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许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31:30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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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经营营销学划分,传销也是“直销”范畴,直销是Direct Sale中译,意为:无店铺销售,它分为单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国际上习惯将单层次营销称为“直销”,将多层次营销称为“传销”。
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一百多年来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在全球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最早进入内地的一些知名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带动了国内的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加之这些知名大企业在内地运用的是“店铺加直销员”的多层次营销,按当时的政策称为直销,造成了人们对传销、直销概念上的认识混乱,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这种被国外称为“老鼠会”、“金字塔型销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风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封杀了中国的直销经营。
但是传销活动沉寂了没多久,很快就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手段更加多样化,活动更加隐蔽,组织形式更加严密。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致使很多群众受骗上当,引发了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和封锁国道等事件,发生了被骗人员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自杀甚至杀死传销组织者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领导都对打击传销活动作了重要批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关职能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后,传销活动仍无收敛,还呈猖狂之势,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邪教”。
如何有效地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笔者对传销的特征、打击查处传销活动的难点和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 传销活动特征
(一)行为极具欺骗性。传销活动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国家注册的合法公司企业,宣称从事的是正常合法的商业经营活动,除早期自称自已是传销外,现演变成用“重复消费”、“框架营销”、“网络倍增”、“连锁经营”、“复合加盟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等等华丽新潮的新名称,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下岗再就业等旗号,以“点石成金”,“快速致富”的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搞不清“直销”、“传销”为何物的人们上当,参与非法活动。
(二)传销活动的非法敛财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目的是为了牟取暴利,所以他们不论以何种名目为掩护的传销活动,在发展下线时都要收取费用,有的要参与者购买商品为加入条件,其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的实际价格,有的更干脆以“加盟费“、“会员费”、“许可费”、“培训费”等直接支付现金为加入条件,组织者和参与传销人员在所谓的“经营”中所获取的收益,并非来源于商品销售或服务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层层盘剥他人加入传销活动时所购买商品的虚价部分或交纳的费用。所有钱财被金字塔顶尖的几个少数组织者攫取,下层的受骗者除了自已的钱财被骗,亲友的钱财被骗,受害者变成骗人者,不断循环扩张,成为组织者敛财工具,财富对他们来说永远都是个“水中月亮”。
(三)参与人员成分的复杂多样性。“拉人头”是传销活动最本质特征,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数众多,老、中、青少年都有,下层大多属于下岗人员、农民、退休职工等低收入者,也有大中学生、教师、医生甚至公务员参与。主要手法是“杀亲杀熟”,由先加入的人以用工招聘、购销商品、合伙经商等名义,欺骗拉拢自已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邻居加入传销活动,上线发展下线,一层一层欺骗拉拢人们参与,呈金字塔型地向下放射发展扩大,成为传销的牺牲品。
(四)组织形式的黑社会、邪教性。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在与各职能部门的周旋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活动更加隐蔽,控制手段更加严密,作案手法更具欺骗性,在组织活动中分工明确,有组织者、管护人员、“讲师”,使用了黑社会手段(有的传销组织本身就控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手里),将参与者集中到一地居住,实行“家长制”管理,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不允许随意外出,不准看电视,听广播,不准看报纸杂志,对一些想退出的受骗者专人看管,非法拘禁,有的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在精神上进行强制控制,采用集中上课培训,由所谓“专家”、“业绩突出骨干”上课,强制性地不间断地对参与者进行强制精神灌输,经过反复洗脑,使参与人员坚信人人都能成为富翁。使部分人中毒很深,沉湎于传销活动。其组织形式控制手段与邪教组织大同小异,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邪教。
(五)传销活动的顽固性。由于查处打击力度不强,在查获的案件中,对传销组织和骨干分子没有伤筋动骨,不能彻底摧毁。在暴利驱使下,他们另起炉灶重新开张,造成了甲地被查处后到乙地又聚集的恶性循环。
二、打击传销存在的难点
(一)法律滞后影响执法。直销自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中国,至今短短10多年时间,从正当的经营模式,演变派生成泛滥内地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对这一新的事物,我们建章立法却严重滞后,查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无据可依,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直接针对传销犯罪的罪名,只能以《刑法》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相关罪名,追究这些在传销活动中发生的犯罪,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追究这些犯罪时,法理上还有很多争论,定性定罪产生不少分歧,很少有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受到追究,因此难以震摄日益严重的传销犯罪活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二部法规,也因缺乏有严厉强制力的法律支持,使得二部法规的执行大打拆扣。
(二)慨念混淆认识模糊,影响查禁。传销究竟为何物,它与直销有何区别?国家是否允许,很多人不清楚,就连部分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也不是很清楚。国家工商总局在97年1月颁布过《传销管理办法》,在政府文件中,媒体宣传上还有个“非法传销”的提法,打开电脑搜索,会出现许多“国务院制订颁布《禁止非法传销条例》”的条目,加之这些进入中国内地的世界知名直销企业,他们经营活动的走调变样,一些国有企业如保险公司,在培训员工、业务会议上的做法与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进行的精神灌输形式上差不多,对社会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造成非法传销被禁止的,传销还是允许的误解,人们头脑中存在着“直销”、“传销”、“非法传销”三个模糊慨念,认为自已在搞的与知名正规公司和国家企业一样的,自已在从事的活动也是合法的。加上新的传销方法不断出现,所以造成了大量不知情群众的积极参与。执法人员看传销组织从事的活动也是似是而非,在查处上就缩手缩脚, 甚至不敢查处,更使群众误认为这些经营行为是合法的。
(三)调查难取证难,影响打击效果。在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由于它的主体合法,人员众多,异地活动,参与人员不配合等特点,造成调查取证困难,查处一处传销活动,当场查获的人员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要逐人调查取证,牵制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法律又没规定可以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有些案件众多的下层被骗人员四散在各地,要取得这些人的证据,也是项十分艰难的工程。还有一些只有被骗群众的报案案件,他的上线在异地,有的不知上线的姓名地址,有的上线他推上上线拿走了钱,查处这种案件更是难上加难。传销活动的一些书证也很难提取,查获的案件中获利行为,不是没有记帐就是帐目不全,有的故意隐匿、销毁,几乎很少能取得完备的证据,使得组织者、骨干分子逃过刑事追究,有的仅以行政处理了事,容易造成死灰复燃。
(四)受害者不合作、抗拒执法。经过传销组织“洗脑”,部分被骗参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中毒太深的,一些陷入传销骗局虽已经了解内幕还企图捞回自已损失的,他们对政府取缔行动不理解,不配合,拒绝解救,对抗调查,有的行为偏激妨害执行公务,有的甚至聚众闹事、哄抢财物、砸毁车辆、堵塞国道,拢乱政府机关工作秩序。
三、 打击传销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认识。传销至所以能象滚雪球似地快速蔓延扩展,关键是人们对它美丽外衣下的欺骗本质认识不清,我们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向群众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的慨念,有了明确的界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两个法律定义能使全社会提高识别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还要选择典型案例向人们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披露那些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不断创造着各种看似十分前卫时髦新名词的传销活动的实质,认清传销活动给整个社会造成的不信任危机,以及诱发各种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传销活动。
(二)积极履行职能,协同作战,共同治理传销活动。治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职能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查处中要互通情报,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传销活动,必须立即查证落实,坚持露头就打,不让它蔓延。社区要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预防传销在社区和乡村活动。
(三) 用好用足法律武器,严惩传销犯罪。目前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给打击传销带来一定难度,在国家未对传销犯罪专门设定为“传销罪”罪名情况下,对查获的传销案件,要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析研究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取的证据,对涉嫌触犯《刑法》有关条文的,按所涉的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组织传销活动的,其获取的财物数额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隐瞒实际情况以返利为诱饵,向下家推销与实际价值高出好几倍产品的,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收取入会费、加盟费、发行期股等等,符合诈骗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构成要件的,以诈骗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处;将受害人骗到异地,强制关押“洗脑”,对不听话的人进行体罚,对逃跑的人使用暴力伤害、抗拒妨害有关部门解救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对提供场地、出租房屋给传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明知在其提供的场所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进行处罚,对在查禁工作中向传销人员通风报信、编造谎言欺骗执法人员、以暴力或暴力威胁阻碍查禁的,可按窝藏、 包庇 ,妨害公务追究场所提供者法律责任。
(四)加强情报信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高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我们的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
打击治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抱着对人民利益极端负责的态度,行使自己的职责,以期达到剿灭传销这一“经济邢教”的目的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扫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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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全管理中。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企业要保证生产管理、过程危害分析、事故调查、符合性审核、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三、风险管理

(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规定风险分析结果应用和改进措施落实的要求,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企业要组织所有人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力求风险辨识分析全覆盖。

(六)确定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化工过程风险分析应包括:工艺技术的本质安全性及风险程度;工艺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严重事件的安全审查情况;控制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及其失效可能引起的后果;现场设施失控和人为失误可能对安全造成的影响。在役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还要包括发生的变更是否存在风险,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事故及事件教训的措施等。

(七)制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对辨识分析发现的不可接受风险,企业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八)操作规程管理。企业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企业要确保作业现场始终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鼓励从业人员分享安全操作经验,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和审核。

(九)异常工况监测预警。企业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要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十)开停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经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要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企业要落实开停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建立重要作业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开车过程中装置依次进行吹扫、清洗、气密试验时,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要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要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要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五、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十一)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要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评估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效果。从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和企业要求,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本岗位操作要点、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掌握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与方法,熟练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要重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化工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和极端重要性,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企业要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措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十三)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新建企业应规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要求,变招工为招生,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养。工厂开工建设后,企业就应招录操作人员,使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先接受规范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培训。装置试生产前,企业要完成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后参加全过程的生产准备。

六、试生产安全管理

(十四)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试生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还要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完成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整定值等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的编制工作。

(十五)试生产前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确认工艺危害分析报告中的改进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已经落实。

系统吹扫冲洗安全管理。在系统吹扫冲洗前,要在排放口设置警戒区,拆除易被吹扫冲洗损坏的所有部件,确认吹扫冲洗流程、介质及压力。蒸汽吹扫时,要落实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措施。

气密试验安全管理。要确保气密试验方案全覆盖、无遗漏,明确各系统气密的最高压力等级。高压系统气密试验前,要分成若干等级压力,逐级进行气密试验。真空系统进行真空试验前,要先完成气密试验。要用盲板将气密试验系统与其他系统隔离,严禁超压。气密试验时,要安排专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气密检查记录,签字备查。

单机试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单机试车安全管理程序。单机试车前,要编制试车方案、操作规程,并经各专业确认。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单机试车结束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

联动试车安全管理。联动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并已取得上岗资格;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经审查批准的仪表报警和联锁值已整定完毕;各类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发到岗位;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已经确定。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每日安全调度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部试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投料安全管理。投料前,要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情况,具备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投料及试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要现场指挥,操作人员要持续进行现场巡查,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要加强现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投料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

(十六)建立并不断完善设备管理制度。

建立设备台账管理制度。企业要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和备品配件管理制度,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培训考核情况要记录存档。

建立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制度。企业要统计和分析可能出现泄漏的部位、物料种类和最大量。定期监(检)测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标定各类泄漏检测报警仪器,确保准确有效。要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建立检测数据库。对重点部位要加大检测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设备壁厚减薄情况;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和核算设备剩余使用寿命,及时发现并更新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要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要建立健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

(十七)设备安全运行管理。

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要定期监(检)测检查关键设备、连续监(检)测检查仪表,及时消除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压力管道阀门、螺栓等附件的安全状态,及早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加强动设备管理。企业要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自动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的转速、振动、位移、温度、压力、腐蚀性介质含量等运行参数,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加强动设备润滑管理,确保动设备运行可靠。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八、作业安全管理

(十八)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十九)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九、承包商管理

(二十)严格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企业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二十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现场安全交底的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承包商要确保作业人员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与作业相关的所有危害信息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十、变更管理

(二十二)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是否修改操作规程,变更审批权限,变更实施后的安全验收等。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明确受变更影响的本企业人员和承包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

(二十三)严格变更管理。

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包括助剂、添加剂、催化剂等)和介质(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工艺路线、流程及操作条件,工艺操作规程或操作方法,工艺控制参数,仪表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报警和联锁整定值的改变),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方面的改变等。

设备设施变更。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的变更)、布局改变,备件、材料的改变,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计算机及软件的变更,电气设备的变更,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管理变更。主要包括人员、供应商和承包商、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和标准发生变化等。

(二十四)变更管理程序。

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没有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验收。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收到变更验收报告后,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载入变更管理档案。

十一、应急管理

(二十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要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评估预案演练效果并及时完善预案。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与当地应急体系形成联动机制。

(二十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必要时可吸收企外人员参加),并明确每位成员的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发生紧急情况后,应急处置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各自岗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要授权应急处置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组织装置紧急停车和相关人员撤离。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

(二十七)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的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加强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包括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的管理。要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要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事件的根本原因,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十八)吸取事故(事件)教训。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十三、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企业要成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要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要组成由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人力资源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考核小组,定期评估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功效,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核查整改情况,持续改进。要编制功效评估和整改结果评估报告,并建立评估工作记录。

化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府发〔2009〕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许可
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阿坝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行政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前置条件、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不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九)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五)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六)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七)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索取财物的;

  (十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所收费用的;

  (十九)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四)给予通报批评;

  (五)调离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岗位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没收、追缴违法违纪所得;

  (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许可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岗位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四)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检查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享有陈诉权和申辩权。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诉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