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奥运看商标的运用与设计/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56:19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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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运看商标的运用与设计

王瑜


奥运圆满地落下帷幕,我们因我国健儿获得金牌总数高居榜首而自豪,我们因为奥运主办的巨大成功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当奥运冠军登上领奖台,国歌奏起时我们由衷感到自豪,也看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天挺热的,为什么运动员领奖时非要套上一件外套呢?

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仔细打量了中国运动员的外套,这套红黄搭配被戏称为“番茄炒蛋”的外套上部为淡黄色,左右各有个明显的标志,左边是奥运的标志,而右边则是“阿迪达斯”的商标标志。我们再看看其他国家运动员在他们穿的外套或者运动服上也会惊奇地发现我们熟识的商标标志,他们是“耐克”、“阿迪达斯”、“飘马”,让我们非常欣喜的是我国的“李宁”商标标志也打在国外运动员的衣服上。穿带商标的衣服自然是这些厂家的要求,作为赞助商,他们派了人员在场馆里督促运动员穿上外套。奥运会全球瞩目,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有几十亿人在观看比赛,那么这些商标也将随着电视转播传播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被全世界的消费者所看到,可见这是这些厂家对商标运用的独到之处。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那么首先要使消费者认识并记住该商标,如何运用商标就成为关键,但是商标的运用在我国并不太受重视,我们应该学会运用。

“耐克”、“阿迪达斯”们这样处心积虑,不放过任何展示自己商标的机会,大家要问了,颁奖的时候观众将眼光盯住运动员的表情,如何在那么短的时间让消费者看见并接受该商标呢?诀窍就在商标的设计上。我国企业的商标一般为中文,即使国外消费者看见也不认识,传播功能极差,有的商标中也包含英文,但也不适合在非英文国家传播,只有图形没有语言的限制,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不存在识别的障碍,所以国际化的商标最好用图形来注册,“耐克”、“飘马”和我国的“李宁”都是以图形作为商标。那么怎样的图形能让人迅速接受呢?我们来看无论是 “耐克”、“飘马”还是“李宁”、“阿迪达斯”其商标图形都是特别的简洁,“耐克”就是一个勾,“飘马”是一个奔跑中的豹子轮廓,“李宁”是一面旗子,“阿迪达斯”的图案也比较简单,而且图案的色彩只有单纯的一道色,因而识别性相当的强,让人非常容易接受并记住。我们来对比我国商标图形设计,最普遍的做法就是简单地将公司名称或者商标的中文拼音简写字母变形成图形,显然不如简单明了的图形区别性强,容易让人记住,也不国际化。

奥运会打开了一扇窗户,当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数以万计的运动员、记者以及旅游者来到北京时,我们的奥运场馆设施,我们的组织能力让外国人赞叹不已,世界因而重新认识了中国。如果我们以学习的心态来看奥运会,那么我们也可以学到很多东西,而商标的运用与设计不过沧海一粟。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www. 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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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和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在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的愿望,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发展和扩大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支持有关组织和院校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派教师、学者,以相互了解教育情况,进行学术研究工作、讲学,和交换信息;
  ——互派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
  ——在编辑和出版教材方面相互给予必要的理论和实际协助、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书籍;
  ——探讨签订一项双方政府间的关于相互承认两国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文凭、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的可能性;
  ——鼓励学者和专业人员相互参加在双方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座谈会。

  第三条 双方促进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支持组织和举办文化日、艺术节;
  ——互派艺术团演出;
  ——举办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展览;
  ——支持合作排演戏剧和音乐作品;
  ——在研究、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方面给予协助。

  第四条 双方促进两国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向对方有关专业人员提供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的资料进行学术研究和文化教育工作的可能。

  第五条 双方促进新闻、图书出版和图书贸易方面的合作,促进相互翻译、出版和交换文艺作品及儿童、科普和文化书籍;

  第六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交流,包括合作制片和交换影片。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广播、电影领域的合作,其方式包括:
  ——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片;
  ——交换电视片、录像节目、广播材料和音乐录音材料;
  ——互派记者、广播电视工作者。

  第八条 双方将发展医学和卫生,包括传统医学领域的合作。为此将促进:
  ——医学、卫生部门之间加强和发展直接合作;
  ——互派医生、研究人员,并交换医学和卫生方面的最新信息。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体育组织之间开展交流,举办比赛、友谊赛、互派运动员、教练员。

  第十条 双方相应的部和部门可在本协定基础上制订直接合作议定书。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条款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有分歧时,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潘占林          巴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的决定
(2005年7月2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号令 1991年9月17日发布)

  2.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号令 1992年2月28日发布)

  3.洛阳市减轻农民负担暂行规定(市政府第8号令 1992年3月21日发布)

  4.洛阳市军人扶恤优待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 1992年7月28日发布)

  5.洛阳市处理物品估价办法(市政府第14号令 1993年8月2日发布)

  6.洛阳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 1995年6月30日发布)

  7.洛阳市黄金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号令 1996年5月20日发布)

  8.洛阳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 1996年12月25日发布)

  9.洛阳市气象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7号令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10.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 1999年2月5日发布)

  11.洛阳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1号令1999年6月25日发布)

  12.洛阳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7号令 2000年10月14日公布)

  13.洛阳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  2001年5月1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