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辩护/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45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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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辩护


如何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 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 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 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及相关法律均无此罪名。
[实际案例]
出具验资证明失实 会计师被判刑一年
【《法制日报》2003-06-18作者:章金生 陈纪前 夏秀瑜】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林华杰的上诉,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他的原判。作为福建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林华杰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02年12月30日被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华杰2000年7月在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在审查福州市兴闽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开户验资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丁明忠(另案处理)提供伪造的银行询证函等凭证,没有按审计规定仔细审查、核对,便为他出具了528万元人民币的验资证明,供他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丁明忠以该公司名义诈骗了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等九家企业工程定金九十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我没有想到他们给我的材料是伪造的。”
林华杰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02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羁押期间他向警方供述:我身为注册会计师,职责就是按照审计准则办理。没有去银行核实询证函的真伪,是因为我以为所里的经办人员会去做这项工作。我看他的银行询证函及其他手续都齐全,就签字盖了章。另外,我作为会计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没理由不相信自己的下属,所以没有再亲自进行核对。
2002年11月,林华杰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说:我是一名主任会计师,我的职责是对属下的验资报告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及文字、数字上有无错误。2000年7月期间,丁明忠将验资材料托由中间人交给我时,我没有想到他们给的材料是伪造的,就交给经办人办好后由我签发。事务所对银行询证函规定只要有“两证一单”就行了,没有规定那么细。我出具了验资报告后,一直到2001年5月公安分局的经侦大队来查时,才知道那些材料都是伪造的。
当初林华杰也许万万没想到,就是区区这么一次“没想到”,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据辩护律师陈自杰介绍,林华杰自1962年参加工作以来,几十年如一日,在审计工作战线上勤勤恳恳、努力工作,多次受到表彰。他退休后,本想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再为审计工作贡献余热。可是,在验资工作中,他没有摆正感情与原则之间的关系,过分相信朋友、熟人,导致违反法定职责。但事后,林华杰认罪态度很好,并主动要求家属交罚金5万元。鉴于其悔改决心及过去的一贯良好表现,且已61岁高龄,身体又虚弱,于是,陈律师建议法院合议庭考虑对他适用缓刑。
法院:被告人违法后果严重,不适用缓刑
2002年11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华杰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林华杰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入狱1年。据本案林审判长介绍,法院也考虑到他只是过失犯错,认错态度良好,且年事已高,但他的行为违法,后果严重,故适用缓刑不妥。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知年指出,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愈来愈重要。近几年来,一些中介机构故意造假,被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还比较罕见。此案说明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触犯刑律,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福建省会计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认为,此案的判决给广大会计师一个前车之鉴。注册会计师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应有的职责和义务。否则,一旦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自己也将吞下苦果。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近年来撰写了一系列学术著作或文章: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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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全路统计监察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铁路统计工作正常秩序,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章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发挥统计在铁路改革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社会团体(简称铁路单位,下同)。
第三条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含客货运输、机车、货车、运输设备,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统计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条 铁路单位要加强对统计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办法。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统计监察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
报复。
第五条 铁路统计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坚持真理,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第二章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及工作范围
第六条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由铁道部统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单位根据统计监察工作的需要健全统计监察机构或统计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监察工作。
第七条 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充实专兼职统计监察,负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的铁路运输统计监察工作,加强站段等基层单位的兼职统计监察工作,确保统计源点数据质量。
第八条 其它铁路单位应明确兼职统计监察,负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监察工作。
第九条 统计监察人员应在助理统计师及以上的统计人员中选拔,其条件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政策水平,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工作能力。
第十条 统计监察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及时配备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各铁路单位对统计监察人员要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统计监察人员的定期培训,不断提高统计监察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负责统计监察的机构或统计监察人员,应建立健全统计监察工作制度和统计监察岗位责任制,维护统计监察工作的正常运行秩序,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统计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统计监察工作计划,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铁路统计监察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三条 铁道部统计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铁路单位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统计规章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章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情节严重的,应同时向纪检、监察、人事、组织部门通报,并提出对责任单位领导人的处罚建议。
二、组织、指导铁路单位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全路性的统计执法和重点统计质量的检查,定期对全路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并公布结果。与有关部门对全路重大统计违法违章案件进行查处。
四、组织全路统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路统计监察证的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单位统计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检查、监督铁路局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施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统计监察法规、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使统计的检查监督权。
三、宣传贯彻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统计法规,组织开展统计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专兼职统计监察人员和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监察人员的统计理论水平、业务水平、执法水平和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统计监察和执法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及运输、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有关专业重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
六、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正确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铁路单位兼职统计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本专业统计工作,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执法、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权。对违反统计法规、规章行为的责任者提出处罚建议。
二、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监督本专业统计的原始单据填记质量和统计报表质量,纠正不符合本专业统计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三、对本专业统计的有关原始单据,按部颁标准,定期进行抽查、评比,表扬先进,纠正差错,对有意造假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四、围绕统计数据质量,开展调查研究,为各级领导提供统计质量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统计监察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检查有关单位统计工作情况,听取汇报,查阅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对需要查清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有权填发“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附件一),被查询单位领导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在检查工作中,有权填发“铁路统计监察记录”(附件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统计和统计数据错误提出改正意见。
四、在统计执法监察中,对坚持实事求是、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取消荣誉和处罚建议。
五、对违章统计或弄虚作假,经多次指出而拒不改正的单位和责任者,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运输统计监察在站段和列车上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持有“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附件三)。持此证可以免办签证手续乘坐各种列车,搭乘机车、守车,出入各站、段、厂、车间和货场,利用被检查单位和列车的办公处所,拍发铁路电报,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八条 统计监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性的统计监察活动,专职统计监察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3的时间、兼职统计监察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6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监察工作。

第四章 铁路统计监察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运输统计专职监察人员由铁道部核发《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样式附后);铁路局及部属单位的其他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由铁道部核发《铁路统计检查员证》(样式待定)。统计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必须出示《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或《铁路统计
检查员证》。《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和《铁路统计检查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每年十二月由铁道部年检一次,凡是未经年检的视为无效证件。调离统计监察岗位,监察证应予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样式)

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
被查询单位名称: 编号:
-------------------------------
|查询问题: |
| |
| |
| 统计监察: 签章|
| 查询日期: 年 月 日|
|-----------------------------|
|对问题的答复: |
| |
|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签章|
| 答复日期: 年 月 日|
-------------------------------
经办人姓名: 职务: 电话:

附件二:铁路统计监察记录(样式)

铁路统计监察记录
被检查单位名称: 编号:
-------------------------------
|检查内容及问题: |
| |
| |
|-----------------------------|
|统计监察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 |
| 统计监察: 签章|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被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
| |
| |
| 被检查单位领导: 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本记录一式二份,被检查单位和统计监察各执一份。

附件三:铁路统计监察证(样式)

正 面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 | |7
| | 运 输 统 计 |公
| | |分
| | 监 察 证 |·
| | |·
| | |·
| | |↓
--------------------------
←··········19公分··········→
背 面
------------------------------
| 第 号 -----| |
| | 像 || 持此证可以 |
| | || |
| | ||1.按铁路统计监察办法的 |
| | 片 || 规定进行监察工作; |
|单位_____ -----|2.乘坐各种列车免办签证 |
| | 手续,搭乘机车、守车; |
|姓名_____ |3.出入各站、段、厂、车 |
| | 间和货场,利用被检查 |
|填发单位 | 单位和列车的办公处 |
| | 所,拍发铁路电报; |
| 年 月 日 |4.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
------------------------------



2000年6月6日

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2002]3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上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行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石家庄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分批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用,签订协议。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征地服务机构,负责征用市区集体土地的具体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及村集体和村民的工作,保证项目单位进建
设。
三、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测算并制定市区内经营性用地征用各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类及控制标准。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四、市政府建立土地征用基金制度,土地征用基金由征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市财政根据征地数量和征地费用标准,拨付一定数额的土地征用资本金。征地基金不足的,可由征地服务机构商银行贷款解决。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后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统一上交市财政,市
财政从中提取10%按征地数量比例返还各区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五、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征用土地,用于经营性目的的,由市政府协调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投资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市政府确定的征用范围由市规划部门确定规划红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付定分批次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合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经营性项目征用市区土地利用总理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项理目单位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j地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分批次征用土地的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建设f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满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iEE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昕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实施。征地服务机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全额支付各项征地费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土地。国
七、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供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E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及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列入《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单位取得计划部门投资计划和规划部门详细规划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供地,供地价不低于土地征用成本和前期开发费用之和,土地征用成本包括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项税费等。注:土地的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应向社会公开。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供应土地
的,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30日以上,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价评估基础上,
集体审核确定协议地价,并向社会公开协议结果,做出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供地。
八、征用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市区经营性用地征用各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类及控制标准"执行;其他用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道路、公用绿地用地按最低标准计
算。征地补偿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出超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要求。
九、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房屋等建筑物按照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他附着物按评估后的价格予以补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3.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4.其他因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十、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负责管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茵的所有权人。
十一、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人员的安置途径拨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十二、用地单位或个人私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其用地协议无效,规划部门不予选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用地申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必须服从土地征用的需要,不得阻挠土地征用工作。对补偿和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用方案的实施。违反本规定,阻挠土地征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矿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征地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市区经营性用地征用各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类及控制标准