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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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8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研究决定,“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均暂实行五五分成,即两税收入,50%列入中央预算收入;50%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现就“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缴款办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我部“规定”增设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32款“印花税”和33款“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改为32款之一“印花税(中央)”和33款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同时,增设32款之二“印花税(地方)”和33款之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两个“款”级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两印花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2款之一“印花税(中央)”科目。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2款之二“印花税(地方)”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3款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科目。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3款之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科目。
二、预算缴款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预算缴款凭证,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为简化征收和缴款手续,及时做好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征收机关或缴款单位在向国库办理“印花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缴款时,对上述税款各填开一张国库缴款书,不分预算级次,全额就地入库。各县(市)支库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两税缴款书收入累计数,按五五分成,分别划解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中心支库收纳两税收入的处理办法,比照支库两办法办理。
三、凡已开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根据我部“规定”,暂作地方预算收入已入库的,请按本文规定的分成比例,由支库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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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增设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增设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增设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

(1989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农村经济委员会,并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9年3月5日

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13日,化工部

第一条 化学工业生产中尘毒种类多,物理性有害因素分布范围广,易污染劳动环境,为保护职工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化工企业。
第三条 有害因素是指企业的劳动环境中存在的各粉尘、毒物和噪声、放射线、高温等物理性有害因素。
第四条 有害因素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劳动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的污染程度,评定作业者接触有害因素的水平,评价防护措施的效果,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设置:
一、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都应设立劳动环境监测室(科);
二、化工企业集中的中心城市化工局(公司)应建立劳动环境监测站;
三、大型化工企业及国家二级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劳动环境监测室(组)。
各级监测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监测人员。
第六条 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或本企业劳动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的监测、突发事故的现场监测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的卫生学评价的测定。
第七条 化工企业的劳动环境有害因素应定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各种监测方法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测定粉尘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进行,测定毒物按《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进行,测定噪声按《工业卫生噪声测量规范》(GBZ122-88)进行等〕。
中小型化工企业执行规定的监测方法有困难时,可以使用检气管等快速简便方法监测劳动环境的有害因素是否达到卫生标准。
第九条 样品的评定是以等于或低于国家最新发布的卫生标准者为合格样品,高于卫生标准的为不合格样品。
监测点的评定是以一年内在该点测定的全部样品的合格率为≥75%者,则该点合格点,样品的合格率<75%者为不合格点。
第十条 劳动环境评定是以劳动环境的监测点合格率为主要依据,分以下四个等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85%以上者为Ⅰ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70-85%者为Ⅱ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50-69%者为Ⅲ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50%以下者为Ⅳ级。
当样品监测率或点监测率<80%时,劳动环境评定时应降低一级,凡测定结果最高值有超过卫生标准50倍以上时,评定也应降低一级。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要及时登记,归入工业卫生档案,长期保存。工业卫生医师应定期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本企业的监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工业卫生医师应于每年的一月份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监测情况按《年度劳动环境监测结果报告表》(见附表)汇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将本地区各企业的监测结果按《年度劳动环境监测结果报告表》汇总,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汇总分析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大型联合企业(公司、总厂)、部直属企业设有化工尘毒监测站的中心城市化工局,应将监测结果汇总上报本省化工厅(局),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
第十三条 劳动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结果的评定是晋升“清洁文明工厂”的依据之一。凡劳动环境评定结果未达到Ⅰ级。或监测结果未按时汇总上报者不得评为“清洁文明工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0日以(84)化生字第1252号文发布的《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年度劳动环境监测结果报告表
填写单位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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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6)÷(5)×100%;(10)=(9)÷(8)×100%;(16)=(15)÷(6)×100%;
括号内的数字为上表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