村市场和农民购买力,大力发展小型化、多样化的产品,为农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4、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开拓发展空间,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电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9%。

主要工作: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针对当前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特点,对电子信息产业进行全方位的结构调整,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建设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信息产业的生产加工基地。2、继续扩大电子产品出口。加快实施“走出去”和“科技兴贸”战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3、开拓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按照“十五”发展计划,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医药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5%,商业销售额增长10%;医药产品出口增长10%。

主要工作:1、加快淘汰落后工作步伐。抓紧制定和实施《医药行业总量调控、淘汰落后的工作意见》,争取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2、推进医药生产企业结构调整。推动大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支持企业集团扩大生产规模,兼并小企业,同时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的调控,促进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的合作,抓住“转移生产”的机遇,使我国尽快成为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等重点产品的生产基地。3、完善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采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体系,加快医药连锁经营发展步伐,努力实现连锁药店总数翻一番的目标。4、加强医药储备等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门临床专家修改医药储备品种目录;推动全国联网工作,充分发挥医药储备体系作用;组织起草《国家医药储备条例》;加强甘草、麻黄草专营的管理,严格收购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3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搞好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建成的关键,也是扩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搞好项目储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县、特区、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适当给予补助,但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为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作为未纳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或超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另行安排。
  第五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安排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相关阶段的工作等,初步设计及设计文件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公共领域且不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和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主管部门或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

  第三章 审批与拨款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收到的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需将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意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拨(借)款合同 ,填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单位。承办单位应邀请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 对于未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避免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十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根据拨款通知单拨付资金。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若有违反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提交一式三份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档,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工作,直至达到深度,否则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还 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在30日内归还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滚动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特区、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对不履行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暂缓受理其行业或县、特区、区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由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缴入市财政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的前期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