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4:27:39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
第五条 本省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活动制度;
(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
(三)城市和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制度。
第六条 公民应当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消除病媒虫害和控制吸烟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城建、环保、工商、公安、旅游、交通、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乡卫生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居(村)民应当维护和保持住宅、院落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旅游区随地吐痰、便溺、乱贴乱画、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和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有关部门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市市区和县城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因科学研究、教学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宾馆、招待所、旅馆的顾客用具应当每客一换洗,并严格消毒;常住顾客的用具应当定期换洗和消毒。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馆、饮食摊点的餐饮用具,应当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 公共浴池、游泳池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消毒和更换。禁止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洗浴和游泳。
公共浴池的顾客用具应当每客一换洗,并严格消毒。
第十八条 理发馆、美容店的顾客用具应当保持清洁,直接接触皮肤的用具应当严格消毒,并设置传染性皮肤病人的专用工具。
第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整治环境、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建卫生厕所和消除病媒虫害等工作,并逐步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具备条件的农村实行集中供水,普及自来水。
农村新建、改建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推广使用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消除连茅圈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坚持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区和县城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保健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的室内场所;
(二)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三)会议室、影剧院、音乐厅、影视厅、歌舞厅、游艺厅、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场所;
(四)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机舱内;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排烟设施的吸烟区(室)。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爱卫会的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易招致或者易孳生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行业、场地和居(村)民生活区应当有完善的防制病媒生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急性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各部门、行业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和保健意识,树立良好的卫生公德。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城市、县城、村镇和单位,授予相应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相应
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先进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先进称号的;
(二)已不符合先进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对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或者在检查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室内外卫生达不到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爱卫会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留购展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商检局


广东省留购展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商检局


(1988年3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来粤举办展览会(包括技术交流会,下同)留购展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把好留购展品的质量关,维护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留购的展品(展览会赠送的礼品、纪念品或样品除外),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安装使用。
第三条 对拟办理展品留购的展览会,审批单位应将批文抄送商检机构。展出前展览主办单位应向商检机构提供展品项目清单,展览结束后,应将展品流向情况报告商检机构。
第四条 商检机构派员驻展览现场执行检验、监管和鉴定任务时,展览主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务件。
第五条 留购展品合同须订明该展品的型号、规格、品质、包装和检验、索赔等条款。属机械、设备、仪器的,还须订明质量保证期及卖方应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其包装应适合再次运输装卸;凡涉及安全、卫生的,须订明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条款。
第六条 留购展品合同签订后,收用货单位须向商检机构或驻展览现场的商检人员办理报验或申报,并提供留购展品合同、发票、检验技术标准等资料。
第七条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或《地方种类表》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留购展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其他留购展品由收用货单位申报后自行验收。
第八条 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留购展品,一般在展览现场进行检验。对需在使用地安装后检验的,商检机构发给《商检工作联系单》,收用货单位据以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凭检验证书提请进口经办单位对外索赔。
第九条 属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留购展品,商检机构受理申报后,发给《留购展览品验收报告单》。收用货单位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检验,填写《留购展览品验收报告单》,送商检机构销案。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内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出证,并提请进口经办单位办理对外索
赔。
第十条 商检机构派驻展览现场的人员,应协助留购展品买卖双方做好签订合同、技术交流的工作,开展商检技术咨询,受理外商和国内有关单位委托的展品残损鉴定或其他公证鉴定业务。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来粤举办展览会的留购展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6日
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彦


和谐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协调,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劳动关系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稳定的体现与保证。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转制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负面作用显现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劳动关系矛盾处理不好,会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十分重视以机制建设入手来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劳动关系矛盾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内容。社会和谐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人与人之间要和谐发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地协调解决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矛盾的过程。一直以来,我们党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断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要求,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劳动关系基本趋于稳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人民群众经济要求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矛盾的最大特点,是职工群众对经济利益的更高要求,同时追求在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相对公平。现阶段,职工群众矛盾集中到一点,就是一些不同阶层社会群众的正当利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正确对待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这个关键时期里,如果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就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反之,就会出现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导致各种社会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群众经济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协调的,但不可否认,现在许多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大量存在,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中,大量的表现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因此,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矛盾突出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由于改革力度加大、层次加深,社会转型加快,由于法制还不够完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等因素,在一些地方,劳动关系不和谐稳定的现象客观存在着,不容我们忽视。其突出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不公平造成贫富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3]。但实际情况是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不公平的。作为最重要的劳动要素,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资本和管理等要素却处于强势地位。职工收入偏低,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同步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主要问题。全国统计调查的情况表明,有65%左右的职工收入低于平均工资水平,在非公有制企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成最高工资标准。经营者、管理者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不断拉大,不少企业还存在着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引起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由于这一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事件不断增加。
2、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当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岗,新增劳动力压力不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劳动力总体过剩,失业问题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招聘就招聘,想辞退就辞退,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或拒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另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老化,无安全措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所有这些,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因劳动用工引发的争议案大量增加。有关统计显示,2001年—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受理案件分别为15万件、18.6万件、22.63万件,平均年增幅达23%;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8%的幅度增长[4]。
3、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忽视保障职工权益。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况:部分公有制企业借转制之机,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雇佣新劳动力,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部门就业。职工在企业的就业周期缩短,稳定性降低。企业内的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制度不规范,约束性少,随意性大。在一些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分流的方案和有关的经济补偿政策,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强行推出。以上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没有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的情况造成群体性矛盾突出,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4、有些地方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往往是有视无睹,甚至为其“开脱”。目前,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造成这种不信任,地方政府角色错位是其中重要原因。
三、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对策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把劳动关系引入和谐社会发展中,用稳定的劳动关系助推和谐社会建设,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根据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社会劳动关系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1、建立有效的价值引导机制。劳动关系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涵盖了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在全社会确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利益关系,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强大的思想舆论对人的价值观、社会道德的整合有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协调利益关系的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思想舆论在利益整合中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看待由于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使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标准等与时代前进步伐相协调,推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广大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使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自觉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维护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在社会层面,各种利益群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以影响政策法规,以实现利益的协调。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滞后于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封闭的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而代之以现代的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也是社会公平和谐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应加强宏观参与,站在整体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维护机制,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建立和发展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企业家组织代表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建立多层次的三方协调协商机制,政府、企业家组织和工会,通过相关机构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以及与劳动关系调整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在微观层面上,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3、建立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始终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通过有序的利益竞争与抗衡,实现利益的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目前,资强劳弱的格局造成职工有些合法合理权益被剥夺;劳动要素与其它要素在权益争取上的力量被削弱:劳动要素有严重“廉价化”、“弱势化”倾向,结果是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一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应逐步建立健全欠薪保障、工资支付、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及在企业破产或经营者逃匿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获得及时救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有效的监督管理表现为确保能够运用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手段,对各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确保能够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在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上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首先是加强执法检查。人大、政协等的执法检查涉及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内容的,政府行政执法体系涉及劳动关系矛盾内容的,都构成劳动关系调节监督的依据,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对社会潜规则使企业抵制劳动法规、公然侵犯职工法定权益的现象,必须以坚决的态度维护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再次是建立劳动关系听证制度,以利于政府作出公正科学的决策。
5、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各种利益冲突的社会。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提高化解矛盾冲突的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要建立和完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法规,使化解社会利益冲突走向法制化轨道。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运用教育、协商、调处方法,合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事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能力,推动形成社会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的局面。
6、建立敏感的矛盾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敏感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重大纠纷和社会冲突的事件发生,能够及早抓住倾向性的问题在政策和工作目标上进行调整和校正,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蔓延扩大。因此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措施,及时掌握劳动关系不协调引发的社会经济矛盾,通过定期分析、信息反馈等措施,为党和政府决策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P8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P537
[3]《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P25,人民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