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贫困地区法院文化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李堂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7:02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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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贫困地区法院文化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西吉法院不断加强文化建设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记实

西吉法院 李堂真 马孝国

前言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近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捍卫者,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伟大进程中责无旁贷。西吉县法院是我国贫困地区法院之一,如何处理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下面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充分认识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 促使法院工作取得实效
法院文化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其含有“公正、平等、清廉、严谨、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的大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这项工作,使法院文化建设伴随着人民司法事业共同发展、共同前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可以看出,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需要。
法院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可以引导法院干警跟随着法院倡导的价值观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和作出自己的行为决策。可以提高干警自觉抵御落后腐朽文化侵蚀的能力,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远离腐败。
  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促使干警放弃一些不适宜的行为习惯和利益取向,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
  法院文化是一面旗帜,是凝聚法院干警力量的粘和剂,能够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的思想、道德修养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建设法院文化是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充分利用法院文化提供的新的契机和空间,强化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突出学习效果,使法院干警在法院文化的熏陶下,思想觉悟、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均得以提高。
近年来,西吉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先进文化熏陶人、高尚精神鼓舞人,促进干警全面发展;坚持全员参与,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发挥才智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坚持联系实际,遵循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的要求,把文化建设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务求取得实效;先后获取全国优秀法院、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区文明单位、全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区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区“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全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等殊荣;涌现出全国法院模范法官赵启哲等先进人物。西吉法院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使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如何正确把握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在历史上,人类社会是用秩序来维护的,人类生活离不开秩序,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人们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止无序、混乱等现象,因此,一项司法行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因为它通过对法律的保障保证了社会秩序。法院作为专门从事审判的司法机构,使其成为法治社会的基础结构力量,在社会中居有特殊地位。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作为一种执政权,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法院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的主战场之外。法院的功能与社会管理息息相关,现阶段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就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具体功能,以发挥法院自身的独特作用。笔者认为,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对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在双向管理中凸显法院文化。下面就西吉法院为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西吉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在当前区、市、县各级政府以及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活动中,积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促使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首先,对外管理方面,西吉法院始终坚持立足自身职能特点和优势,以执法办案为重点,提高司法水平,通过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促进审判文化建设。
  一是该院坚持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稳定。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法治权威,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关系调节器功能,依法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格用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确定被告人的刑期。创造性地适用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和解工作,减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以上举措,促进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二是该院着力化解纠纷,调节社会关系。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三是该院进一步加大诉权保障力度,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案件的实质性解决,追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促进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四是该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围绕司法为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审判方式和司法实践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在落实司法为民中提高审判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其重点是落实司法便民惠民措施。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一站式”服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推行巡回审判,选择群众关注、有影响的案件,下到乡村,把审判庭搬到田间、地头、群众家门口,进一步方便了群众。通过上门审案、异地开庭,落实了便民措施;通过送法下乡,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争取党委、政府、财政的支持,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生活困难的上访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司法救助力度。
其次,对内管理方面,西吉法院更好地运用司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依赖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乃至作风的管理创新,形成内部和外部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
一是加强审判绩效管理。抓审判绩效,围绕改判发回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案件评查合格率等指标比审判质量;围绕调解率、撤诉率、申诉率、违法审判率等指标比审判效率;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监控体系,依法简化审判程序,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争取在审限、执限内多办案、快办案,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实现网上监管,及时录入信息,安排专人考核。发挥司法能动性,努力把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指标降下来,提高服判率,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加强法院队伍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队伍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完善业绩考评办法,在全区首创了“执法质效档案”,对干警的业绩实现了有效的管理,受到了上级法院及其他兄弟法院的一致好评。积极开展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办案业务竞赛,有力提高了全体干警的业务水平。面对复杂的法院审判事务,西吉法院在法警中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分队”,并积极开展“大练兵”活动。大大提高了干警的身体素质,增强了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保障的审判事务的开展。落实领导班子和中层骨干带头学习,提高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能力和实际运用水平。围绕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司法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及区高院“八条高压线”的规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强化纪律约束,加大对个案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情形,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加强法院政务管理。制订一整套管理制度,形成以制度管院的格局,强化责任落实,将各项政务管理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好用好管好法院内外网,不断提高司法公开水平。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加强司法宣传,提高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知晓度、理解度和支持度。完善各项政务考核考评制度,并严格兑现奖惩,推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四是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引导广大干警把读书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丰富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品位。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读书活动,促进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是加强院史(荣誉)室建设。利用专门场所,设立院史(荣誉)室,集中展示法院发展历史、工作业绩、所获奖励和荣誉以及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组织干警特别是新进人员到院史(荣誉)室参观学习,接受思想教育,激发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确立了“法院开放日”,邀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访问院史(荣誉)室,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是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按照“规模适当、庄重实用、布局规范、功能齐全”的要求,规划和建造审判庭和办公场所,努力塑造体现人民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重点加强立案、信访等文明窗口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努力营造尊重和方便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合理配置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办公科技含量,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广电子化办公,为广大干警创造便捷、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七是加强法院公用区域的文化氛围烘托。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接待室等公用区域,精心打造了具有西吉法院特色的“文化墙”以及在办公区的各层走廊、安全通道、干警办公室内,悬挂、张贴法律名言、廉政警句以及反映法院工作理念的文字标识和广大干警创作的反映时代精神、法官风貌的各类作品。使广大干警润物无声地感受法官文化、廉政文化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教育,对法官廉政文化形成共识、变成信仰,并自觉付诸于行动,从而增强法院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一种文化育院的管理模式。并在办公楼大厅、办公楼门口顶端设立电子滚动屏,及时显示和宣传西吉法院文化理念和文化实践活动。
八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西吉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相关器材和设施,为广大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养成良好生活情趣、保持身心健康提供良好条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运动和文艺活动,并多次组织参加法院系统的体育盛会,均取得好成绩。通过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广大干警文化生活。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 提升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法院文化建设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起着积极能动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 提升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作为贫困地区的法院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继续加强对外文化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的能力
首先要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为贫困地区社会稳定服务。一是构建“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社区)调解室、村委会”“四位一体”的调解模式,突破“三调联动”调解模式,扩大参与调解人员的范围,并组织开展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二是继续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由法院派员介入指导调解,及时纠正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与法律相悖的情况,促使人民法庭和相关部门的良性联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通过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和法律宣传员的联动,充分发挥其熟悉乡情民俗,了解纠纷情况,掌控案件的发展趋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置在萌芽状态。
其次要积极开展庭审“便民”工作,为当地群众服务。积极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其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坚持以巡回办案为依托,把每一次巡回办案活动都当作法律宣传、普法教育的法制课堂,真正把司法的人文关怀融入到审判中去,努力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再次要继续加大开展“案件回访”工作,为失足人群服务。人民法院要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坚持司法公正为立足点,不断延展审判功能,更好地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服务。对已经审结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应积极开展“回头看”,对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进行评估。尤其要对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的人员。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也要求其法定监护人参加。“定期回访”时,要求与社区矫正办互通情况,以进一步掌握回访对象的思想、生活、工作情况,更好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二是继续加强对内文化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的能力
  首先法院干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先进的司法理念统领法院文化建设,保持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在此,应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对接,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公正、平等、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激发法官群体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增强法官群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就是要对法院精神文化进行创新。
  其次加大物质文化建设的投入,塑造法院良好形象。物质文化建设能够有效增强公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向外界展现法院文化底蕴和公正廉洁精神,提升法院在大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再次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践行司法为民。通过开展“司法大检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让每一位法官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彻底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现象;通过开展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司法援助、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盼,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第四要结合当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以“教育、监督、防范”三位一体的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干警廉政档案制度。对干警的审判工作、作风建设、遵章守纪、信访投诉、奖励惩处等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且做好各项检查评比记录,存入干警廉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与本人评先、晋级晋职、奖金福利挂钩。
第五要加强对外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大众媒体和传播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对外宣传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种举措和重要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其文化的内容与时俱进。面对当前党政机关提出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重大课题,作为贫困地区的人民法院,必须要从实地出发,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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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第九届中国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第九届中国艺术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各直属艺术表演团体:

  第九届中国艺术节将于2010年5月在广东省广州市举办。经文化部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订出《第九届中国艺术节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文件下载: 第九届中国艺术节总体方案.doc

第九届中国艺术节总体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第九届中国艺术节(以下简称“九艺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承办。根据中国艺术节的举办要求,结合广东、广州的实际,制定总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主题和宗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的总体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努力开创文艺工作新局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文化交流,推进文化创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二)主题。展示艺术成果,发展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建设和谐文化。

二、办节原则及要求
(一)办节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服务群众、突出特色。
(二)办节要求。
1.展示文化繁荣发展成就。充分展示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文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国家文化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发展繁荣的可喜局面。
2.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中国艺术节是人民的节日,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九艺节”的影响,营造人民节日的热烈气氛,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参与,把“九艺节”办成人民满意的艺术盛会。
3.突出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突出全国各地、各民族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和艺术精品,展示中华民族文化的鲜明特色和时代风采,展现承办城市的岭南文化风情和广东“首善之区”的文化魅力。
4.展示文艺院团繁荣发展、文化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等成果。通过提供文艺产品交易平台,国有、民营企事业文艺院团观摩、交流等办法,推动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5.促进文化艺术内外交流。利用改革开放前沿优势,邀请世界著名的剧(节)目在“九艺节”上预热交流展示,以创新的思维开辟文化交流的新途径,开创新局面,扩大“九艺节”的辐射和国际影响。
三、时间、地点与规模
(一)举办时间。2010年5月10日至5月25日,共16天。
(二)举办地点。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主会场,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等城市为分会场。
(三)办节规模。“九艺节”邀请宾客预计15000人左右。其中国内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职人员8000人;国内群众文化专场演出演职人员2500人;港澳台及国外参演团体演职人员、嘉宾约1000人;国外友好城市、姊妹城市嘉宾600人;新闻记者约300人;专家、评委及其他人员约2600人。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部队观摩人员预计约10000人,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约10000人。
四、活动内容
(一)专业艺术活动。开展第十三届“文华奖”评选活动,艺术门类主要包括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主题歌舞晚会、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共从全国精选50台左右的剧(节)目参加评奖演出;同时挑选10台左右的优秀剧(节)目参加“九艺节”祝贺演出;邀请国外经典剧(节)目在“九艺节”开幕之前及期间预热演出、交流展示。
在“九艺节”期间还将策划举办“中国优秀舞台艺术演出交易会”,邀请国内外知名演出中介前来观摩、洽谈,广泛推介,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工程。
(二)群众文化活动。“九艺节”期间将举办各类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广场文化活动;开展全国第十五届“群星奖”评选活动,举办10台左右“群星奖”获奖节目演出。
(三)各类展览及相关文化活动。计划举办第五届全国画院优秀作品展;举办各类岭南美术作品展、少儿美术作品展、工艺美术展、图书和音像展销活动、电影展映周、精品文物展、系列专题论坛等多种形式的配套活动。
(四)面向全国征集“九艺节”吉祥物、宣传画、票券、宣传用语等。
(五)开幕式、闭幕式。开、闭幕式的总体要求是努力办成“主题鲜明、样式独特”的艺术盛会。拟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开、闭幕式,在闭幕式上举行中国艺术节节旗交接仪式,对开、闭幕式均进行电视实况转播。
五、奖项设置
(一)第十三届“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文华单项奖”等各类奖项;
(二)第十五届“群星大奖”及“群星奖”专项奖。
六、场馆安排
根据“九艺节”专业艺术演出、群众文化活动、展览等需要,坚持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州地区现有场馆设施的作用,并使用周边城市一定数量的场馆。
七、资金筹措
根据“九艺节”场馆建设、剧目生产、前期筹办工作要求,并参照第七、八届中国艺术节办节经验,建立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及经营收入相结合的多元化筹资机制。主要筹资渠道包括:
(一)广州市财政拨款、国家专项经费和体育彩票返还支持;
(二)广告经营收入;
(三)社会捐助;
(四)演出、展览门票收入;
(五)文化产品展销及纪念品、吉祥物等销售收入等。
  八、宣传工作
(一)“九艺节”前期宣传工作由文化部办公厅统筹协调,并与广州市委宣传部不同侧重地牵头组织,由“九艺节”广州筹委会宣传工作部具体承办。
  (二)“九艺节”组委会办公室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总体把握和宏观协调。经组委会授权,负责重大稿件的组稿、发稿工作,协调中央、省、市新闻单位的工作。
  (三)建立“九艺节”官方网站,扩大“九艺节”的宣传领域。
(四)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九艺节”筹备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阶段性宣传攻势。
九、组织机构
(一)成立“九艺节”组织委员会,组委会名单由广东省、广州市首先提出广东、广州方面的组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文化部研究审定后提出对应的组成人员名单,国家领导人出席“九艺节”重要活动由文化部出面邀请。
(二)“九艺节”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宣传工作部、剧目演出部(含票务中心)、文华奖评奖工作部、大型活动部、展览展示部、群文活动部、外事联络部、监察安全部,同时,由广州方面人员组成财务部、场馆建设部、接待部、社会筹资部、志愿者服务部等。
(三)“九艺节”组委会组建以前,广州成立“九艺节”广州筹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有关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广州市文化局,负责“九艺节”日常筹备工作,并做好部省(市)联席会议、组委会会议等有关准备工作,研究解决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广州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广州市筹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五)组委会于2010年4月正式成立办公。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07〕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 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原来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