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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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部门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制度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计量管理
第3条 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
铁道部各主管业务局、公司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4条 铁路局、工程局应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技术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
工程局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工程局根据需要确定。
各铁路分局、工业公司,工程局所属工厂、工程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机构,或设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计量工作。
第5条 工作计量器具在300台件以上的铁路局工厂、站段,应有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工作计量器具单一、计量器具分散或不足300台件的单位,可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6条 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由总工程师或主管业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各工厂、研究院、所应有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层次基本相适应的计量机构,统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各设计院、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应在相应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7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8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铁路专用量具的计量管理及技术工作。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负责铁路通信用电平、频率、衰减的计量管理及量值传递工作。

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
第9条 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铁路专用量具(包括铁路通信计量器具)的最高计量标准器,由国家计量局考核建立。
第10条 铁路局、工程局的最高计量标准器,以及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由铁路局、工程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建立。铁路局、工程局的铁路专用量具、铁路通信用计量器具的最高标准器由铁道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共同考核建立。
铁路局、工程局下属各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包括铁路专用量具、铁路通信用计量器具的最高标准器),以及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授权铁路局、工程局考核建立,或由铁路局、工程局与地方政府计量部门共同考核建立。
第11条 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以及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考核建立,或根据政府计量部门的规定考核建立。其中,铁路专用量具、铁路通信用计量器具的最高标准器由铁道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共同考核建立。

第四章 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12条 铁路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与检测设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制定相应的管理目录,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铁道部制订,报国家计量局审核发布。
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13条 铁道部、公司所属工厂及事业单位,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授权检定,由地方政府计量部门考核确定。
第14条 铁路局、工程局计量机构申请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考核确定。属于跨省的铁路局,其计量机构申请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项目,以铁路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为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参加考核,由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发证确定。
铁路局、工程局所属基层单位。对内部(包括铁路计量网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授权检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授权铁路局、工程局考核确定。或由铁路局、工程局与地方政府计量部门共同考核确定。
第15条 属于面向社会销售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铁路单位,必须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五章 计量监督、计量认证
第16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按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量监督员。由国家计量局责成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发证,或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第17条 铁路局、工程局、部(公司)所属工厂、研究院、所设计量监察员,由铁道部考核发证,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监督工作。
计量监察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管理和计量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18条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根据国家计量局授权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第六章 计量人员
第19条 计量人员应由热爱本职工作,能积极钻研技术业务、工作踏实、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铁路各单位计量人员配备,应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
第20条 铁路各单位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方能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最高标准器)的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进行考核发证,或由主管部门考核报地方政府计量部门审核发证。其它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21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分站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考核发证。铁路专用量具检定人员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考核发证。铁路通信用频率、电平、衰减的计量检定人员由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考核发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22条 计量工作所需费用(包括计量器具费用)可按规定列入生产成本、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的可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时统筹解决。
第23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以及因计量工作管理不善、失误,给运输、生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惩处。对计量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第24条 铁路系统的计量检定证件、封印、检定证书等由主管部门参照政府计量部门的式样自行确定。
第2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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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3日,国家教委 卫生部


自198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试行以来,在各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做得是比较好的。鉴于国家在视力检查和血压计量方面颁布了新的标准与规定,同时,考虑到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作了一些修改。现将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直接影响招生质量、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中等专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标准。对于违反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各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时将招生体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89)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13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11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船舶驾驶、铁路机车驾驶、捕捞、轮机管理、刑侦等专业。
第12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到井下作业、电力专业、土建中高空作业的某些专业,艺术类的舞蹈、杂技、戏剧、体育等专业。
第13条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为: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均大于600度或两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之差超过300度,不能录取到自动化仪表、医疗器械、制药、纺织、电报通信、铁道通信与信号、护士、口腔技士、医学实验技术等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7条应为: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2条采用血压新标准应为: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10.66Kpa(高于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6.66Kpa(高于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2条采用血压新标准应为: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第1条。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3条采用血压新标准应为: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13/11.46Kpa(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2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
凡报考中等师范、烹饪、食品制做、护士、口腔技士、助产士、外事服务等专业,应进行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取。
1.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
(注:改良金氏法不够敏感,全国统一推荐前法)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或锌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
四、报考师范、护士专业的补充规定
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的疤、麻、血管瘤、白癫风、黑色素痣等。
五、其他补充规定
重申1985年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发的有关体检补充规定。
1.(85)公教字55号文第四条第二款采用视力新标准应为:左右单眼裸眼视力一般在5.0以上,最低不低于4.7,无色盲、色弱。
2.司法〔1990〕112号文第四条第二款采用视力新标准应为:左右单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无色盲、色弱。
3.(86)教职字007号文
(1)广州潜水学校招生体检按交通部《民用潜水员体检标准》执行。
(2)海关专业招生,男生身高在165cm以上,女生身高在160cm以上。


关于批准《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批准《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由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十四个单位编制的《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该三十四项标准设计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原《SP预应力空心板》[99ZG408、99(03)ZG408]、《梯形钢屋架》[97G511、97(04)G511]、《钢天窗架》[97G512、97(04)G512]、《钢托架》[99G513、99(04)G513」、《12m实腹式钢吊车梁》[00G514-5、00(04)G514-5]、[G514-3~4(2001年合订本)、00(04)G514-3~4]、[G514-1~2(2001年合订本)、00(04)G514-1~2]、《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01SG515、01(04)G515]、《轻型屋面钢天窗架》[01SG516、01(04)G516]、《吊车轨道联结及车挡》[00G514-6、00(04)G514-6]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序号 编号GJBT- 标准设计号 图别 标准设计名称 主编单位 备 注
1 825 05J612 标准图 感应式自动门——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旋转门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2 826 05SG408 试用图 SP预应力空心板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9ZG408
99(03)ZG408
3 827 05G511 标准图 梯形钢屋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7G511
97(04)G511
4 828 05G512 标准图 钢天窗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 代替97G512
97(04)G512
5 829 05G513 标准图 钢托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9G513
99(04)G513
6 830 05G514-1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轻级工制作(A1~A3)Q23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5
00(04)G514-5
7~8 831~832 G514-2~3
(2005年合订本)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中级工作制(A4~A5)Q235、34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3~4
00(04)G514-3~4
9 833 05G514-4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重级工作制(A6~A7)Q34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1~2
00(04)G514-1~2
10 834 05G515 标准图 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01SG515
01(04)G515
11 835 05G516 标准图 轻型屋面钢天窗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01SG516
01(04)G516
12~15 836~839 SG521-1~4
(2005年合订本) 试用图 钢檀条 钢墙梁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16 840 05SG522 试用图 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造 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新编
17 841 05G525 标准图 吊车轨道联结及车挡(适用于钢结构)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6
00(04)G514-6
18 842 05SG616 试用图 混凝土砌块系列块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19 843 05K210 标准图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定压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新编
20 844 05R103 标准图 热交换站工程设计施工图集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新编
21 845 05R401—3 标准图 常压蓄热水箱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编
22 846 05MR1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3 847 05MR1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4 848 05MR103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5 849 05MR10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拱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新编
26 850 05MR2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等 新编
27 851 05MR2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8 852 05MR203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人行道铺砌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编
29 853 05MR3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软土地基处理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0 854 05MR4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附属工程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编
31 855 05MR40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缘石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2 856 05MR5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3 857 05MR6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4 858 05MR6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