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
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强建制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大纲》、《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若干意见》,《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2005-2020)》,结合昆明市实际,全面完成《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制村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一村一路、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分年实施,制定标准、简化程序,保证质量、合理控制投资,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所需砂石材料应就地取材、集中供应、不破坏公路面山,由项目所在县区负责提供料场。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昆明市建制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为成员,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制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法规,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村公路建设规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类指导、全市平衡”的原则,加强对项目招投标、质量、资金、进度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实施建制村公路改造建设。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年度投资建设任务需求,编制建制村公路的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全过程监督建制村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和技术问题。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建制村公路建设,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建设计划,以及工程建设法规和程序,负责辖区内建制村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落实配套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建制村公路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 技术标准及设计
第八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标准应按《云南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云路县〔2006〕397号)执行。要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技术指标,充分利用原老路,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路基路面宽度。
第九条 路面硬化工程的路面宽度单车道不少于3米,双车道不少于6米;路基改造工程单车道宽度不少于4米,双车道不少于5.5米。
第十条 路面硬化以弹石路(人工、机械加工石料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为主,具备条件的也可选用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或其他新型结构路面。
第十一条 为加快设计进度,保证设计质量,降低设计成本,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工作采取分类、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一)路面硬化工程进行标准化设计,设计程序为:各县区按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外业调查(路基宽度、桥涵排水、防护工程),并形成资料上报到市建设办公室,经审查具备路面硬化条件的建制村公路,市建设办公室确定路面硬化的相关技术指标,并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报市交通局审批。
(二)路基改造工程的设计由各县(市)区组织完成,连续里程10公里及以上的须报市交通局审批,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下的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交通局核备。
第十二条建制村公路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如在地形陡险、弯急、陡坡、沿河路段,设置防护墩、柱、墙及其他安全设施以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完成昆明市“十一五”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总目标,对建设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制村公路建设规模应严格按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控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具备路面硬化条件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少量建制村公路,先在乡(镇)内相应调整,乡(镇)内无法调整的,在县(市)区内进行相应调整,县(市)区内无法调整的,由市建设办公室进行调整。
(二)各县(市)区建制村路面硬化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应符合如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规划,且路基已具备路面硬化的条件;
2.县(市)区配套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已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村民讨论通过。
(三)建制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确保年度计划按期按质完成。为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市建设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1.各县区要全面掌握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的工程建设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完成,对无法实施或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应在本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办公室申请调整年度建设计划。
2.未能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市)区,市建设办公室将在次年度调减该县(市)区建设计划规模。
第十四条 路面硬化工程施工招标以片区或县区为单位进行打捆招标,由市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工程施工经验、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路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以片区或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招标,在市建设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县(区)组织进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工程施工经验、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路面硬化工程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验,确保工程质量。路面和混凝土工程的标准试验及鉴定试验,必须交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承担。
路基改造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技术管理代替监理。
第十七条 全市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均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较多的县(市)区派驻质量监督员,做好质量跟踪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纳入规划进行路面硬化的项目,其路基改造工程由各县区负责完成(包括桥涵、排水等配套工程),经验收合格,由市建设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后,方可列入路面硬化建设计划。
第五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九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以昆明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为主,积极争取上级补助,整合各种资金,充分调动农民修路的积极性,鼓励沿线受益单位和个人的筹资捐助。根据我市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本着实事求是、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将十四个县(市)区划分为三类,分不同地区确定市和县(市)区资金筹集承担比例。
第一类:贫困地区为东川区、禄劝县和寻甸县,其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县(区)承担15%、市承担85%;第二类:欠发达地区为呈贡、晋宁、富民、宜良、嵩明和石林,其路面硬化和路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县(区)承担30%、市承担70%;第三类:发达地区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其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自行筹集,市只下达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和建制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建设办公室按进度负责拨付和决算,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承担的建设资金,按进度与县区的配套资金同比例安排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按工程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管理,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按会计制度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贫困县区和欠发达县区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额度一次性汇入市指定账户。确有困难的,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办公室批准后,可通过群众自愿投工投劳,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等实物折算成对应承担资金的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支付的项目必须是经过检验、质量合格、数量准确的工程。必须坚持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原则,并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工程资金的使用要按月报送报表,内容包括工程各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报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竣工决算。
第二十五条 前期费、建管费(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监理费、设计费、质量监督费)与预留金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计取。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路面硬化工程及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上的路基改造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其他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或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的工程质量鉴定由昆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部、省厅(局)对建制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具备的条件
(一)交工验收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完成,经施工自检、监理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合格。
2.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细则”的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
(二)竣工验收条件
1.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1-2年)届满,对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工程结算已结束,财务决算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写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第三十二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七章 安全、廉政
第三十三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要加强工程及施工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场所,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工程及施工安全。
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制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承包实行“双合同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严格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工程费用支付的管理。建制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论WTO框架内电子商务规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陈永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对国际贸易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对电子商务的努力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尽管如此,现行WTO法律体系中有大量规则与电子商务的规制和发展联系密切。因此在WTO框架中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则将会大大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 WTO 现状 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跨国经济活动的空前繁荣,电子商务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力势必会超出一国的范围,进入国际层面,从而对国际贸易流转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国际贸易关系支柱的世界贸易组织一直对电子商务这一新课题予以了极大的关注。1998年的第二届贸易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共同宣言,宣言对网上交易实行临时免税的作法。除此之外,会议还决定在个相关的理事会下,开展一个针对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Work Program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然而由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及其他原因,这个工作计划的成果未能进入正式的谈判议程中,而只停留在有关的会议记录和咨询报告中。可以说WTO成立以来这么多年,直接针对电子商务所采取的动议未能取得实际的成果。但即便如此,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以及以后达成的其他协议中已经包含了大量调整和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规则。本文就试图探讨WTO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电子商务规定,并对在WTO框架内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需如何完善这些规则作一前瞻性分析。
一.GATT与电子商务
GATT作为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电子商务的运行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由于电子商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的。对于这部分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所以在GATT的框架下进一步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可以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的巨大潜能。
除了GATT的这种整体促进作用外,GATT下属的《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以下简称ITA)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开展奠定了牢固的物质基础。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其硬件基础,即电脑、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产品。1997年3月缔结的ITA规定个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到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在该协议中还列出了一份经各方一致公认的信息技术产品分类清单。
ITA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协议的50个参加国几乎覆盖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95%。而且ITA总各参加国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是必须服从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也就是说非ITA的参加国也可享受到ITA参加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利益。
另一方面,ITA的谈判程序对WTO重新启动电子商务的工作也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的。在一个重要的技术领域,要想启动一个新的贸易回合来进行谈判,操作的难度较大。而ITA在参加国有限的情况下,由参加国在贸易回合之外进行谈判,自行进行关税减让的承诺,将这种承诺置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控制之下,这样不但ITA的参加国而且非参加国都可以享受到关税减让带来的贸易福利。因此,相应的贸易政策能够更快的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实施,而没必要经过冗长的贸易回合谈判。 这种ITA的模式无疑对以后的电子商务协议指明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虽然ITA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得到确认,但ITA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1)参加国范围不广。虽然ITA包括了全球95%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但50个参加国大部分是发达国家,所以ITA仍须进一步拓广参加国的范围,争取吸收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才更符合电子商务全球化的特征;
(2)对新技术产品反应迟钝。尽管ITA明确规定信息技术产品的清单需要不断更新。但是1997、1998年的更新计划由于成员方不能达成一致而搁浅。这就造成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许多新技术产品不能进入ITA的管辖范围,这样势必造成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
(3)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日渐增多。如进口许可、国内管制欠缺透明度、技术标准认证的昂贵费用,这些都是电子贸易的阻碍。
二.GATS与电子商务
相对与GATT来说,GATT和电子商务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GATS有关。首先是作为电子商务运行必不可缺的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这两点通常被结合在一起讨论)。另外,能以数字方式提供的内容服务,如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视听产品提供服务等。由于对后者没有特别的协议规定,主要见诸于各国的具体承诺表,所以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是这里的讨论重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网上电子交换形式为基础的商业机制,必须以因特网为依托,以电讯系统为其信息交流的渠道。但是电讯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一般在大多数国是由垄断机构控制着市场,属于各国不轻易开放的领域。即使有国家承诺开放市场,如果不能建立非歧视性,透明的国内管制机制,市场开放的承诺依然是一纸空文。 因此在电讯,因特网接入服务领域建立起良好竞争机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GATS第8条
GATS的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第8条明确“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的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方面,不得采取与本协定第2条有关该成员方的责任,及其承担的特定义务规定不一致的行为”。第8条还规定“当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根据该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参与提供者服务的竞争时,该成员方应确保其服务提供者在镜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这些规定对电子商务具有两点重大意义。
1. 在没有开放基础电信领域但却对因特网接入服务做出具体的开放承诺的
WTO成员国,依据GATS第8条该过应确保处于垄断地位的电信服务商不得对各参与竞争的外国接入服务商实行歧视待遇。即这些因特网服务商应能平等地,不受歧视的享有使用或租用公共电信网络的权利。
2. WTO成员国的因特网接入服务独占经营者不得滥用这一独占经营的地位
只能将其限定在特定的服务领域内。因此在其他与因特网有关的服务领域就可以排除了这种垄断独占地位的干扰,这一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了不少的障碍。
《电讯附件》
除了GATS第8条外,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GATS有一个《电信附件》(Telecommunication Annex)。该附件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的条件下,进入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一规定并非是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而是保证在其他服务门类内已经得到承诺的服务能够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例如,一国在其承诺表中开放了保险市场,则外国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就可以获准使用该国的公用电信网络服务。所以可以把《电信附件》看作是向其他门类服务提供者开出的一张总保险单,保证他们进入WTO成员方的电信网络,得到所需服务。 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非常重要,即使电信市场开放未能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内容(因特网内容服务、电子货物贸易等)依旧可以在一国的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
GATS第四议定书和《参照文件》
WTO对电信服务自由化的努力并未止步于《电信附件》。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又称GATS第四议定书)进一步推进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市场开放。该协议涵盖了90%全球基础电信贸易。一般情况下,各国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大部分为政府性、公共性机构,或者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因此,第四议定书大大放开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对电子商务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在第四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各国除了达成市场准入的承诺外,还达成了一个《参照文件》(Reference Paper)。谈判方在这个文件中对基础电讯服务的国内管制(domestic regulation)做出了“附加承诺”。《参照文件》的目标是为市场准入和外国投资的具体承诺的真正有效实施,在国内法上提供了不可少的保障,把这种保障与WTO体制挂钩,以便遇有不予实行时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参照文件》明确定义了电讯领域的一些专门术语,如果基本设备(essential facilities)主要服务提供人(major supplier)等。比较详尽的规定了各种竞争行为,如交叉补贴(cross-subsidization)利用从竞争者那里获得信息,扣留技术与商业信息等。这些规则为电讯服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GATS第8条的规定是一种重要的补充与发展。 《参照文件》为基础电信市场构建了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竞争框架,这一点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继续完善GATS的规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开放的承诺
GATS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对服务贸易确立了规范的框架,可以算得上是乌
拉圭回合得最大成果。但是,GATS中的具体服务门类得开放程度却是不能令人满意得。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只对其服务门类的一半作出开放承诺。而这些开放承诺中也只有一半是允许自由市场准入的。至于电子商务所涉及的领域,电讯服务、内容服务(法律咨询服务、视听产品提供服务等)尚有着巨大的市场开放潜力可以挖掘。
具体就电讯服务领域来看,有一些地方需要继续改进:
1.电子商务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确立技术中立性原则。 但是在第四议定书各国作出的具体承诺中,这一原则未能很好的贯彻。例如,有的国家承诺开发能够电话服务市场,但只允许几种特定的技术(卫星、无线通信)至于以其它技术为支持的电话服务不予开放。这就是同技术中立性原则相悖的。
2.第四议定书中只有十个国家承诺开放因特网服务市场, 这对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开展是远远不够的。
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兴的与因特网相关的服务方式 能否按照传统的服务分类进行定位成为疑问。
4.无论是《电信附件》还是第四议定书,都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程度太低。
(二)协调国内管制
GATS第6条第1款规定“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与是GATS的各种具体承诺不会被各国保护性的国内管制规则产生的负面效应所吞噬。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推进,更多是具体承诺将以“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的模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管制与各服务门类的具体承诺之间的矛盾将会加剧。举例来说,一个在网上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其客户遍布五十多个国家,但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也要受制于这五十多种因国而异的国内管制规则。这种法律的不统一性、不确定性是对电子商务的一大隐害。
另外,GATS第14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的各种情形。对这一条款的不合理利用可以使这一条款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现在对网上贸易和网上信息管制的规范越来越多,不管这些规范是有其合理的政策目的,还是带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都在实际上对电子商务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对于国内管制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寻找管制目标和管制手段之间的一种平衡。
(三)强化竞争政策
《电讯附件》和GATS第四议定书的《参照文件》为电讯领域内的竞争确立了一个较完善的框架,可以说是WTO体系内的一次创举。然而这一竞争政策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首先,参照文件并非各国缔结的正式协议,而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各国吸纳参照文件中的原则用以制定其各自的“版本”。因此,参照文件中的各种规定不可能一点不漏的融入各国的相关规定中。事实上,不少WTO成员国也只是部分接受了参照文件的规定。其次,参照文件的语言并不是很明确,在制定是留有很大的解释余地。这个问题只能在出现相关争端提交DSB时,由DSB进行解释。但是迄今为止,DSB还没有受理这方面的争端。另外,第四议定书只是承诺开放公共电信网络(public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其他方面的准入未能提到。但是电子商务的全面开展不但会涉及公共电信网络,而且还会涉及非公共电信网络。所以参照文件中的竞争原则能否适用非公用电信网络将成为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